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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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课件,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概念 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刑法?)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单行刑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刑罚内容的条款。98年审的印刷书一案对附属刑法的适用。狭义刑法只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政治属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是

2、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一)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刑法是基本法、是子法、是公法、是实体法。 (二)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比其他基本法都广泛。 (2)刑法调整的对象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次调整,故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 (3)刑法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故对一种行为如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无法遏制,则不能规定为犯罪。,第二节 中国刑法发展概况,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上

3、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 2 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刑法。 二、建国以后刑法发展 1 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条例和大量的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 2 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 3 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一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五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决定,7个立法解释。现正制定修正案六。这些修正或补充主要

4、是关于经济犯罪的。,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一、我国刑法的根据 1我国刑法的价值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权、限制滥用刑罚权。限制指从立法、司法、行刑角度的限制。保护人权既有保护被害人、也有保护未犯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主要是保护已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或受与其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过重制裁。 2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立法不能违宪,执行刑法、行刑中适用时,解释刑法不能违宪。 3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见刑法典第2条)教材P13,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一、刑法渊源概念 指我国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 二、我国刑法渊源划分 1以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

5、定罪处刑的根据为标准,分为直接、间接渊源。 2以制定刑法的机关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全国性刑法和地方性刑法。 3以刑法规范的法律内容为标准,分为普通刑法(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直接渊源:理论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授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是直接渊源,但实践中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定罪量刑直接引用的法律规范。直接渊源如下:(1)宪法(2)刑法典(3)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4)刑法立法解释(5)1979年的刑法及1979年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6)地方性刑法(港、澳、台刑法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规

6、定)。,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2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引用定罪量刑,但对理解刑法具体内容或其适用范围起重要参考作用的规定、习惯、判例等。我国有(1)行政法规或规章(2)国际条约(3)风俗习惯(4)上级法院判例(英美法系为直接渊源)在实践中,上级司法机关的会议精神、文件或有关领导机关的文件等也起间接渊源的作用。 二、刑法典的编篡体例 编、章、节、条、款、项。 对款、项的理解。款中的前段、中段、后段。但书。,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一、概念: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解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必要性:一是刑法的高度概括性需要解释,二是语言的多义性要求解释,三是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和刑法又具有稳定

7、性需要解释。 2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刑法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等重要权利,决定了刑法的解释应比其他部门法严格。但个人认为严格主要是解释的主体、解释通过的程序上严格,不能理解为严格遵循刑法的字面含义。 三、刑法解释的立场 1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立法者原意) 2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社会需要) 个人赞同后者。 四、解释的种类 1从解释的效力分为法定(立法、司法解释)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大陆的刑法)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特区的刑法)才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权依法只有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才有权进行。但实践中政法委、省一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也在进行。实质上司

8、法人员定处案件时也在解释,只是此种解释只对本案有效,个人认为不能进行扩大、缩小、类推解释。,刑法的解释,2从解释的方法分:通常的划分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前者从刑法的字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解释,不超过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此是主观主义解释论坚持的立场。后者是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刑法整体连系等进行解释,可以超过字面含义,可以扩大也可缩小。一般是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立场。如全国人大常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教材还写了沿革解释、目的论解释,个人认为可以归入论理解释中。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的含义。,第一章小结,该章对本科生为非

9、重点章,但当中必需掌握的内容是:刑法的概念、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我国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法定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中的扩大、限制、当然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但学术上认为除此外还应有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该原则的渊源、历史发展在君主专制、人治的政治制度下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该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司法擅断的斗争中提出的,在民主制下才可能实行。我赞同其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法国181

10、0年刑法典第一次写进了此原则。此后大多数国家纷纷效仿,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此原则。在我国,该原则最早规定在刑法中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国民党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建国后至1980年以前未实行此原则,1979年刑法未明文规定此原则,但立法、司法实践基本实行了此原则,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了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三、该原则的基本蕴涵: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必然得出,1排除习惯法,2禁止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4禁止不定期刑。但现代各国均认识到,不能将该原则绝对化。以上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要合理适当。故现通行观点主张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11、即吸收习惯法的合理因素、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不禁止适应社会需要或合刑法目的的扩大解释刑法,只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另刑法规定要明确具体。 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不同之处:1明文规定此原则2取消类推制3取消口袋罪4取消绝对不定期刑(罚金、诬告陷害罪)5犯罪构成要件更明确具体。 五、该原则与刑法解释中扩张、限制解释的关系。(即如何正确理解),第二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该原则的历史发展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在奴隶、封建社会,因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原因不可能产生和实行此原则,刑法是维护公开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因其生产方式特点,决定政治上

12、要求民主,法律上主张适用法律人人平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刑法中均规定了此原则。 2我国在57年反右以后改革开放前对此原则是批判,79年刑法未规定此原则,97年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此原则。 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 1含义:任何人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文化程度、民族如何,犯了罪都应一样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样的量刑和行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实行此原则要求(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立法体现 四、不能机械地理解此原则。如在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行刑时根据犯罪人原身份不同在专门监狱服刑,在行刑时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对

13、其监外执行,因外交斗争需要在定罪量刑上作妥协等不能视为不平等。,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该原则历史发展该原则是公平公正思想在刑法中的表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历代人们追求的理想,但等级制森严的奴隶、封建社会,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的经济制必然要求在刑法中实行此原则。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极力倡导此原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刑法中确立了此原则。我国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此原则,但在罪刑关系设置上基本上以该原则为指导。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此原则。 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犯多大的罪,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与其承但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14、。故尽管是罪刑相适应,从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规定看,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包括立法上的罪、刑关系相适应、量刑、行刑时的罪刑相适应。罪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行为四个要件方面的情况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此处刑事责任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人个体心理、生理、思想品德等因素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第二章小结,该章必须掌握的重点问题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上认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三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1) 一、刑法空间效力

15、的概念: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1属地主义 2属人主义 3保护主义 4世界主义 5折衷主义(我国所采)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在我国领域内”的理解;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各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故我国刑法规定了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发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国际火车、汽车上发生的刑案刑法的适用。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也应适用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以下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其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16、(2)香港、澳门、台湾的刑事追究。(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以上三项不适用我国刑法是指不适用广义的全国的刑法。教材第4“特别刑法的规定”则是指不适用狭义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2),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要适用我国刑法,但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3)行为人尽管已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且依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2)依照我国刑法,此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按行为地的刑法也构成了犯罪。即理论上常说的双重犯罪原则。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根据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现有灭种、劫持航空器、海盗、反和平、战争、反人道、非法使用武器、毒品、恐怖活动犯罪。)(2)我国缔结或参加时未对之宣布保留的。(3)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且不是我国公民所犯或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4)行为人进入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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