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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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总结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 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 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 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 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 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 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 是保护

2、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 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 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 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 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 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 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 履行保护消费

3、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 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 接受。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 28 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的规定;第 34 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 50 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 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 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

4、 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 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 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 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 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 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 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 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 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

5、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 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 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 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 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 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 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 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第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 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

6、自律意识尚待 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 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 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 段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 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 。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 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 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 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消费者权益保

7、护法 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 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 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 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 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 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进 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

8、护的 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 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 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 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 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 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 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 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 益保护的需要。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早期 有关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都是按违

9、约责任来对待。随 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 给消费者来支配。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 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 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 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 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

10、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 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 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 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 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 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 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 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 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 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 ,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 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

11、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 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 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 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 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 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 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 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 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 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

12、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 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 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 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注释: 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7 月第一版,第 24 页。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 围” , 政治与法律 ,2009 年第 2 期第 10 页。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 2000

13、年第 5 期第 7 页。 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中国工商行政管 理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一版,第 21 页。 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9 年 3 月第 1 版,第 17 页。 王江云著, 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法律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9 页。 关于该观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案例选 ,2009 年第 2 辑(总第 40 辑)第 195200 页,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 10 月第 1 版;判解研究2009 年第 3 辑 (总第 17 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 7 月第一版, 第 1281

14、48 页。 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一版,第 196 页。 王保树著, 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 7 月第一版第 263 页。 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73 页。 篇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和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 知识经济使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由 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和科学技术、知识 产权的争夺。一方为了获得另一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而不择手段,甚至动用“商业间谍” ,一场不见

15、硝烟的商业秘密 战也将愈演愈烈。商业秘密,古往今来有多少人商战中为之绞尽脑 汁,为套得他人机密、为防止他人窃密,无休止地争斗。如果将 “商业间谍”活动的全部“智慧”借用商业行业的一句话,那就是: 最大限度地保住自己的秘密,不折手段地探听别人的秘密。因此, 真正可怕的不是间谍技巧的高明,而是你的商业秘密防范体系不安 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两方面: 第一,技术信息。一般包括:技术决窍、产品配方、生产 工

16、艺、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关键技术参数和实验数据、计算机程 序等。 第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产销战略、货源情报、经营 方法、管理方法、客户名单、价目表等。 (二)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知悉该技术的人是有限的、特定的范围内, 并不为公众所知晓,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而对于那些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实用性。是指该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 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 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 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 的。 3、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 益,能为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 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4、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主观上将信息 作为秘密保护,并在客观上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例如,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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