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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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一、亚洲 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特点三十年前,没有一个亚洲国家的法律对“消费者”这个词进行 过解释,或将它写入法律,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不过, 尽管消费者保护法常常被看成是一个当代现象,但是,更早以前, 大多数国家已有了一些与消费者有关的涉及到度、量、衡、合同、 商品买卖、食品与卫生以及一些金融活动的法律。这些早期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并不区分不同类别的购买 者-消费者被等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者。后来的一大进步是增补了相 应的法律条款,以区分开消费者购买和商业性买主,并对消费者给 予更多的保护和权力。这方面的例子是各国实施

2、的货物买卖法案 。早期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改进仍着眼于商品和服务的买主和卖主。 关于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则毫无规定;假 如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并不是其购买者的话,这些使用者也享受不 到任何保护。后来,消费者运动转向通过一系列新法规来解决某些 特殊问题,如贸易说明书、特殊行业的广告(涉及药品、食品、金 融服务、房地产)等,在这些新法规中消费者受到了更大的保护。 这种分散的立法有着相当的局限性。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那些着眼 于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律远不能适应解决新问题。那些由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方式制订出的法律规章相互之间缺少联系,从而影响了其 作用的发挥,各种贸易行为之间的区分也是建立

3、于抽象的法律基础 之上,而不是现实的商业活动之上。更重要的是,这种立法方式无 法将消费者保护覆盖到许多信誉交易中,例如信用卡、分期付款, 这就使得人们难以弄清哪些法律可以用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保护 在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译者注),包括香港和马来西亚,在相当 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消费者保护中取得进展尤为缓慢的一个方面就是产品责任。在 许多国家,依据合同法,可以使卖方对劣质产品造成的损失负责赔 偿。但是,在制造者与产品的购买者或其他使用者之间并没有一种 合同关系。同样的,在产品的销售者与非购买者的使用者之间也不 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法学论文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而且,其他的

4、使用者也不可能依据合同法起诉销售者。在有的国家,尤其是那些承袭了英国民事侵权行为法律有关过失的立法内容的国家。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要求出示过失一方的 “错误”,而对这一点受伤害的消费者尤其难以做到。为了克服这 些特殊的困难,欧洲联盟和很多经合组织国家实施了新的产品责任 法。新的产品责任法尚未在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实施,因为它和制造 者的利益相矛盾。1995 年日本实施了新的产品责任法,这将推动在 其他亚洲国家实施新的产品责任法。1979 年以来,几个亚洲国家已实施了名为消费者保护法案 的法规。斯里兰卡和泰国均是在 1979 年率先实施这项法规的。菲律 宾着手这个法规也是在那个时候,印度在 1986

5、年开始实施该法规。 菲律宾在 1993 年才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案,同年,中国也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新一代法律的进步可以概括如下:1.有的法规表明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费者 的权利包括安全性、选择、信息、公平价格、抗议和赔偿。2.消费者权利涉及到消费品和服务的交付,有的还涉及到特殊 服务(如医生、牙医、工程师、建筑师等)。3.这些法规授予现有的或新成立的机构以制订规范的权力,以 便对新的不正当行为迅速做出反应。在有的国家,制定规则的权力 掌握在政府的行政部门中,但是由消费者和工业界代表组成的顾问 委员会被允许对将要颁布的法规提出自己的意见。4.建立起简化了程

6、序和出证规定的特殊法庭来听取消费者的投 诉。5.法规允许消费者个人索赔。尤为重要的是,这些法规授权某 个官员(如贸易行为督导等)以及个别情况下的某个社会团体如消 费者组织代表某一个消费者或消费者群提起诉讼。6.这些法规提供了一系列补偿方式。这是因为人们已认识到这 样一个事实:缺乏一系列全面的、平衡的、灵活的赔偿方法就等于 是要削弱这些法规想要赋予消费者的权利。7.这些法规与现有法律并不相悖,相反是建立于现有法律基础 之上的。二、部分亚洲国家消费者保护法简介1.马来西亚有关消费者购买方面的最重要的两个法规,是 1950 年合同法案(1974 1234 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2 第 2 篇

7、 WTO 与企业 财务管理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 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 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 加入 WTO 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 WTO 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 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 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 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 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

8、资、投资和规避风 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 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 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 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 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 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 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 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 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 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亚洲

9、的消费者保护 法与赔偿机制 3 第 3 篇 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 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 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 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 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 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 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 “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 的利润管

10、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 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 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 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 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 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 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 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 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 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亚洲的消费者保 护法与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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