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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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九款、以及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市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2、的活动。三、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四、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

3、的监管情况;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2.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五、被审计的市出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企业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2.企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主档案等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3.被审计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六、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七、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征求被审计对象和企业的意见。八、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应当予以制止和依法

4、依规进行处理。市出资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管理市出资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管理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三、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拟制下发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通知。四、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到企业开展审计工作。五、出资企业年度结算报告工作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企业根据下发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填报决算数据原件一式一份;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

5、建议书原件一式一份;4.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整改方案原件一式一份。六、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下达决算审计整改批复。七、年度决算报告应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并下达意见书。八、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审核市出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审核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三、对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需要发行债券、票

6、据的受理相关请示和资料。四、审核企业发行债券、票据需提供的资料如下:(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原件一式一份;(二)融资方案(原件一式一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和投向;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5.融资担保情况;6.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三)融资方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一式一份;(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一份;(六)融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七)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五

7、、由产权管理处进行初审,重大融资事项要送律师审查,并酌情报市政府审核。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企业材料。七、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八、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九、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改制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市出资企业改制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

8、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受理符合改制条件的市出资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文件并拟制印发改制立项批文。二、由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负责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组织论证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三、审核企业制定改制方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改制立项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一份;2.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原件一式一份;3.企业职代会决议原件一式一份;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各一式一份。四、在充分论证企业改制方案的基础上拟制印发改制方案的批复。五、对重要企业改制方案需在批复前报请市政府批准。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企

9、业材料。七、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方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结。八、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重组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市出资企业重组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由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三、重组企业各方联合向市国资委报送重组方案(必要时由市国资委酌情拟定企业重组方案)。四、重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一份;2.企业重组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原件一式一份;3.清

10、产核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一份;4.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一份;5.董事会关于企业重组决议或上级有关批准重组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五、在承诺期限内由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对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重组方案进行审核并下发重组整合批复。六、对重要企业的重组方案需在批复前报市政府批准。督促企业落实重组整合方案并协调解决重组整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受理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八、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方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九、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

11、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章程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市出资企业章程管理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当市出资企业成立或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章程进行审批。三、受理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成立或修改章程的报告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 公司设立批文;2. 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3. 章程草案或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二份;4. 董事会决议原件一式一份。四、由市国资委

12、改革改组处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批复意见。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企业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六、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市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当市出资企业发生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行为时,由市国资委根据相

13、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三、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或注销登记请示文件原件一式一份;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3.新设立企业提供成立批复,变动企业提供产权变动相关证明资料,注销企业提供注销批复及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4.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5.变动登记、注销登记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6.企业章程原件一式一份;7.市国资委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对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受理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规

14、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六、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七、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市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市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五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

15、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当市出资企业发生产权转让行为时,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批。三、对符合条件的市出资企业产权转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请示文件原件一式一份;2.转让方有关决议文件原件一式一份;3.转让标的企业有关决议文件原件一式一份;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原件一式一份;5.转让标的企业转让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6.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时补报)原件一式一份;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一份;8.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9.

16、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为国由企业的,还需提交国有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四、在对市出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拟制印发批复。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受理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六、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七、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责任规范实施细则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二、市国资委综合发展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管理。当市出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受让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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