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4544954 上传时间:2018-09-14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16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ppt培训课件(6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莱商银行济南分行业务部 宋红春,主讲内容,新公司法概述新旧公司法的区别介绍新公司法在银行工作中的应用贷款审查中应注意的新问题,新公司法概述,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概述,从修改的条款来看,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这是公司法自1993年底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

2、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公司法概述,对银行而言,一方面公司客户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保护及信贷资产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的同时,也意味银行作为相对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 (四)将“一人公

3、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自主性安排,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1.不再严格限定公司经营范围(第12条),废除原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并非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4、。”但银行在审核贷款用途时,一定要认真审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限定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2.改变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范围人选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间,并依法登记(第13条);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50%,但应遵守公司章程限制(第15条);但贷款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

5、的比例(第35条); 5.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第38条);,(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办法;7.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8.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 9.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第167条);10.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存续(第182条) 。,(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当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采用该制度,其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1.大幅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5

7、00万元; 2.废除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3.扩大股东出资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和我国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接轨,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8、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对于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一人公司的风险之大自不待言,但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以夫妻亲戚朋友等名义变相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考虑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日益发达的立法技术完全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天然风险做出制度性安排。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具体来看,设立了五道“防火墙”:,(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1.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9、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2.一人公司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4.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5.“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问题思考: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10、法人独资)应该出具什么样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案例: A于2007年9月注册了个人独资礼品公司,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将持有的礼品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转让款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11月20日,B向A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已经支付了40万,尚欠20万,礼品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此后B和礼品公司都未向A付款。A以B和礼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B和礼品公司连带支付20万元以及诉讼费。礼品公司辩称,B为公司股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

11、6条的规定,因此该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在本案中,礼品公司为自然人B的独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礼品公司作出担保后,股东B没有以书面形式签名制备于公司,但一人有限公司的操作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股东个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往往体现在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此外,礼品公司在B出具给A的欠条上明确由其担保的行为属实,A并无过错,也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无效的情形。综上,本案中礼品公司对A的担保有效,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1.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

12、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2.正式引进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就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拥有的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13、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3.增设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问题思考: 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可否提起撤销之

14、诉? 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董事会是否有义务执行?如果执行是否可以免责? 如果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不承担,股东只是投资者,不是经营专家,除非明显违法),(不能,因为董事是经营专家,有自身判断),公司法修订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一) 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力 (二) 防范各类或有事项,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三) 为股东担保符合章程规定即可有效 (四) 加强与社会中介合作,(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力,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公司和股东在成立和运作方面高度自治性,但是由于国家不再进行管制性管理,要了解客户更多基本信息,银行必须更尽职地进行调查工作,信贷审批也须更

15、加谨慎,主要影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力,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法律不再进行硬性约束。 以往银行在贷款时,借款申请担保承诺都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那么今后在信贷实践中,不能简单以董事表决人数是否符合相应比例来确定其效力,而应严格对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其效力。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允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议事方式上有所突破,即可以会议方式,也允许其他方式(如会签授权等),同时在表决程序上也有所改变,可能会出现表决权重不同等情况,因此表决结论的有效性更加依赖公司章程规定。而且第22条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16、议的撤销权,因此更应关注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力,2.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限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特别是规定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突破性规定。但是银行在信贷实践中,遇到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情形的,应谨慎行事,因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并不属于权力机构者,而是执行操作机构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合理性,应防范公司欺诈。 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对此应高度重视,防止出现无效公司决议,给银行造成操作风险。,(二)防范各类或有事项,切实加强贷后管理,1. 公司正常解散,本属于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竞争的正常情况,但是非正常解散则会给企业和银行带来风险,尤其作为大型公司如果出现管理混乱,损害小股东权益情形,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条),那么银行已投入的贷款将会出现较大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教育/培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