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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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原因 分析及处理,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检举、控告、投诉。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2、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20日 (中央法规)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部门报告, 并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

3、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一、建筑工程事故与质量事故的区别 工程事故涵义广泛,包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灾害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许多类别。本文阐述的事故主要指勘察设计或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使用不当或火灾造成的工程毁坏事故等,所涉及的工程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以及特种结构(构筑物)。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建筑工程事故,其处理目标是一致的,诸如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各

4、种功能,保证建筑物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等,同时还应确保建造期的施工安全。,1.1 工程质量事故涵义 建设部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固外观存在的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本文所谓的质量事故泛指,按国家标准(GB 50300-2001)进行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而且其建筑结构的功能达不到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者。 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功能有以下四项: (1)能够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5、;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然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1.2 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别 主要有以下几类: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以及钢材等建筑材料的裂缝等。 (3)错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以及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类事故。,(5)基础工程事故:包括基础错位、变形过大,基础混凝土孔洞,桩基断裂,设备基础地脚螺栓错位,箱形基础等事故。 (6)变形事故:包括结构受力或施工工艺不当引起

6、建筑物出现下挠、倾斜、扭曲或过大的变形事故。 (7)结构或结构能力承载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指承载能力不足留下的隐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虽未造成严重开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隐患。 (8)建筑功能事故:包括房屋漏雨、渗水、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类事故,如突沉、停沉、倾斜、扭转、超沉等。,1.3 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诸如不作可行性研究,即搞项目建设;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无图施工、盲目蛮干等均可能造成严重事故。 (2)工程

7、地质勘察存在的问题:随便确定地基承载力;勘测钻孔间距太大,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没有查清较深层有无软弱层、墓穴、空洞;地质勘察不详细、不准确,导致基础设计错误等。 (3)设计计算存在的问题:诸如结构方案不正确;结构设计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漏算或少算;结构内力计算错误、组合错误;不按规范规定验算结构稳定性;违反结构构造的规定,以及计算中的错误等。 (4)建筑材料、制品质量低劣:诸如结构材料物理性能不良,化学性能不合格,水泥标号不足,安定性不合格,钢筋强度低,塑性差,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防水、保温、隔热、装饰等材料质量不良;构件质量不合格。 (5)建筑物使用不当:诸如不经核算就

8、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任意改变用途,加大设备荷载;在结构构件随意开洞、割筋、留槽;不清除楼面积渣,不进行必要的维保等。,(6)科研方面存在问题或技术难点未妥善解决,就急于用在工程上:如较低温度下,混凝土滑模施工时,如何保证承杆稳定问题;又如升板工程中,如何防止群柱失稳。对钢材的脆断及进口钢材性能研究不够;对某些特种结构受力分析不当,均可能导致事故。 (7)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诸如不懂土力学原理,造成不应发生的塌方或建筑物移位、沉陷、开裂;不能正确区别预制构件在使用和施工过程中的受力特点;忽视砌体施工的稳定性;对装配式结构施工中各阶段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认识不足;施工荷载不控制,造成严重超载;不验

9、算悬挑结构在施工中的稳定性;模板与支架,以及脚手架设置不当;混凝土结构中,任意改预制为现浇,造成传力途径或内力受力性质的改变等。 (8)施工工艺不当:诸如土方开挖出现流砂时,无正确的治理措施;打桩或其他分部分项施工顺序不当,相邻建筑施工顺序错误;砌体工程组砌方法不当,通缝、重缝多;混凝土浇筑成型方法错误,形成孔洞或冷缝;混凝土拆模时间过早,导致裂缝和局部垮塌。 (9)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诸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对进场材料与制品不按规定检查验收;缺乏称职的施工技术人员;没有建立和建全各级技术责任制度;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

10、交底不清;不作隐蔽验收或其他中间验收;土建与安装配合差;总包与分包多行其事,出了事故,匆忙处理,甚至掩盖隐瞒。 (10)灾害事故:如地震、大风、大雪、火灾、爆炸、水灾等引起整体失稳倒塌等。,二、质量事故处理的任务与特点 2.1 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本文所述的质量事故处理,仅指技术工作范畴的有关内容而言,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事故部分或不合格品的处置。诸如:返工重做、返修、加固补强等; 2、防止事故再发生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七项: (1)创造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外大量统计资料表明,工程质量事故大多数发生在施工期,而且事故往往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只有

