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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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试 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 ,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地(市) 、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

2、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2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一)(一)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七条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八条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 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3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 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 1%, 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 ,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 0.1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 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4发

6、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第十条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第十一

7、条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二)调度管理调度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双方达不成协议的,5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

8、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

9、运时间如下表:表 1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额定容量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 间(小时/年) 200MW 以下2144 200MW(含)300MW2168 300MW(含)600MW2180 600MW 及以上2220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6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 0.5 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 30 小时/台。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但消缺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申

10、请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机组无法开出需要申请停运,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之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 1 次,按机组(水电按全厂)容量2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水电按全厂)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2。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 ,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11、(紧急情况除外) 。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7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2、当频率在 49.90 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 当频率在 50.10 赫兹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下列情况免于考核:1、不足 30 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 30 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2、AGC 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

12、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 1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 40MW 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应具有 AGC 功能。并网发电机组 AGC 的可投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81、AGC 的月可用率必须达到 90以上。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 ,每台次记考核

13、电量 5 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2、具备 AGC 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 AGC,无法投入 AGC 功能或 AGC 调节性能不满足表 2、表 3 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 0.5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 AGC 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表 2火电机组 AGC 调节性能要求额定容量调节范围下限 (额定容量的 百分数)调节范围上 限 (额定容量 的百分数)调节速度(每分 钟额定容量的百 分数)调节精度100MW(含)200MW751002.0%/Min3% 200M

14、W(含)300MW661002.0%/Min(直吹 式制粉系统机组 为 1%/Min)3%300MW(含)600MW601002.0%/Min(直吹 式制粉系统机组 为 1%/Min)3%600MW 及以上551002.0%/Min(直吹 式制粉系统机组 为 1%/Min)3%表 3水电机组 AGC 调节性能要求 调节形式调节范 围下限 (额定 容量的 百分数)调节 范围 上限 (额 定容 量的 百分数)调节速度(每分 钟额 定容量 的 百分数)调节精度全厂方式最低振 动区上 限100最 大 机 组 的 80/Min3%单机方式最低振 动区上 限10080/Min3%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

15、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 AGC 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 不考核该机组 AGC 服务。9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华中电监市场200632 号)的技术要求。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

16、应行为。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 。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 =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 (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100.10Hz(6r/min)内;(4) 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 内。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 45;(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 4。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2)额定负荷 5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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