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南湖区产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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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湖区产业政策汇编 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 年 3 月 1 目 录 1、关于印发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委发201428 号)(1) 2、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区”建设财政扶持若干政策(试行) 、 关于加快服务业转型提升发展的政策意见 (试行) 、 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和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南委发201427 号)(8) 3、印发南湖区支持平台建设的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委发 2014 32 号) (45) 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专利专项资金管

2、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54 号)(49) 5、关于印发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管理制度的通知(南高企办20141 号)(61) 6、关于印发南湖区雏鹰企业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南科201423 号)(68) 7、关于印发推进嘉兴科技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南政办发 2009 71 号) (76) 8、关于申领嘉兴市科技创新券的通知(南科201527 号) (81) 9、关于印发 “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类领军人才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委人才20153 号)(84) 2 10、关于印发 “创业南湖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和嘉兴市南湖

3、区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办法(试行) 的通知 (南委办201060 号)(89) 11、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专家引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委人才20146 号) (96) 12、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委办发20152 号) (100) 13、印发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提升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的通知(南服发20155 号)(111) 1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93 号) (119) 15、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南

4、经商201461 号)(126) 16、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发 2015 121 号) (130) 17、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产业扶持政策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 2014 93 号) (137) 1 中共南湖区委 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委发201428 号 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市直南湖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委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2014

5、年 8 月28 日 2 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湖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在注册在我区并纳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由区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 、村、社区不在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农业发展分项、工业发展分项、服务业发展分项、建筑业发展分

6、项、科技发展分项。 以上分别由区农业经济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 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其中工业发展分项包含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外经外贸专项资金、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环保减排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服务业发展分项包含创意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金融服务业发展资金、旅游休闲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业发展资金、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资金。 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包含建筑业发展资金和物业公司发展资金。 第四条 为增加资金绩效, 设立产

7、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 3 任副主任,区人大财经工委、区政协政治协商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联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作为区产业发展专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各分项资金成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收集、初审、日常监管和其他工作,并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和资金分配初步意见。 第五条 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每年产业发展资金总额、各产业分项资金总额、决定统筹分项资金总额、各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和

8、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类和奖励类。扶持类主要用于技术创新研发、产业投资、公共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投入、开拓市场等。奖励类主要用于突显财政税收收入的规模奖励以及达到一定成果的表彰奖励、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体系建设等。 工业发展分项、服务业发展分项、建筑业分项用于奖励类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 60%,科技发展分项用于奖励类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 40%。 第七条 为突出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实现资金放大效应,根据当年我区实际情况归集统筹 15%20%的资金,用于区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金融服务、创业创投引导基金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统筹资金

9、原则上市场化运作,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 第八条 对于尚未列入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根据工作要求,确需补助的,提请一事一议。严格控制一事一议项目,并需经联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安排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特点,采用财政补助、财政奖励、贷款贴息、有偿 4 使用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其中以财政奖励为主要方式。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分别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一般每年两次,每年 3 月底兑现完上一年度奖励资金。上级明确要求配套资金,上级资金到达后及时予以配套。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第二章 申 请 第

10、十一条 申请扶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复审。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情形分为以下情况: (一)影响项目继续实施及企业持续经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三)严重违反税务、会计、环保、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

11、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的 5 申报和审核,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草案。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分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进行复核后,提交各分项资金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审议结果提交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滞留和拖延资金的拨付。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补助实行统一平台管理,按照“双限”原则执行。 统一平台管理,即对企业补助全部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管理。 “双限”原则:一是以每一独立核算企

12、业国、地税上一年度缴纳税款为基数 (以区财政收入口径年度入库数为准) , 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二是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农业企业、孵化期企业、免税企业项目不受此限,但孵化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补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为有效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集中财力办大事, 突出扶持重点, 专项资金分配应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 按照 “重点突出、公平竞争、绩效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加以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

13、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计划的,应向原申报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于联席会议结束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 将 资 金 支 持 方 案 在 中 国 南 湖 网 站 ( 网 址 : 6 http:/ 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发文拨款至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14、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不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举报单位,专项资金按计划支出;重审证明异议内容部分属实而部分不实的,主管部门将情况报联系会议办公室后酌情处理。 (三)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也可对重点项目直接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各自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一次自

15、评价,区财政部门在自评价的基础上负责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检查,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分项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和对象、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7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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