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426397 上传时间:2018-09-1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设备设备事故管理事故管理办办法法- 1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做好对区内企业的服务,防止和杜绝设备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的发生,依据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公用事业公司。第二章 事故的定义第二条 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均为设备事故。第三章 事故的分类第三条 根据设备停运时间及影响区内企业生产时间的长短和经济损失的

2、大小,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第四条 一般事故。凡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连续生产的主要设备运行间断四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的;(二)修复费用在 100030000 元之间的;(三)因设备事故造成能源供应中断 1030 分钟的。第五条 重大事故。凡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连续生产的主要设备运行间断二十四小时以上,七日以下的;(二)修复费用在 350 万元之间的;(三)因设备事故造成能源供应中断 30 分钟以上的。设备设备事故管理事故管理办办法法- 2 -第六条 特大事故。凡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连续生产的主要设备停运七日以上

3、的;(二)修复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的;(三)因设备事故造成能源供应中断两天以上的。第四章 事故的性质第七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可把事故分为以下三种性质:(一)责任事故:凡因人为的原因,如操作工人违反有关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使用设备、润滑不良、维护不当、忽视安全生产措施等,致使事故发生,或由于处理不当,使本可避免的事故发生的为责任事故。(二)自然事故或外力破坏事故:凡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外部原因使事故发生的,为自然事故或外力破坏事故。(三)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不良及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致使事故发生的,为质量事故。第五章 事故的分析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采取紧

4、急措施,排险抢修,防止事故扩大。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保护现场,记载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拍照。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根据“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必须及时组织现场分析,制订修复方案,组织恢复生产。具体做法为:(一)一般事故由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设备设备事故管理事故管理办办法法- 3 -查分析及善后处理。(二)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部门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向泰达控股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设备的名称、事故部位、发生事故时间、造成的影响、简要原因及采取

5、的主要措施等) 。重大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在泰达控股主管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善后处理。特大事故由泰达控股组织事故调查组,在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参加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善后处理。(三)事故单位应在设备修复后,十日内填写事故报告,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查通过后,将事故情况及审查结果报泰达控股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泰达控股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查通过后,存档备案。(四)公用事业公司主管部门要对设备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在生产运行统计月报中如实填写。(五)事故单位的领导要从我做起,认真组织职工吸取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采取现场会,请事故责任者现身说

6、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引以为戒,提高遵章守纪及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举一反三,对本单位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落实,改善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第十条 各行业的事故分析,按各行业规定进行分析。第六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既要进行思想教育,也要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设备设备事故管理事故管理办办法法- 4 -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有意破坏设备而构成的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十三条 对质量事故,应先作科学分析判断,再追究责任者有关责任。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事故或外力破坏事故后,应该而且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实施,造成事故扩大、损失增加的,要追究责任者有关责任。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真实情况者,必须从严处理并逐级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对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及领导责任。第十六条 追究行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发生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费的 1%25%。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达控股公用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