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7到9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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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四、民事行为的生效 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无效民事行为 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九、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国外民法上并没有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而只有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但我国民法通则既有民事行为的概念,也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包含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从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

2、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三)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合法行为 在上述三个特点中,前两个特点也就是民事行为的特点。因此,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合法性的特点。,二、民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依据构成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单复数,民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在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向相对人表示才能发生效力。 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3、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在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中,不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民事行为才能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意思相同而一致。 区分单方和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在单方行为中,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在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中,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使出卖人和买受人负给付义务。处分行为

4、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行为,如抛弃所有权、让与所有权等。 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二者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而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身份权利义务的变动。因此,财产行为一般可由代理人代理,而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三)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民事行为。在有偿行为,每一方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就不能从对方得到财产利益。例

5、如,在买卖行为中,如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就不能取得价款。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例如,赠与、遗赠就是无偿行为。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 (1)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2)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不附负担的赠与是有效的。 (3)有偿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有偿行为,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四)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根据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单务行

6、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对应关系的民事行为。例如,赠与行为就是单务行为。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仅负有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对价关系。 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互负有义务的民事行为。在双务行为中,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例如,买卖行为是典型的双务行为,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买受人的权利。在民事行为中,多数民事都为双务行为。,(四)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区分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1)在双务行为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请求对方履行的

7、,对方有权拒绝,也就是说,在双务行为,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单务行为中,不发生履行义务的顺序问题,也就是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2)在双务行为中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反义务一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在单务行为中,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对待履行义务,所以,因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的,不存在要求对方对待履行问题。,(五)诺成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依民事行为的是否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民事行为可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行为。大多数民事行

8、为都属于诺成行为,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保管、借用等属于实践性行为。 区分诺成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意义在于,可以正确确定民事行为的成立、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标的物的移转时间。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的成立要件。,(六)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根据民事行为是否须依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为之,民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

9、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在现行法上,民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因此,多数民事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 区分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若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则行为不能成立生效。,(七)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根据民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其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在要因行为中,民事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10、无因行为是指行为的原因与行为相分离,即使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仍可成立有效的民事行为。,(八)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根据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民事行为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生前行为是指人在生存时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一般为生前行为。 死后行为是指行为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区分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于死后行为多设有特别规定,如当事人设立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进行。,(九)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两个民事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在两个民事行为中,不借助它民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民事行为,为主行为;而以主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

11、提,其效力受主行为制约的民事行为为从行为。 区分主行为与从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主行为决定从行为的命运,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就不能存在。,三、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能否成立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成立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成立都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的条件。何种民事行为需要特别的成立要件依行为的性质而不同。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如下三个:(1)行为人。行为人是民事行为的主体,是民事行为成立的首要条件。(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民事行

12、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根本特点,因此,没有意思表示就不会有民事行为。(3)标的。民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行为人事实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没有标的,就是说无意思表示的内容,民事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成立。,四、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法的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为生效普遍具备的条件;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依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13、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以下三项:,(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民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仅是其实施行为的内在意思,该意思只有表达出来,才能为外界认知。意思表示正是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这一内在意思的外部表现。,(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4、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民事行为的标的不仅须合法,而且应可能和确定,所谓可能,是指行为的内容是能够实现的;所谓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若行为的内容不可能,或者不确定,则该民事行为不能有效。,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15、一)条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5、须是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客观事实。若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则为条件成就。若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则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这又直接关于当事人能否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丧失某种利益。因此,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

16、者阻碍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三)条件的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根据条件的作用分类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根据其内容分类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不论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作为停止条件,又可作为解除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根据条件可否有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成否分类 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

17、条件。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实施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六、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付款的民事行为。关于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6条作了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都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小李发生或消灭的将来出现的客观事实,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作为期限的客观事实是确定会出现的;而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与否是不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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