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fidic基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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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FIDIC基础理念,4.1 FIDIC合同简介 4.2 几个预备理念4.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目录,2,4.1 FIDIC合同简介,一、FIDIC合同的角色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缩写,其相应的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成立于1913年,它是一个非官方机构,其宗旨是通过编制高水平的标准文件,召开研讨会,传播工程信息,从而推动全球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 目前有全球各地

2、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加入了FIDIC,我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 FIDIC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风险管理委员会(RM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环境委员会(ENVC)。FIDIC的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标准文件,不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文件样本采用这些文件,还有许多国家的国际工程项目也常常采用这些文件。,3,二、FIDIC合同条件在中国 最早将FIDIC合同条件介绍到我国的是卢谦教授。他于1986年将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77年第三版)翻译成中文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 1989年,何伯森教授组织天津大学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的多位教师和工程师,翻译了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的应用指南,并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在1991出版。 在实业界,一些工程公司和咨询公司的老总和项目管理人员,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不断发表文章,出版专著,开办讲座,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如,粱镒先生、潘文先生、田威先生、李武伦先生、张明峰先生、邱闯先生等。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并在国内成立了相应的FIDIC文献翻译委员会,对FIDIC近年出版的重要文献进行系统翻译。

4、,4,三、如何在实践中运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2、对比分析采用 3、合同谈判时采用 4、局部选择采用 四、正确认识合同管理 第一个层次是,在招投标阶段不注意研究招标文件,在实施阶段不认真研究合同的规定,而只是靠自己狭隘的经验或良好的愿望来实施工程。 第二个层次是,虽然对合同认真学习了,甚至对合同条款十分熟悉,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是“僵硬”地使用。 第三个层次则是,既能灵活地吃透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又能在实践中灵活应用。,5,4.2 几个预备理念,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合同示范文本的比较 工程合同随着工程实际的社会、技术、经济等综合需

5、要而发展。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1999年推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2003年推出。 显然,我国的工程合同的架构形式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推出后要有一个跟进的调整,以使原来在定额计价时代使用的合同模式能够适应清单计价模式。 但遗憾的是,这个工作目前还没有开展。国内合同的这样一个转换过程,有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6,FIDIC施工合同,近百年来本就是对应于清单计价模式发展而来,其内部构成已经成熟而稳定。 认识与比较一下(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

6、90201)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单价合同的工作原理。 (1)建设部示范合同是FIDIC合同的简版 既然是简版,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就没有FIDIC合同适用面广,特别是费用相关规定。 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差。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匹配度可以说是“与生俱来”、“无缝连接”。,7,(2)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是一个独立文件,它没能将其他合同组件整合在一起 合同文本、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图纸、施

7、工组织设计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也都是影响工程实施与工程造价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只有相互匹配相互协调的工作,才能够实施好项目并控制好造价。 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与这些合同组件基本是独立的,没有人专门做过他们之间的整合性工作,特别是其中的费用匹配性关系,尤其显得不着边际。 而FIDIC合同则长期与这几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已近完美。 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不能将这些合同组件涉及的相关费用整合起来,是造成中国清单计价推行困难的根本性技术缺陷。,8,(3)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是大陆法体例,FIDIC是案例法体例 大陆法体例合同的好处是:基本思路明确,大原则清楚明

8、了。不好的地方是:合同的调整比较难,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必定要做适应性调整。比如单供、垫资、甲指定乙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务,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这样的大陆法体例合同调整起来极为麻烦。 案例法体例的合同与大陆法刚好相反,大原则的定义上不是特别清楚明了,但对具体事项调整的适应性绝对好。打开看一下FIDIC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是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 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 如果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比如一项变更引发了检验、验收、接收、索赔等几个方面的事项变化。那也只需要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就可以了。 如果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

9、在相应的大条下增加新款项就可以了。 案例法体例给合同灵活应用到项目带来了巨大便利。,9,二、合同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 (1)项目决定合同,合同反作用于项目。 必须以项目需要来决定合同的形式。 比如,工程只是一个大场地平整,造价只涉及土方平衡。 项目的这些自身独有的工程属性,决定了项目的基本特征,也就必然地决定了合同的形式。 相对的方面,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相关规程的要求,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控,项目开发自身也有一些自有规律必须去遵从。这样合同就会反作用于项目。 比较常见的事项有周边环境噪声环保等影响的限定,强制保险的限定,民工工资预提留等。,10,(2)交易决定合同,合同也反作用于交易。 有交

