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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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ml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者之间的区别来说,学者的研究论述主要集中在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上,而很少论述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区别。合同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等等。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第 45、46 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47 条和第 48 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所签订

2、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此类合同自何时起发生效力?是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还是仅自追认到达时起向将来发生效力,不无疑问。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本条司法解释也采此观点。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其二,根据合同法第 44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其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试举一例:丙于 1 月 1 日擅自代理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1 月 2 日,乙方发货。甲方的追认通知于 1 月 10 日送达乙方。丙属无权代理,故该合同效

3、力待定。如果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至追认通知到达时生效,则合同于 1 月 10 日方生效,乙方的发货行为在合同生效之前,不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乙方的发货行为就无法得到合同法的有效保护,若甲方不追认丙即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损失须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规定追认通知产生的效力是合同自始生效,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则该买卖合同自 1 月 1 日起生效,乙方发货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本条司法解释的文字表述上,对此类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追溯应规定为“自合同订立时生效”,还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更为妥当,有不同意见。一般说来,合同的订立是包括要约和承诺在内的过程,是一个时间段,如果规定为自合同订立时生效,恐仍有争议;而合同成立是一时间点,规定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生效,可能更为准确。但就效力待定的合同来说,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对订立时因欠缺行为能力和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追认,因此,在文字表述上,谓追溯至“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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