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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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司公公司司级级安安全全教教育育培培训训资资料料编编写写:EHS 部部2015 年年 11 月月目目 录录前前 言言 11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公司安全生产概况22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44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及 EHSEHS 管理体系基础知识管理体系基础知识88第四章第四章 消防知消防知识识1616第第 5 5 章章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健康知识 2222第第 6 6 章章 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应急措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施2727第第 7 7 章章 安全事故案安全事故案例例3131前前 言言“十五”期间,

2、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2006 年 3 月,国家主席胡锦涛主持召开了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第 30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 4 点要求: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是要抓好

3、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国家以上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安全培训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防止发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事故伤亡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第第一一章章 公公司司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概概况况1 1、公司主要危险源、环境因素的分布情况、公司主要危险源、环境因素的分布情况公司主要危险源、环境因素分别来自于: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气体、低温冷冻气体和高温

4、气体(如 H2、液氮和蒸汽)的使用;升降机、电梯、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等的使用;同时还涉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公司在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过程中,至少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伤、冻伤、火灾、高处坠落、容器爆炸、中毒、其他爆炸等 12类危险因素。因此,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十分重要。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系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系统公司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分管副总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EHS 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控制与审核监视。公司建立了 EHS 管理体系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进行修订,逐步完善,极大提升了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随着公司不断发展扩大,招用大量新员工成为必然,刚进企业的新员工往往由于对企业工作情况不熟悉,缺乏工作经验和安全知识,极易酿成各类安全事故。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就尤为重要,决定着今后公司生产的安全与否。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使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

6、度,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树立安全意识,避免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因此,三级安全教育是公司新员工(包括其他新调入的人员)的必修的一课。本资料主要是针对公司(厂)级安全教育而编写的。第第二二章章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等,本资料只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14 年 12 月 1 日,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

7、。该法明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该法共七章 114 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安全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十大权利和四大义务: 十大权利:十大权利:工伤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第 49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建议权:知情权、建议权:第 50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8、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权:第 51 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第 52 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

9、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损害求偿权:损害求偿权:第 53 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大义务:四大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第 54 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 55 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10、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 56 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11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作为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根据该法第 36条的规定,对于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依法享有下列

11、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劳动法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

12、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有明确规定,第 60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 61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市劳动局申请仲裁

13、。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于 2011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 14 条对工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

14、,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15 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5、消防法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

15、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国家于 2009 年 5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明确了“预预防防为为主、防消主、防消结结合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对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产品和灭火救援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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