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财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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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pyright TYTT Ltd. 2009,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税环境,2,2018/9/21,新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处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3,2018/9/21,内 容 提 要,一、关于混合销售 二、关于甲方供材 三、关于总承人与分包人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地点 六、有关问题,4,2018/9/21,一、关于混合销售,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2、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5,2018/9/21,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

3、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6,2018/9/21,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作废的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规定可知: 上述

4、建安劳务并入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后还需缴纳一道营业税。 链接,7,2018/9/21,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文件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8,2018/9/21,二、关于甲方供材,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

5、三项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 财税200961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作废。”可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仍然有效。,9,

6、2018/9/21,混合销售纳税问题,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10,2018/9/21,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11,2018/9/21,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例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

7、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通常情况下,装饰工程是由甲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12,2018/9/21,三、关于总承人与分包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1

8、3,2018/9/21,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4,2018/9/21,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

9、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15,2018/9/21,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

10、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16,2018/9/21,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到外地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施工,税款由总包单位统一缴纳,总包单位要求我公司提供发票,才能结算分包工程款,我公司可不可以开具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建筑业发票?,17,2018/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18,2018/9/21,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分包工程收入,境内纳税人负有自行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义务,而不是总包方代扣代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

11、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因此,公司到外地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施工,负有自行于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义务,而不是总包方代扣代缴。并应按规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开具或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公司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否则按第三十六条(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9,2018/9/21,这里强调说明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20,2018/9/21,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1,2018/9/21,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22,2018/9/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3、1994159号)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复杂规定不再执行。,23,2018/9/21,五、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相同,2

14、4,2018/9/2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5,2018/9/21,建筑公司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运输机械的租赁公司完成施工的,合同约定,租赁

15、台班费总价为300万元,另外加计租赁营业税金15.8万元,合同总价315.8万元。将租赁合同改为“土方工程分包合同” :,26,2018/9/21,其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6.5万元1、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2、开发商与具有施工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方工程价值300万元。3、开发商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支付土方工程营业税:300万元3%/(1-3%)=9.3(万元)4、开发商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15.8万元9.3万元6.5(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为5%,

16、建筑工程营业税为3%.,27,2018/9/21,其二,可以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9.3万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建筑公司可以少交“土方分包工程”的营业税。,28,2018/9/2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在何处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9,2018/9/21,建筑单位购买的材料费是否可以在营业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建筑单位购买的材料费不可以在营业税前扣除,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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