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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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一、各商港管理機關為確保港區安全、維護碼頭及船舶作業秩序,依據商港法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因公、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各商港港區之人員、車輛除第三點外,應依本須知 規定分別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時間(期)及其許可通行之港區,憑證經 港警查驗放行。 本項所稱探親之人員係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及其親屬 (須檢附相關證明)。 三、適用之通行港區為基隆港全區、臺中港全區及防風林區、高雄港全區、花蓮港全區, 及上開各港之輔助港,港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之核發及

2、收繳業務,由內政部警 政署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港警局)辦理,人員、車輛進出 港區時應主動出示通行證,並接受港警局查驗始可通行。 各公司機關行號及民眾得於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就近向港警局申請通行證。四、通行證區分為: (一)長期通行證:分人員長期通行證、車輛長期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為 5 年。 (二)定期通行證:分人員定期通行證、車輛定期通行證兩種,依申請人實際需要進入 港區作業訂有期限者為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三)臨時通行證: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依各港務局因 需要而自訂之。 非屬前一至三項通行證管制者,以各港特殊規定申辦並

3、執行相關之業務與控管。 五、申請通行證,需備齊各商港管理機關要求審查之相關證件、照片並上傳證件影本及照 片電子檔,請上網至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http:/www.mtnet.gov.tw)點選港區通行 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以紙本方式送達,申請表格如【附錄一】 ;證件影本及照片 於通知期限內未予補齊或與規定不符者申辦機關得予退件,各港之申辦應備資料如 【附錄二】 。 經港警局通知領證時,屬第一次領證者,需攜帶規定證件之正本,以供核發單位查核, 查核通過始得領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長(定)期通行證: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者。 (二)經

4、相關單位限制或禁止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有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前科,尚未執行或其刑已執行完畢未滿半年者。(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處分有案未滿 3 個月者。 領證人員經查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由港警局註銷其所領通行證並予查扣。 七、經法院判刑在緩刑期間或假釋中者,除所犯為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等罪外, 得申請通行證,申請人如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應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單位同意證明書。八、領用通行證人員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者,或領用通行證之車輛因 報廢、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所屬公司行號改組變更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時,領證 人員所屬單位應負責於十日

5、內將原證繳回原核發機關,領證人拒絕繳還時,領用單位 應報請原申辦港警局查扣。 九、領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港警局依情節輕重,吊扣其所領通行證或停發臨時通行證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處分: (一)逃避驗證進出港區者。(二)逾越通行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者。 (三)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致遭人冒用者。 (四)在非公告之垂釣區域釣魚經查獲者。 (五)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申辦 長(定)期通行證 1 年。 (六)冒用或使用逾期之通行證,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持用人依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移送法辦,轉借人吊扣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 (七)持

6、用申報遺失或損毀之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 申辦長(定)期通行證 1 年。 (八)進出港區時規避查驗者,吊扣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 (九)公司行號,廠商以不實證明申請者,停止增發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 十、領證人因案被吊扣之通行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送證明文件查明屬實者,得予以 發還。 (一)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者。 (二)因載運或攜帶未稅物品,經主管機關處分原物發還者。 (三)違規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十一、 人員、車輛長(定)期通行證之換發每 5 年辦理一次,其換證時間得視換發需要決 定提前或延後之,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協商後統一

7、公告之。 十二、 依規定核發之長(定)期通行證應徵收工本費,相關收費標準如【附錄三】 。 十三、各港特殊規定十三、各港特殊規定 (一)基隆港務局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如附錄四。 (二)台中港務局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如附錄五。 (三)高雄港務局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如附錄六。 (四)花蓮港務局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如附錄七。 十四、本須知自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實施。附錄一商港區人員通行證申請書商港區人員通行證申請書請領通行證 換發通行證 補發通行證 遺失報備 註銷通行證申請種類(擇一勾選)長期 定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身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

8、件信箱申請公司申請公司/ /團體團體/ /單位資料單位資料公司/團體/單位名稱(請蓋章)負責人(請蓋章)公司/團體/單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附註申請公司/團體/單位 檢附資料共 頁申請人員資料表共: 頁個人應附證明文件表共: 頁第一頁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基隆港轄區全區全區基隆港區台北港區蘇澳港區進港事由臺中港轄區全區全區防風林區進港事由高雄港轄區全區全區高雄港區安平港區進港事由花蓮港轄區全區全區進港事由此致 港務警察局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經辦人審核主管審核系統案件編號 第二頁申請人員資料表申請人員資料表 新通行證號:

