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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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张炎 2120070115,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方面的专门规定。,二、国际民事诉讼的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诉讼的管辖权 2.司法豁免权 3.诉讼程序适用本国法 4.外国判决对本国无直接效力 (二)平等互惠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便利诉讼和司法效率原则,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受理和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案件的权

2、限。 (二)意义 1.其行使关系国家主权的维护 2.其存在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3.其确定影响实体法的运用及判决结果 4.其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管辖权种类,确定管辖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法不考虑案件是否与本国有合理联系,采用来者不拒或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第二种方法以涉外案件与本国存在合理的联系为依据,确定本国享有和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和种类。,(一)属地管辖,1.概念地域管辖,是以涉外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存在的地域联系为依据来确定本国的诉讼管辖权。 2.种类 (1)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 (2)特殊地域管辖由某一特殊连结点

3、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二)属人管辖,1.概念属人管辖是以案件当事人与本国存在的国籍联系为依据来确定该国的诉讼管辖权。 2.利弊有利于当事人所属国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三)专属管辖,1.概念指根据立法或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管辖权。 2.意义和效力 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密切程度,强调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四)协议管辖,

4、1.概念即允许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行约定将由某国法院管辖的制度。 2.作用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3.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协议管辖原则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利益的联系程度。,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一、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一)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 1.管辖权依据的规定不同 2.两大法系国家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含义理解不同 3.与管辖权相关的连结因素复杂多样,(二) 管辖权积极冲突与诉讼竞合,1.诉讼竞合的概念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5、2.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平行诉讼的不同规定。,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途径,(一)国内法途径 1.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即针对同一诉讼的标的不能提起两个诉讼。(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坚持国籍原则,拒绝中止在本国的诉讼。(2)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坚持被告住所地原则,在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下中止本国的诉讼。,2.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原则和司法程序并不禁止管辖权冲突,也不反对就同一案件在两个国家进行诉讼,但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英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管辖权冲突,其限制形式主要有:中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

6、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其进行的诉讼。英国法院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1)诉讼当事人必须使法院确信诉讼的继续将导致不公正。(2)停止诉讼或驳回起诉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3)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美国法院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1)未决诉讼原则。该原则是一种中止美国法院诉讼而允许外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和标的诉讼继续审理的程序性方法。(2)禁诉命令。禁诉命令是指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所发布的禁止隶属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平行诉讼的命令。(3)非方便法院原则。指内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由它

7、行使该案的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由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较为方便,因此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二)国际法途径,1.布鲁塞尔公约(1968)和洛迦诺公约(1988) 2.海牙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1971)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两个管辖原则:(1)被告住所原则 (2)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则 3.罗马公约(1980) 4.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2001),三、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及解决途径,(一)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权现象。 (二)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 1.各国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坚持国际协调原

8、则。即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尽量避免管辖权冲突。 2.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消极冲突的有关国家的内国法院也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一、我国国内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级别管辖1.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2.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3.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海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二)关于地域管辖,我国民诉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

9、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属人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

10、起的诉讼。,(四) 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五)协议管辖和推定管辖,1.协议管辖原民诉法242条,最新的民诉法修正案已删除。 2.推定管辖原民诉法243条,最新的民诉法修正案已删除。,(六)管辖冲突和诉讼竞合的解决,民诉法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11、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我国参加的条约及其主要规定,1.1953年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订于1951年) 2.1958年加入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于1929年) 3.1980年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订于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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