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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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 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 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

2、重要依据,在建筑 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 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 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

3、签证、工 程质量低劣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4、;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 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 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

5、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 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 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 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 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 7 天内对是否受理作 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工程造

6、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 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 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 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 3 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 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 方的鉴定

7、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 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 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

8、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 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

9、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 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 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 当如实记录在案。(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

10、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 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

11、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 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一)内 容 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 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 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 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

12、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 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 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用 A4 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13、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 观点明确。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呼唤,而司法鉴定公 正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和保障。清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这几年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疑将对那些欲行不轨的

14、人提出警示。Q:造价词汇辨析系列 1:“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A:“订”金与“定”金莫藐视一字之差 定金一订金两概念不能混淆 同样是买房子,同样付的是预付款,只不过一个叫“定金”而另一个叫“订金”。而同样又是退了房,而不同的是“订金”退了,“定金”却没有退,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 捣鬼的是“定”字。那么,“定金”与“订金”一词在法律效力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王律师。 王律师称,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 的约定,由事务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 人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另外,“定金”还有担保

15、性质。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冲抵应付款 的一部分;如果付给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却无权请求返还如果付给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却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 “订金”则是指经济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 目的货币。“订金”也称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纳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 将预付款的一部分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剩余部分交纳一方有权索回。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 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当弄清楚“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后,那么商品房预售书中应该是“订金”还是“定金” 呢,对此,王律师也作了分析。 王律师说,根据

1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 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 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开发商和购房人可以自愿地在认购 书中约定为是“订金”或是“定金”。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消费者与房产商就“定金”与“订金”退还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房产商为在消费者身上赚取更多的利润,利用大部分购房者缺乏房屋买卖相关知识的弱点, 诱使消费者签订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擦亮眼睛,谨妨“定金”陷阱。 避免“定金”陷阱有方法 成都市锦江区消协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出现“定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目前 成都市房地产销售商普遍采用购房先签订认购书、协议书并先交纳数额不等的订金这一惯例作 法引起的。事实上这种惯例是销售商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用订金这根绳索先系住购房者,从 而达到促销的目的。 为了帮助购房者不再陷入开发商设下的文字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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