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培 训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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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培 训 会,2012年2月,培训内容概况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今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一、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制水程序:加混凝剂 加氯 水源水取水设备第一级泵站混凝沉淀砂滤清水池高压泵站配水管网用户地面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加氯 井群集水井 蓄水池高压水泵配水管网用户地下水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水质的净化处理,净化的目的在于:改善水质的感观性状,除去悬浮物、胶体物、细菌、杂质等。 消毒的目的在于:杀灭水中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浑浊度较大的水应进行

2、净化处理,使水澄清,从而除去大部分杂质和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净化处理有常规净化、深度净化、特殊净化三种。,1、混凝沉淀 常规净化处理包括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 目前常用的混凝剂(也常称为净水剂)有碱式氯化铝(或聚合氯化铝)、明矾等,碱式氯化铝是目前净化效果最好、使用最多的一种新型净水剂。,混凝沉淀过程的卫生管理:,(1)混凝剂融解池、搅拌设备及管配件应有防腐措施或采用防腐材料。 (2)使用混凝剂、助凝剂等水处理剂及有机合成塑料应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应检查水厂每天使用水处理剂的数量,每月进货量以及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批件。 (

3、3)应随时检查混凝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4)应检查好絮凝池、沉淀池的积泥,积泥是否及时处理,积泥是否影响混凝沉淀效果。,2、过滤(砂滤),过滤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粒状滤料居截留水中悬浮物质,从而使水获得澄清的方法。过滤的作用不仅降低浊度,而且水中有机物、细菌及至病毒等随水的温度降低而被部分去除。残留于滤后水的细菌、病毒等失去浑浊物的保护或依附时,滤后水消毒也很易将它杀灭。石英砂是最广泛的滤料,还有无烟煤、石榴石等。,砂滤分慢砂滤和快砂滤两种,大部分自来水厂采用快砂滤池。当滤池使用过久,砂层堵塞,需除去砂层中积存物后继续使用。方法一般采用清洁水反冲洗砂,积存物可以去除。近年来一些自来水厂,已建造新

4、型滤水构筑物,如虹吸滤池、无阀滤池等,滤水功效高,效果好。砂滤池清除浑浊度的效果达80-90%,并能阻隔蠕虫卵和痢疾阿米巴原虫。,(三)饮水消毒,饮水虽经上述净化处理,但细菌尚不能完全清除,为了彻底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故改进进行饮水消毒。常用消毒方法有: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化。 (1)物理消毒法:利用煮沸、紫外线照射的方法。煮沸法效果可靠,对一般病原体和寄生虫卵经3-5分钟可全部杀灭,故提倡喝开水较好。,(2)化学消毒法:在水中投放各种化学氧化剂的消毒方法。常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消毒。除液态氯外,尚有含氯化学物,如:漂白粉(次氯酸钙)、漂白水

5、(次氯酸钠),二、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 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

6、规章。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十一)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四、现场监督检查内容,集中式供水单位 1、生活饮用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 取水、净水、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制度,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旧设备、旧管网

7、修复后的冲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制度。 管网、盲端定期放水、清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制度。 水质检验制度。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体检及传染病患者调离制度。 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生活饮用水水质资料上报制度。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水处理剂与饮用水接触材料,采购进货验收制度。 上述规章制度可单列,也可在综合规章制度中含上述内容。,2、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情况,法规规定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主要查验是否有证,无效、延续还是新办。,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检查从事供、管、制水人员(

8、包括在水源水抽水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若有立即停止从事供、管、制水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4、水源水保护措施情况,水源水的保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一级保护(十一款)和二级保护(八款)

9、,主要检查是否有新改扩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是否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是否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是否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是否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是否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一级保护(三款)和二级保护(四款),主要检查是否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等。,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

10、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志。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源水质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5、自来水厂周边环境卫生情况,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6、水质的净化

11、设施完善情况,是否加净水剂(目前二氧化氯是净化饮用水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净水剂),是否建有反应池、反应池是否加盖上锁、是否建有混凝池、沉淀池、过滤池,因各个水厂的生产工艺不一样,水处理也不一样,重点检查清洗、消毒记录。,7、水的消毒设施完善、运行期间的定时检测消毒剂含量及记录情况,重点检查水厂是否建有专门的消毒池,是否正常运行,在运行期间是否消毒,采用什么方法消毒,水厂是否定时检测消毒剂含量,是否有加药检测记录。常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添加液氯(气化后生成强氧化剂)、次氯酸钠(漂白水)、漂白粉(次氯酸钙)等。目前二次供水采用的消毒方法是添加次氯酸钠。,8、出厂水的消毒剂情况,出厂水必须测余氯含量(饮

12、水中加氯消毒时,加氯经过一定的接触时间后,水中所剩余的游离氯称为游离性余氯)。用氯消毒时,当接触时间在30分钟以上,而游离余氯量不小于0.3-0.5mg/L时,不仅对伤寒、副伤寒杆菌、痢疾杆菌、钩端螺旋体和布氏杆菌等有完全的杀灭效果,而且对肠道病毒也有灭活作用。因此,“标准”规定出厂水游离余氯量不得低于0.3mg/L。集中式供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所以加消毒剂后,水进入清水池,消毒剂与水接触至少30分钟后,再放出水厂,效果最好。重点检查水厂购药记录、加药量记录,是否按时测量余氯并记录。,9、涉水产品的索证情况,了解使用了哪些产品,如输水设备(管材、管件、

13、蓄水器、无负压供水设备,密封止水材料等)、防护材料(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微滤膜、超滤膜等)及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这些涉水产品的资料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省级卫生许可批件;若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并可处以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0、水的定期监测情况,检查饮用水卫生监测检验报告书,各项指标是否合格。,11、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档案建设情况,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档案建设没硬性要求,目前

14、法律法规正在修订中,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求把与卫生相关的资料保存备查即可。,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1、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监督内容 总体监督内容: 符合发证条件的学校自建供水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 理、制度。 涉水产品(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和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等)是否有省级以上

15、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学校饮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检验采样点、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饮用水包括供水和学生饮水。供水类别包括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多种形式,学生饮水类别包括开水、桶装水、净化水、现制现售水等多种方式。应针对学校不同供水类别和饮水方式进行分类监管。,分类监督内容: 开水 推荐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用水主渠道。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检查开水供应是否

16、足量(单纯供应开水的以4-6个班有一个50kg保温桶为足量)和方便学生饮用。,自建设施供水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自建设施供水应设在独立且门窗齐全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泵房”)内。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室内地面应设有集水坑;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供水泵房必须加装防护门窗。 对储水设备(清水池)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观察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 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加装防护门窗。 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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