11、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才能创造正常施工条件。 (2)确保建筑物安全:对结构裂缝、变形等明显的质量缺陷,必须作出正确的分析、鉴定,估计可能出现的发展变化及其危害性,并作适当处理,以确保结构安全。对结构构件中的隐患,如混凝土或砂浆强度不足,构件中漏放钢筋或钢筋严重错位等事故,都需要从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周密的分析和必要的计算,并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排除这些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 (3)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尺寸、位置、净空、标高等方面的过大误差事故;隔热保温、隔声、防水、防火等建筑功能事故;以及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装饰工程事故等,均可能影响生产或使用要求,因此,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3)满足使用要

12、求:建筑物尺寸、位置、净空、标高等方面的过大误差事故;隔热保温、隔声、防水、防火等建筑功能事故;以及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装饰工程事故等,均可能影响生产或使用要求,因此,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 (4)保证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耐久性:有些质量事故虽然在短期内不影响使用和安全,但可能降低耐久性。如混凝土构件中受拉区较宽的裂缝;混凝土密实性差;钢构件防锈质量不良等,均可能减少建筑物使用年限,也应作适当处理。 (5)防止事故恶化,减少损失:由于不少质量事故随时间和外界条件而变化,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不断扩大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例如持续发展的过大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混凝土和砌体受压区中宽度不大的裂缝等均应及时处

13、理,防止发展成倒塌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6)有利于工程交工验收: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在后续工程施工前,对事故原因、危害、要否处理和怎样处理等问题作出必要的结论,并应使有关方面达到共识,避免到工程交工验收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而延误工程的使用。 (7)防止事故再发生:防止同类事故或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针对实际存在的事故原因而采取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称之为纠正措施。例如沉桩设备功率太小,导致沉桩达不到设计要求,应采用更换设备的纠正措施。利用适当的信息来源,调查分析潜在的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称为预防措施。例如从钢材市场情况获悉,钢筋不合格品比例小,

14、相应采取加强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措施,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场,同样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发生。因此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再发生。,2.2 质量事故处理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以下特点: (1)复杂性:由于使用功能和建筑地区条件不同,建筑物种类繁多,加上施工中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建筑施工中出现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如果事故发生在使用阶段,还涉及到使用不当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形态的事故,往往其产生的原因、性质与危害程度截然不同。所有这些众多的因素,都造成不少质量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在进行事故处理时,更会由于施工场地狭窄,及与完好建筑物间的联系等而产生更大的复杂性,诸如车辆、

15、施工机具难于接近施工点,操作不慎会影响相邻建筑物的结构等等。 (2)危险性:除了事故的复杂性给其处理工作带来的危险性外,还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危险因素:一是有些事故随时可能诱发建(构)筑物的突然倒塌;二是事故排除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事故恶化和人员伤亡。 (3)连锁性:建筑物局部出现质量事故,处理时不仅要修复事故部位,而且还应考虑修复工程对下部结构乃至地基的影响。例如板承载能力不足的加固,往往引起从板、梁、柱到基础的连锁性加固。,(4)选择性:同一事故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可有多种选择。在处理时间方面,一般均应选择及时进行处理,但是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处理越早越好,相反,有些事故因为匆忙处理,而不能取得

16、预期的效果,甚至造成事故重复处理。在处理方法选择方面,要综合考虑安全、经济、可行、方便、可靠等因素,经过分析比较后,选定最优方案。 (5)技术难度大:通常修复补强工程比新建工程的技术难度大得多。因此除了正确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外,还必须严格控制处理设计、施工准备和操作检查验收,以及处理效果检验等项工作的质量。 (6)要有高度责任性:因为事故处理不仅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而且还牵涉到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人员处理,所以事故处理都必须十分慎重,对有关人员的政纪或法纪处分更应慎之又慎。,三、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3.1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具

17、备以下条件: (1)事故情况清楚: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情况描述,并附有必要的图纸与说明,事故观测记录和发展变化规律等。 (2)事故性质明确:主要应明确区分以下三个问题: 1)是结构性的还是一般性的问题。如建筑物裂缝是由于承载力不足引起,还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或温、湿度变形而造成;又如构件产生过大的变形,是因结构刚度不足,还是施工缺陷所造成等等。 2)是表面性的还是实质性的问题。如混凝土表面上出现蜂窝麻面,就需要查清内部有无孔洞;又如结构裂缝,需要查清裂缝深度,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还要查明钢筋锈蚀情况等。 3)区分事故处理的迫切程度。如事故不及时处理,建筑物会不会突然倒塌?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以免事故扩大恶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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