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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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确定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负责处理。,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

2、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 第一,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先需要通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择其一。

3、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民事纠纷发生之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五、影响法院主管范围的因素 1.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 2.审判机构的审判政策,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

4、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

5、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恒定制度具体表现为:第一,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随案件有关情形的变化(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生变动、行政区划的变更、本诉的撤回、诉讼标的额的加大、诉讼请求质的变更)而发生管辖权转移。第二,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

6、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

7、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8、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著作权案件; 第四,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第五,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第七,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大华公司对天发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B德国人波尔对在我国对我国胜发贸易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 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 D周阳对蓝天出版社提起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受诉法院所属高级法院

9、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重大”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A争议标的额大 B案情复杂 C当事人众多 D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

10、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是合伙,则由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

11、册登记的,凡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分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的情形; 2.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李平女 与王坚男 二人于年在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市乙区。年李平与王坚在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市丁区的监狱。年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市甲区法院 市乙区法院 市丙区法院 市丁区法院,(二)一般地域管辖

12、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 在同一个辖区的;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

13、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曹明和王菲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双方在海淀区登记结婚,但住在东城区,结婚的第三年,曹明因贩卖假烟在东城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关押在东城区监狱,曹明服刑1年后王菲将户口迁至西城区,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曹明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朝阳区人民法院 B海淀区人民法院 C西城区人民法院 D东城区人民法院,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

14、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甲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但没有对合同履行作出约定,现两人因合同履行地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确定何地为合同履行地 A加工行为地 B定做方所在地 C承揽方所在地 D工作成果交付地,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

15、释,关于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为履行地点的,但后来乙认为在盐田区交货更为方便,便通知甲到盐田区收货,甲同意了乙的请求,并在盐田区接受了乙的货物,则深圳市盐田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B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广州市东山区为交货地点,则广州市东山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C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深圳市罗湖区为货物到站地的,则罗湖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D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北京市海淀区为货物验收地的,则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的履行

16、地点,(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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