10、易才会有合同。 交易与合同的关系,严格地说包含在上面“项目决定合同”的范畴,但它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个比较常见的例子:垫资施工。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没有项目融资方面的功能,建筑法等相关工程类法律也无法规范融资性金融行为,这种垫资内容在工程合同中出现就显得极为别扭。而垫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那它应该受国家金融法规的约束。 垫资这个交易行为决定了它应该以融资合同而不是以工程合同的形式出现。所以,交易决定了合同。,11,项目的日常交易行为决定合同的情况也很普遍。 如采购一批灯具与定制一个广告灯箱,前者是只收订金,后者就要收定金。前者要使用采购合同,而后者却要用施工合同的变体(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也会

11、反作用于交易,最鲜明的例证就是各种保函。 现在国家规定强制性民工工资预提留制,也是合同对交易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反作用。,12,三、1987版与1999版FIDIC的主要区别 1987版FIDIC合同表现为重要的三个特征:(1)雇主提供设计。(2)工程师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3)单价合同。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等工作属性有政策性要求,这个要求就是来自1987版FIDIC合同精神。 1999版FIDIC合同对1987版合同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了“工程师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的定义,直接规定工程师为雇主方人员。 取消了合同定义的工程师公正独立的工作属

12、性,也就同时取消了合同赋予工程师争议初始裁决权等的职能。,13,(2)成立了独立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合同争议的初始裁决,1987版FIDIC规定由工程师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如果不能达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进入仲裁及法律诉讼程序。 1999版合同规定工程师为雇主人员,取消了工程师作为合同争议初始裁决人资格。但合同具有的争议初始裁决职能不能同时取消。 为此,1999版FIDIC引入了一个专职机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来处理合同争议初始裁决事宜。这个机构至少包括有资格的三个人:雇主、承包商各推荐一名,双方共同确认第三名,第三名应有FIDIC机构的“成员资格”,并且应

13、该被任命为DAB主席。如果双方难以就DAB任命达成一致,那就由FIDIC主席来直接任命,当然前提仍然是合同当事人同意。 DAB制在国内要实行的话,合适的任命人员可能比较难定位。,14,(3)“由雇主提供设计的单价合同”是1999版FIDIC合同的根本特点。 与1987版FIDIC合同比较,1999版FIDIC也增加了其他一些新东西,比如增加了“费用”等名词、增加了雇主索赔、增加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对方公司财务状况审查的权力等。 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经这些调整之后,就变成了“由雇主提供设计的单价合同”。这样调整使合同定义更鲜明、更准确、更符合实际。,15,4.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4、、目录,一、FlDIC合同目录索引方法及合同调整方式介绍 1、FIDIC合同目录索引方法 FIDIC合同是案例法体例,中国人习惯用大陆法体例编制的文件,在阅读与检索习惯上与案例法有很大的不同。 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的区别: 工程师听到报告说混凝土工程有点问题,想去查看一下。口头通知承包商派人一起去看,承包商回答:“昨晚刚打过混凝土,现在没人,请明天再来。”如何查合同依据,反驳承包商的这个说法呢? 国内合同,第一反应是到合同的“质量”方面去查相关规定,因为这样的事件是与质量相关的。,16,案例法思路,不用将事项抽象到“原则”,直接什么事项就去查合同的相应条款。 本例,首先看这个事是什么事

15、?是工程师要去看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这是FIDIC合同的第7条。其中工程师想做的事是“检验”,这是第7.3款。该条款规定是这样的:“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与职责。”,17,工程合同按“案例法”体例来编制,在国际上是一种传统。 欧洲是大陆法体例的发源地,但几大国际银行的工

16、程合同体系基本都是案例法体例。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项目的单件性。标准合同要良好匹配项目单件性,必须具有灵活的条款可调整性。 案例法体例的文章阅读方式我们还是要适应一下的。主要是调整一下长期形成的思维习惯。不要将事项归纳定性后再来索引,而是直接按“事项”脉络来索引,就可以了。 调整合同也是同样的方法。,18,2、简要介绍案例法体例调整合同的方法 按FIDIC官方的建议,合同调整在格式上要求通用条款不要改变,甚至建议使用复印件直接进入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调整,都以专用条款的形式出现。通用条款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也以“不适用”在专用条款中定义,而不是在通用条款中直接删除。 FIDIC这样做的目

17、的还是在于试图在合同的普遍层面上保持一种完整的“工程合约思路”,即以FIDIC的标准合同形式,形成一个合约基准,一个人心中都明白且理解一致的合约“标准秤”。任何对合约的调整,相当于对基准的偏离。 下面以甲供材料的工程需要,介绍一下案例法体例合同如何完成合同调整工作。,19,4.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Employers Equipment and Free-Issue Material)雇主应准备雇主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中提出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在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a)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b)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

18、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 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 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按此金额付给雇主。雇主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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