9、 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英文姓名護照號碼(外國籍人士填寫)個人照片(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格式照片)(申請請領/換證/補發)原通行證號(申請換證/補發/遺失報備/註銷時填寫)申請原因性別男 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國籍本國 外籍 (請填寫外國名)聯絡電話公司 行動電話 家用 戶籍地址-工作職稱駕照種類(如需駕駛車輛進出港區請填寫本欄)個人應附證明文件個人應附證明文件(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個人應附證明文件個人應附證明文件 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 (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申請公司申請公司/ /團體團體/ /單位應附證明文件單位應附證明文件(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商港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商

10、港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請領通行證 換發通行證 補發通行證 遺失報備 註銷通行證申請種類(擇一勾選)長期 定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身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申請公司申請公司/ /團體團體/ /單位資料單位資料公司/團體/單位名稱(請蓋章)負責人(請蓋章)公司/團體/單位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附註申請公司/團體/單位 檢附資料共 頁申請車輛資料表共 頁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表共 頁車輛駕駛登記表共 頁第一頁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基隆港轄區全區全區基隆港區台北港區蘇澳港區進港事

11、由臺中港轄區全區全區防風林區進港事由高雄港轄區全區全區高雄港區安平港區進港事由花蓮港轄區全區全區進港事由此致 港務警察局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經辦人審核主管審核系統案件編號 第二頁申請車輛資料表申請車輛資料表 新通行證號: 車牌號碼行照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車主車種自用營業用原通行證號(申請換證/補發/遺失報備/註銷時填寫)申請原因車型小客車大客車小貨車大貨車曳引車地址-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第 頁,共 頁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車輛應附證明文件 車牌號碼車牌號碼 (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申請公司申請公司/ /團體團體/ /單位應附證明文件單位應附證明文件(證件

12、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車輛駕駛登記表(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表)車輛駕駛登記表(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表)車牌號碼駕駛人員通行證號車牌號碼駕駛人員通行證號第 頁,共 頁附錄二附錄二港區通行證請領人員、車輛通行證應備證件一覽表港區通行證請領人員、車輛通行證應備證件一覽表區分應備證件備考人員長期通行證一、申請書及資料表。 二、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三、相片。 四、港區從業人員需再檢附服務證。 五、營業執照或營業許可證。人員定期通行證一、申請書及資料表。 二、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三、相片。 四、合約書。自用車輛長(定期)通行 證二一、申請書、資料表及登記表。 二、駕照、行照、人員通行證

13、影本。 三、合約書。營業車輛長(定期)通行 證二一、營業車輛由公會或公司申辦。 二、申請書、資料表及登記表。三、駕照、行照、人員通行證影本。四、牌照登記書影本。第 頁,共 頁附錄三港區通行證費用收費標準表證照名稱收費標準(新台幣)計算方式(每張)人員長(定)期通行證60印刷費 30 元(紙張約 3 元、印刷製版費約 27 元)護貝膠膜 15 元吊夾 5 元機具折舊維護費 10 元車輛長(定)期通行證60印刷費 32 元(紙張約 3 元、印刷製版費約 29 元)護貝膠膜 18 元機具折舊維護費 10 元備註依據商港法第 15 條第 3 項收取本費用。印刷費依彩色雷射印表機所需使用之彩色碳粉及紙張

14、費用。機具折舊維護費包含電腦、印表機、護貝機。附錄四附錄四基隆港務局特殊規定壹、基隆港特殊規定(含蘇澳港)一、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長期通用通行證請依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數量標準表 (如基附件一)及車輛長期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如基附件二)核發,如因業務 需要增加核發數量時,得以專案申請。 二、臨時通行證為臨時通行本局轄屬基隆、臺北、蘇澳各港之證明與其他通行證,均不可同 時申請其他港區通行許可,申請人應分別向基隆港務警察局行政課(基隆港) 、基隆港 務警察局臺北港分駐所(臺北港) 、基隆港務警察局蘇澳港分駐所(蘇澳港)申請核發。三、本局同仁(含台北港、蘇澳港)如需進出港區,依本局核發之員工識別證進出港區,車輛 部分則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 四、臨時通行證部分,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以 1 個月為限。 五、其他尚未納入MTNet 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之其他申請規定: (一)因公、商務、訪客等需要,須臨時至港區相關機關,單位之人員車輛,得由崗警以電 話確認,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洽公(商)通行證 (由轄管港警局派出所、分駐所 製作)進入港區,惟以當天為限。 (二)船公司開放郵輪參觀者,應提送申請函、參觀時間及動線,洽本局相關單位及港警局 辦理,參觀人員進入港區者,船方得製作來賓證、車輛停車證樣張,送港警局核 備後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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