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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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节税处理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境内经济的发展, 在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许多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 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商节税提供诸多方便。(一)减按 15税率缴纳的优惠减按 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包括: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设立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4.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 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

2、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 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 10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 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7.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机场、港 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 企业;8.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

3、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上述适用 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 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存在着地区节纳策划和经营内容 的策划问题,如何节税策划,留在下章专门分析。(二)减按 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4.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可以减按 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限于生产性企业。上述适用 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 事生产、经

4、营的所得,如果在地区上和经营内容上想获取更大的优 惠也存在地区节税策划和经营内容上的策划,以便充分享受此项优 惠。(三)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坚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的 原则,为引导外资投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 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企业, 除给予以上介绍的 15和 24低税率照顾之外,还给予定期免税、 减税的优惠,即所谓免二减三.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 征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

5、目 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 2 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经 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 lo 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 额减纳 15一 30的企业所得税。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 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l0 年减半征收。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 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6、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 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经 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至 第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资超过 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1 年免征企业

7、所得税,第 2 年和第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运营 资金超过 10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2 年和第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 lo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 特区和经

8、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 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 lo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 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第 8 项、第 9 项、第 10 项规定申请免征、 减半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如何获得有关证明文件?如何确认?需 要节税策划、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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