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软体发明专利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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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1、 前言現今社會中,電腦系統的運用,已不可或缺的被利用在各行各業的領域中;更隨著網際網路的盛行,電腦程式軟體的專利隨之更加重要。由於軟體技術本身具有很高的抄襲性與容易模仿的特性,為使我國的軟體產業有更多的創造性軟體技術發展,如何藉由發明專利來保護電腦軟體技術開發者的權利是一項很重大的課題 *1。如美國 Cisco Systems 公司總裁約翰錢伯斯預估電子商務於公元 2003 年,該公司有 200 億美元的市場,全球約有 1.1 兆美元的市場。所以提供電子商務的廠商充滿商機,然所面臨電子商務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糾紛亦會隨之增多。專利制度與一個國家的產業發展暨科技進步關係至

2、為密切 *2。對高科技產業而言,專利,代表的是一個競爭力,是可以獨佔整個技術跟市場的力量,誰擁有專利就有很好的市場的優勢。是企業的技術能力,專利所代表的是最創新、最先進的技術,是一種資產,專利可以透過商品化的工作,所謂的授權,收取權利金的方式增加企業組織的營收。本文將針對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做一般、概略性的介紹與探討。2、 專利概述我國專利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專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大家從事發明創作,並且能夠主動將其心血公諸於世以促進產業的發展,而相對社會便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一定應用範圍內,享有專屬的權利以作為報償。換句話說,也就是

3、擁有十五年或二十年不等的合法壟斷權。誠如美國總統林肯所說:專利制度乃是在智慧的火花上添加了利益的油料。 。 *3我國專利法分三類: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有些國家並沒有新式樣專利。專利法第二條(專利之種類)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所謂發明,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之意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謂新型,專利法第九十三條(新型之意義),指- 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所謂新式樣,專利法第一 0 九條(新式樣之意義),第一項,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4、。第二項(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不同類型專利,不儘保護的標的不同,申請取得的專利之要件、限制、權力之範圍及權利期限各有不同。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新式樣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第 21 條(發明之意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 93 條(新型之意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第 109 條(新式樣之意義)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包括物的發明、方法的發明及用途的發明 物的發明 物的發明發明度高、要具有高度創作之水準

5、強調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強調設計;跟外觀比較有關係採實體審查及形式審查、可早期公開、延後請求審查採形式審查、無早期公開、延後請求審查採實體審查及形式審查、無早期公開、延後請求審查20 年 10 年 12 年3、 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隨著E世代的來臨,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改變了傳統電腦軟體的發展;網路商機的蓬勃發展,更引發電子商務應用的商機,尤其是電腦軟體對於電腦產品之重要性與影響性越來越高。為提昇電腦軟體產業之競爭力,保護電腦軟體的發展,吸引更多電腦軟體的研發與創新,創造出更多的市場利基,陸續訂定關於電腦軟體之新的審查基準,例如美國於 1996 年3月頒佈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終版,

6、日本也於平成九年四月( 1997年4月)公佈實施其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都對電腦軟體之可專利性有較明確且寬廣之態度。以往,我國並沒有頒訂任何相關之審查基準以作為審查上之參考,只在審查實務上因受到經濟部(7 1)訴字01212號函:單純的電腦軟體或檢字法因係利用人之推理力、記憶力所生之結果,非為利用自然法則所為技術思想之創作,自應不予專利.之影響,因此一般電腦軟體專利申請案常遭審查委員以引用-*3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網址: http:/stlc.iii.org.tw/patents/faq/index.html。 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專利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四條被認為是非為利用自

7、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或利用人之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而遭核駁。為因應國際潮流及本國軟體產業發展之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頒佈特定技術領域之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以做為軟體專利審查之基準,給軟體發明之可專利性予以重新定位,使我國對於電腦軟體之專利保護有新的開始 *6。本文即根據該審查基準探討如何申請電腦軟體專利做一淺略的介紹。 電腦系統一般包括硬體系統與軟體系統,硬體系統係指處理資料的設備與機器,軟體則為電腦的使用方法或計算方法,不只是程式,尚包括系統設計書、流程圖、操作手冊等。軟體的重要性是硬體無法比的,軟體的開發是無形的,不僅開發時間長,費用大,且容易被複製與模仿,與

