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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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险与理赔,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1、定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是将无过失人身伤害单独列为保险险种的汽车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是直接存在于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损失保险,受害人可以据此立即得到赔偿,不受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的限制。 2、特征: 1)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替代传统的汽车保险;,车辆保险与理赔,2)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 3)无过失汽车保险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补偿功能。 4)在无

2、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汽车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受害人仅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而不得要求致害人赔偿。,车辆保险与理赔,第二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概述 1、定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 2、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 3、分类:,车辆保险与理赔,(1)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领取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之前,必须投保法定最低额的汽车保险,或依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 (2)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

3、或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汽车责任保险,但如果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就必须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提供保证金,否则吊扣汽车拍照或驾驶执照。,车辆保险与理赔,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1)直接追诉; (2)求偿权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 (3)故意损害也可以求偿; 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不可选择性; 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车辆保险与理赔,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6、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

4、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一、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1、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影响因素 定义: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定保险费,车辆保险与理赔,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影响因素: (1)汽车的使用性质:汽车的使用性质不同,对其行驶里程、使用频率、耗损程度,以及技术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2)车型:车型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危险有直接关系; (3)汽车的使用目的 (4)汽车的厂牌型号,车辆保险与理赔,(5)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 (6)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量 2、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 (1)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了人的因素; (2)保险费的负担不

5、合理,无法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 (3)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使用 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1、定义: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定保险,车辆保险与理赔,费率时,以考虑驾驶员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2、费率影响因素 (1)驾驶员年龄或出生日期 (2)驾驶员的性别 (3)驾驶员的职业 (4)驾驶员的婚姻状况 (5)驾驶员的驾龄 (6)驾驶员的事故记录,车辆保险与理赔,(7)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 (8)附加驾驶员数量 3、特点 (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具有奖优阀劣的功能; (2)保险费的负担比较合理; (3)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

6、车辆保险与理赔,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 一、保险代理人及其资格 1、定义: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人的法律资格 (1)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 (2)行为范围和权利范围的限制,车辆保险与理赔,3、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 (1)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 (2)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资格 (3)保险代理人的营业资格 二、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1)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车辆保险与理赔

7、,2、汽车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行为 (1)保险代理人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2)保险代理人擅自给予无法兑现的承诺; (3)保险代理人不做如实告知; (4)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车辆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代理制度的优点: 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对汽车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在提高汽车保险的业务量和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的同时,有利于保险人分散危险、有利于加强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有利于降低保险业务成本,从而确保汽车保险的普及与发展,增加社会的稳定性。,车辆保险与理赔,第五节、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 一、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 1、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

8、作用 (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诈骗 (3)维护保险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的保险环境 (4)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车辆保险与理赔,2、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机构 3、保险监管制度与监管内容 (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 1)保险组织形式管理 2)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 3)资本金管理 4)保证金管理 5)从业人员管理 6)停业管理,车辆保险与理赔,7)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对经营范围的监管 2)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3)保险费率的监管 4)对保险基金运用的监管 5)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 1、保险行业管理组织的形式

9、,车辆保险与理赔,2、保险行业自身监管的内容 (1)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3)提供咨询服务 (4)制定解释保险单措词的共同规则 (5)制定自律的费率 (6)规定统一的保险单据格式 (7)反保险诈骗 (8)对保险经营管理进行研究与评论 (9)对外交流与人员培训,车辆保险与理赔,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 定义: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当事双方所遵循的唯一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开展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 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定义: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实际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

10、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厉害关系。,车辆保险与理赔,2、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 2)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2)防止道德风险; 3)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车辆保险与理赔,4、保险利益的转让与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范围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保险利益的消失 5、汽车的保险利益关系 1)所有关系; 2)租赁关系; 3)借贷关系; 4)雇佣关系; 5)委托关系。,车辆保险与理赔,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1、 定义: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 所谓的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别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车辆保险与理赔,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作出决定的事实。 2)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害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车辆保险与理赔,3)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2、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6)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以变更合同。,车辆保险与理赔,(2)保证,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承担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1)废除保险合同; 2)如果涉及欺诈行为,除了可以废除保险合同外,还可以向对方索赔损失; 3)可以放弃上述两种权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车辆保险与理赔,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

13、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车辆保险与理赔,2、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1)保险合同上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 2)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3)由保险责任导致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给予赔偿。,车辆保险与理赔,(3)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4)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1)如果事故是由保

14、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2)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3)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 4)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车辆保险与理赔,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额外获得经济利益。其含义有二: 其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由于保

15、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车辆保险与理赔,其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以前的状态,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2、损失补偿的方法 (1)扣除方式 1)按照充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2)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 3)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加之保险金额的,车辆保险与理赔,确定方法不同,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4)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倡权。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在赔偿计算时扣除赔款。 (2)赔偿方式 1)现金支付 2)重置 3)修理,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车辆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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