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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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编 税 收 实 务 第五版,第六篇 税收征管与行政法制 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能力训练目标 1.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赔 偿的范围和程序标准。 2.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 理、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方式。 3.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管辖。,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小结 1.关键术语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 2.本章重点

2、、难点 本章重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 赔偿的范围和程序标准。 本章难点: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

3、3)当事人行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14.1.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形式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

4、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以上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以上行政处罚的执行,而不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 现行

5、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形式: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14.1.2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 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实施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6、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的原则, 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 、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14.1.3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具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

7、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之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 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负

8、责。 及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自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 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 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2)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 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

9、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进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听证之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听证会开始时,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

10、.1 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会开始后,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并出示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签章; 完成听证任务或者有听证终止情形发生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查机构审查。,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3)决定。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

11、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14.1.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

12、.1 税务行政处罚,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行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之外,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罚款收缴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13、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款收据。,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14.2.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当事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14.2.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

14、围 (1)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义务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1 税务行政处罚,(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

15、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资格的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14.2.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6、;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和主管税务机

17、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任务14 税务行政法制 14.2 税务行政复议,14.2.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纳税义务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包括: (1)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首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纳税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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