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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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 办法及流程,出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4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准、产品研制、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注册检测、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等相关问题一一做出明确规定。,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本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及附件:总则;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产品研制;临床试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注册申请与审批;变更注册申请与审批;重新注册申请与审批;注册申请的撤回、退审和复审;监督管理;附则及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

2、外诊断试剂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一章 总则,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 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 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 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

3、剂(抗HIV EL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依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10号)、关于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定点生产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26号)以及SFDA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第509号),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关于注册管理的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这就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提出

4、注册申请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评价,并对批准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负全责。,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级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关于申请人的定义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

5、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第九条:申请人委托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事宜的,除变更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变更申请外,其他各项申请事项均应当由该注册代理机构具体办理。,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类原则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同时,对于按照本办法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

6、液等。,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 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

7、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十三条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准品、质控品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果不单独销售,则不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如果单独销售,

8、则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其类别与其同时在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类别相同。对于多项校准品、质控品,其类别与同时使用的高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同。,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十七条: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采用符合命名原则的通用名称。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如: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多胺法)HP幽门螺杆菌检测卡(

9、脲酶法),第三章 产品研制,第十九条:产品研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第三章 产品研制,第二十条:关于产品的性能评估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的评估。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测定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临床性能主要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等。,第四章 临床试验,体

10、外诊断试剂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目的,是通过对临床样本的测定评价其“临床性能”。对于申请人认为需要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在综合考虑了以往审批情况和体外诊断试剂风险较低的基础上,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开始临床试验,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再进行。,第四章 临床试验,第二十八条:关于临床试验机构的规定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11、,第四章 临床试验,第三十一条 关于临床例数的确定以及临床试验的豁免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第二类要求不少于200例,第三类要求不少于1000例。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定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

12、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原则要求。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和重新注册前,申请人应当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于首次注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还包括对申请注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核查。,申请材料及要求:(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 (三)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 (四)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评定情

13、况。,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事程序: (一)企业在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后方可向省药监局申请质量体系考核,省局受理大厅根据企业申请及体系自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省局受理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对部分第三类产品即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产品的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 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一般由

14、省局 组织。,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本标准共分为十一个部分。考核项目共156项,其中重点项目39项,一般项目117项。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三部分:文件与记录 第四部分: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五部分:采购控制 第六部分:生产过程控制 第七部分: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八部分: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九部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部分: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部分: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严重缺陷:是指重点项目有不符合现象

15、。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有不符合现象。,结果处理: (一)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 (二)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 (三)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时有效期为4年。报告考核覆盖范围可以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 有效覆盖 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

16、,(一)原理相同、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的品种可以覆盖 (二)原理、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类别不同应有条件覆盖: 1.类通过可以覆盖类,类通过不能覆盖类 2.不同体系考核机构考核的品种不能相互覆盖 (三)原理、工艺相同,品种性质和控制过程不同应区别对待: 病原微生物、激素、毒品相关试剂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覆盖,与其他类试剂也不能相互覆盖。当试剂组分中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及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的制备或操作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至少在万级环境下进行,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等),则其它部分可以覆盖。 (四)厂房、设施和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品种数量和/或规模相适应。,第四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拟订的产品标准经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该产品获准注册后即为注册产品标准,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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