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33542 上传时间:2018-09-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浙江传媒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江传媒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 20130710)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履职行为,严肃整治乱作为、不作为和慵懒散慢现象,提高执行力、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 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18 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传党【2010】9号)基础上,制定对工作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追责)的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校内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此

2、办法制定具体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岗位职责赋予和规定的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或贻误工作,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发展或经济利益,尚未构成违纪或违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工作失职)。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原则为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有错必究,惩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第二章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第五条 下列工作失职行为,应受到追责: (一)决策失当、失误:不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议事和决策;工作疏漏、或论证不充分、或与相关部门沟通欠缺、或隐瞒信息,致使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2(二)执

3、行不力:不按时完成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及时反馈执行结果;在执行中相互推诿贻误重大工作。 (三)乱作为、不作为:不依据集体决策决定和部署擅自行事;在执行中未通过规定的复议等程序而变更决策决定和部署的;制度建设中存在明显的操作或监督环节漏洞、或不按照制度执行。(四)管理监督不力:放松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指导或检查、监督;不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五)越权、侵权:不履行规定的申报、请示、报告程序而擅自行事,或越权行事,或先斩后奏;对管理或服务对象不告知或隐瞒应告知事项。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六条 对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失职行为,按情节和影响程度,采取下列追责形式: (一

4、)书面督办:情节较轻、没有产生影响性后果的。(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已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三)书面告诫:给局部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或在当年度内屡次失职,或经书面督办、通报批评后仍未纠错或改过的。(四)行政处理:给全局工作造成影响或社会影响,或在当年度屡次受到书面告诫而无明显改善继续失职的。第七条 对于有明显主观故意,或情节严重,或干扰、阻碍追责调查,或打击报复反映人,可给予高一档的处理;对于追责对象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挽回损失的,可以降低一档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和效用工作责任追究的适用和效用第八条 对追责对象,给予下列处理:3(一)对受到书面督办者,给予提醒教育和督

5、办。(二)对受到通报批评者,扣发其 1/3 的月岗位津贴;对受到书面告诫者,扣发其 1/2 的月岗位津贴;对受到行政处理者,扣发其 1 个月至半年的岗位津贴,扣发后按新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三)一年内被书面督办 4 次或通报批评 3 次或书面告诫 2 次的,处理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被书面告诫 3 次的,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被书面告诫 4 次的,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作行政处理。 (四)行政处理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结果载入个人档案;受到行政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按原岗级或职级使用或提拔使用,一年后重新任用的应当在原追责决定公开的范围内予以公

6、示。第九条 工作追责处理被变更或撤销的,应调整或恢复相应的岗级、职级及待遇;待遇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足。第五章第五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和程序第十条 下列各部门和组织(以下简称小组),分别具有相应的追责权限: (一)各个管理职能部门是追责主体(以下简称追责主体),负责对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内失职进行主动追责或受理追责投诉,有权作出书面督办或通报批评的决定;负责提出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的建议。(二)设立追责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校纪委委员、监察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长兼任。监督小组负责审定追责主体提出的书面告诫建议,有权作出书面告诫的决定;负责复

7、核追责主体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4追责主体执行本办法并受理相应投诉,有权对追责主体作出相应的书面督办、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的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理的建议。(三)设立追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党院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行政处理建议,有权作出给予或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的决定。(四)设立追责复议小组(简称复议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党院办、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以及 2 名校党代会代表和纪检委员、教代会代表、特邀监察员各 1 名组成(随机抽取),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复议小组负责受理受到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对象的复议申请,审理

8、追责主体的处理依据和程序,有权要求追责主体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的申诉,提出复议意见,维护和保障追责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追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追责主体按照职权范围和授权,主动发现失职行为并追责;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追责主体提出相关投诉(附件一)。(二)追责主体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对于主动追责和决定予以受理的,填写工作责任追究单(附件二);(三)追责主体或小组安排专人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情节复杂的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或补充报告,将调查结果载入附件二,并提出明

9、确的追责意见或建议;追责主体建议给予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的,应将附件一连带所有调查材料转交相应的小组。(四)追责主体或小组所作的决定或建议,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按第十条规定的追责权限,分别作出相应决定,在与追责对象见面和采纳合理意见后,发出书面督办单(附件三)或通报批评单(附件四)或书5面告诫单(附件五)或行政处理单(附件六),并将处理结果载入附件二。(五)追责结果由追责主体负责公开。书面督办一般应在追究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公开;通报批评一般应在其工作范围及其影响范围内公开;书面告诫及以上一般应在全校内网公开。(六)追责决定由作出决定的组织,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附件七)送达追责对象,并

10、抄告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处理决定。(七)追责主体和决定者在调查、复核、处理和决定过程中,有血亲关系(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或与追责对象或事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处理公正的,实行工作回避;被调查的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八)追责处理过程的建档由追责主体和相关小组负责;书面督办和通报批评的由追责主体负责存档,书面告诫和行政处理的由监督小组负责存档,前者于每年 12 月 1 日向监督小组报备追责目录(附件八)。第十二条 受到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的追责对象,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追责复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九),并提供具体事实证据;复

11、议小组进行复议:(一)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规、影响公正,或滥用职权、处分不当,应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复议小组补充材料。(二)复议小组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小组提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载入附件一。(三)变更或撤销处理的,须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附件九)。6(四)追责对象在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后不再接受校内申诉。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追责监督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追责领导小组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试行。7为方便对照比较,列出下列简表: 追责追责 形式形式追责情节追责情节追责适用和效用

12、追责适用和效用实施实施 主体主体追责权限追责权限书面督办情节较轻、没有产生影响性后果的给予提醒教育和督办; 4 次,当年不能评先评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已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扣月岗位津贴的 1/3; 3 次,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追责主体负责对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内失职进行主动追责或受理投诉; 决定给予书面督办或通报批评; 提出书面告诫或行政处理的建议。书面告诫给校内局部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或在当年度内屡次失职, 或经督办、通报批评后仍未纠错或改过的扣月岗位津贴 1/2; 3 次,当年定为“基本称职” 4 次,当年定为“不称职”监督小组决定给予书面告诫; 复核追责主体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协调、检查和监督追责主体执行本办法并受理相应投诉; 对追责主体作出相应的书面督办、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的决定, 或提出给予行政处理的建议。行政处理给学校全局工作造成影响或社会影响, 或在当年度屡次受到书面告诫而无明显 改善继续失职的,实施调离原工作岗位 (建议引咎辞职,给予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扣 1 个月至半年岗位津贴, 扣发后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作待岗、降职、免职等行政 处理。领导小组决定给予、或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