8、一般物品不同,因此在法律上要如何保護,是一項很重大的課題。一、電腦軟體發明之概述電腦軟體基本上是一系列演算法(algorithm)的實施,演算法是一種邏輯推論的描述方式,用來對問題的解決方法,包括自然法則、科學原理、數學方法、物理現象、抽象觀念或人類思考步驟等方式所產生之步驟,因此,在審查認定上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的發明是否可以專利性,需特別謹慎、整體考量之。再者,電腦軟體是一種無形的產物,需藉助電腦硬體執行才能產生技術效應,因此以往許多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案,常被誤認為必須限定在與特定硬體結合方式才屬發明之類型,這是不合理的:電腦軟體必須藉助電腦硬體實施才得以解決該發明之課題,但非必須

9、在特定的硬體平台上才可實施。電腦軟體名詞定義 *7:(一)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computer 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係指該發明之實施上軟體乃為必要之發明。(二) 演繹法(algorithm):一種邏輯推演的描述方式,用以對問題的解決方法。包含自然法則、科學原理、數學方法、物理現象、抽象觀念、或人類思考步驟等方式所產生之步驟。(三) 電腦:依人工輸入信號或預存之程式或指令或記錄資料而執行演算處理使可產生結果之有形物品,如一般所稱之電子計算機微處理器單晶片微處理機中央處理機等,但不以此為限。-*6我國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申請,台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興大學計資

10、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http:/.tw/1042.htm。 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四) 軟體(software):係指電腦動作所相關之程式或程序或步驟。(五) 程式(program):係指利用電腦處理之指令列,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六) 程式表列(program listings):係指將程式以指令的表現方式印刷於紙上或顯示於畫面予以表示者。(七) 指令(command):用以使電腦動作之符號或字串。(八) 程序(procedures):係指用以達成特定目的而具有順序性之一連串操作或處理動作,亦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九) 步驟(step):係指為達成特定之功能而可實

11、施之操作或處理動作或先後連貫之操作或處理動作,亦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十) 操作或處理動作:係指單一之電腦動作。(十一) 方法:係指為產生具體且非抽象的結果,所施予之一系列的動作、過程、操作或步驟而言。(十二) 記錄媒體:能將資訊以物理裝置存入或/與讀取之載體。(十三) 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在資料元件之間具有某種實際上或邏輯上之關係者,被設計用以支持特定的資料操作功能。(十四) 硬體資源(hardware resources):用以處理操作或實現功能之物理構造或物理元件,如電腦電腦週邊設備接受電腦指令之機械處理或提供輸入電腦之訊息或能源之機械記憶體輸入輸出裝置等。二、

12、電腦軟體符合發明專利之類型(一) 非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類型凡申請專利之標的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一條所定義之發明者(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均為本節所定義之非屬發明之類型;惟非非屬發明之類型並不表示即屬發明之類型。1.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之審查基準為主。2.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

13、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之審查基準為主。-*7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3.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之審查基準為主。4. 不符利用自然法則、違反自然法則之電腦軟體發明,非屬發明之類型。例如,電腦軟體只能單純描述自然法則本身(如牛頓定律等)、天然物、自然現象(

14、電流、磁場或天文等),均為既定之事實,非由人所創作的,則非屬於發明之類型。如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有部份內容係非利用自然法則,而整體上有利用自然法則者,則須考量其技術之特性是否合乎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二) 物之發明: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且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發明,並以硬體與軟體結合之方式來界定其具體結構,即屬於電腦軟體發明之物的發明之類型,其可分為兩類:1、 非限定於特定硬體與軟體結合之發明,亦即執行軟體於任何不特定硬體之發明,此種物之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係將電腦或電腦組件之具體性質界定為僅止於電腦內或電腦外執行之功能或步驟,或包含所定類別(如電腦或電腦可讀取之記憶體)以任何形式組合而成之

15、任一物以執行軟體方法。2、 限定於特定硬體或硬體與特定軟體結合之具體結構之發明,此種物之發明係以特別設計之特定硬體或軟體以解決某一特定之課題,其申請專利範圍需明確界定電腦之元件,並指出該等元件係如何以特定硬體或硬體與特定軟體的方式加以結合。(三) 方法之發明:電腦軟體之方法發明,是著重在如何施予一個或多個動作、程序、操作或步驟以使電腦產生具體且非抽象之結果,而依所執行之方法步驟係發生在電腦外或電腦內以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者,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經過電腦執行前的資料處理:於電腦處理前,資料或訊號之具體轉換之方法發明:所請求之方法為利用到具體物或動作,以作為經過電腦執行前的資料處理。2. 於電腦處理後,對硬體資源進行控制或伴隨控制之處理:所請求之方法在電腦執行後,於電腦外部產生獨立且具體之動作。3. 於電腦內,該電腦軟體方法係限定在特定技術領域的實際應用範圍:所請求之方法如侷限在電腦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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