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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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 条文解读,第三篇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 采 讲师:鲁印英,1,前言,第三篇 第二章 开采共有 49条,其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条 第二节 回踩和定版控制 22条 第三节 采掘机械 5条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条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7条 第六节 防止坠落 3条 原规程共有54条,有的移到其它章节。,2,前言,第二章新增加 4条:第八十六、一百零八、一百一十六和一百二十条。 未修改的有: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三、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和一百三十四条。 其他条款均做了修改。有的条款

2、修改的内容比较多,有的条款修改的不多,只是章节、内容,语言、文字做了调整。,3,增加条文,第八十六条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4,增加条文,解析: 本条是关于新建、改扩建矿井开采深度的规定。 深部开采岩层压力大、围岩变形量大、巷道维护困难。 地板压力大,底臌量增大。 煤岩中积聚了巨大能量,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大。 矿井热害随矿井开采深度而增大。,5,增加条文,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3、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俗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解析:本条是是关于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的规定。,6,增加条文, 采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是有效控制上覆岩体垮落,地表下沉的有效措施,主要应用于厚煤层上行分层开采、承压水下开采、“三下”开采等。 采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并严格按规程规定控顶距要求,超过控顶距时,必须停止采煤。 “三下”采煤时应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时

4、,应按规程要求保证充填区域有足够风量和风速(即不小于0.25m/s)。风速太低将导致工作面充填区域温度升高,易出现机械故障和作业环境不良。 人进入充填区作业时,严禁操作该区域液压支架,以防在支架操作时造成顶板压力释放,危及安全。,7,增加条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四)回收煤

5、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因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8,增加条文,(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9,增加条文,解

6、析:本条是关于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相关规定。 采用连续采煤机采煤是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创新而形成的一种采煤方法。主要解决矿井的局部块段、边角煤及难以采用正规工作面开采的区域实现机械开采问题 采用连续采煤机采煤需要解决采场顶板及通风管理等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10,增加条文,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

7、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11,增加条文,(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

8、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解析: 本条是关于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安全规定。 中国煤炭工业高新技术和装备有了长足发展,涌现了一大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这些矿井大多使用上述先进设备。 推广好新技术、使用好新设备是建设现代化矿井的保证。,12,主要修改条文,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矿井

9、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解析】 本条文是对矿井安全出口的的规定。 增加了,“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13,主要修改条文,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非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14,主要修

10、改条文,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解析】 本条文是对巷道断面和高度的规定。 主要是增加了,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15,主要修改条文,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

11、)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16,主要修改条文,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和特级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解析: 本条是关于采(盘)区设计和开采的规定。 增加了: 严禁在高速铁路

12、下开采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和特级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17,主要修改条文,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

13、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18,主要修改条文,【解析】 本条文是对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以及选择采煤方法的规定。 主要增加了: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19,主要修改条文,第一百条回采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

14、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主要修改条文,解析: 本条文是关于工作支护材料及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规定“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1,主要修改条文,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 (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

15、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22,主要修改条文,(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底鼓的煤层。(四)容易自燃煤层。,23,主要修改条文,【解析】 本条文是关于水力采煤的相关规定。 主要修改内容: 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24,主要修改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

17、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25,主要修改条文,(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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