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规范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54564025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PPT 页数:42 大小:1.5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建筑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商业建筑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商业建筑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商业建筑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商业建筑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建筑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建筑规范(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组员:吴茜、杨连强、闫鹏超、姚大龙,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其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一、总则,第1.0.1条

2、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二 基地和总平面,2.1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

3、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干道红线又称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 边界线。)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

4、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二 基地和总平面,二 基地和总平面,2.2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二 基地和总平面,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

5、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3.1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

6、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三 建筑设计,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三 建筑设计,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7、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三 建筑设计,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三 建筑设计,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

8、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三 建筑设计,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三 建筑设计,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

9、,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三 建筑设计,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

10、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三 建筑设计,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三 建筑设计,第3.2.4条

11、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三 建筑设计,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

12、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三 建筑设计,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

13、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三 建筑设计,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

14、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四 防火与疏散,防火 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四 防火与疏散,防火 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15、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四 防火与疏散,防火 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

16、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四 防火与疏散,防火 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四 防火与疏散,疏散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