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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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实务,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汪发元,讲授的主要内容,一、大学生就业的常见陷阱与对策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规定 四、社会保险的规定 五、工伤的界定及费用承担 六、劳动中的常见纠纷及案例 七、劳动争议处理,一、大学生就业常见的陷阱与对策,陷阱一:承诺上的高职与实际上的低职 目前很多公司招聘业务员都是到各招聘网站搜集应届毕业生的资料,以高职加以诱惑。其实招聘的就是普通业务员,工资都难以保障。 案例: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毕业生小薛的遭遇。一天,小薛接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她已被该公司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小薛兴冲冲地来到该公司,原来是该公司从某招聘网站上的公开

2、资料里“选”中了自己。而所谓的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就是“理财专员”。经过培训后,小薛才知道,原来该公司把自己招来就是做保险业务员。小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与保险业没有任何关系,而不善言谈的小薛竟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不做保险将是终身遗憾”。 提示:毕业生一定要正确地认识自己,清楚自身实力,天上是不可能掉陷饼的。必须树立从基础做起的思想,逐渐展现自己的才华,不要轻信高职诱惑。,陷阱二、承诺上的优惠岗位与实质上骗取培训费,以优惠的岗位待遇并承诺录取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是屡见不鲜了,但仍有毕业生求职心切,掉入此类陷阱。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刘,上个月接到某

3、公司的面试通知,于是高兴地到该公司参加面试。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并没有当时就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取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令小刘气愤不已。 提示:正规公司会明确说明试用期,并且会得到相应报酬。培训费,一般由公司担负。因此,碰到收培训费的要格外警惕。,陷阱三、招聘方拒不承认的优惠的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

4、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冠冕堂皇的许诺,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而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难以举证,如果碰上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案例:刚毕业不久的一位大学生,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他将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下合同。当时他满心高兴,对方许诺,去了后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当时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 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规范,合同条文也都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规定

5、得很清楚。他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提示: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一定要签定书面合同,并要看清内容。,进了公司他才知道,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所谓的月工资3000元以上其实是与销售额挂钩提成。销售部10多名销售员,仅有一位销售员曾拿到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对方许诺的住房是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破旧的仓库,挤住8个人。 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副总。对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不就是条件差点吗。” 他找出当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

6、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是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毁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陷阱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是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只规定了应聘者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就会拿出这种合同来为自己辩护,应聘者吃亏。包括单方合同和生死合同。只规定一方义务的合同叫单方合同。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合同叫生死合同。 案例:吴先生到汉口一

7、家科技公司任技术部副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吴先生仔细看了后,觉得几个条款带有强制性和不合理性,比如,要求他妻子辞职,同他一起加盟该公司,因为他妻子所在的公司是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尽管吴先生觉得这不合理,但还是签字了。一年后,吴先生被辞退,夫人也一并失业。 提示:个别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义务和违约责任。还有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生死合同,不能接受。否则,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陷阱五、借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试用期陷阱有两种,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

8、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面对这样的招聘,智联职业顾问提醒求职者千万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落在白纸黑字的书面上。 另一种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常常是半年的合同试用期就占了3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例:胡小波被试而不用的遭遇,胡晓波,23岁,2009年毕业于国内一家名牌大学的生物技术专业,他考过了英语六级和公

9、务员资格证等多个证件,2010年1月份,小胡在网上看到了国内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正在招人,因为专业对口,就联合同班几位同学给这家公司投了简历,他们很快就得到了面试邀请,小胡和其他6名同学顺利通过面试,进入试用期。公司口头通知试用期2个月。因为这个公司很大,想留在这里的小胡和其他6名同学尽管没有签任何协议还是答应先干,盼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来争取这个职位。试用期的待遇很低,跟正式员工没法比。当时感觉就是临时性的。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小胡非常勤奋地完成公司布置给他的工作,2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到了,该到转正的时候了。,但两个月后也没人提这事,小胡去向公司领导询问,领导说对他2个月试用期的工作

10、表现满意,还要进行全面考察,小胡认为公司可能是真想留下他,于是很痛快得就答应了公司提出的再试用2个月的要求。很快又试用了两个多月,公司领导找到小胡,说没有合适的岗位。与小胡同时进入公司的6名同学也都在被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而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和他们签定任何协议与合同。,提示:试用期也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而招聘的费用又低,一些用人单位就是通过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毕业生最廉价的劳动力。 且这类陷阱最让毕业生们无奈应对,无论试用期多长,最后人家解聘你总有理由。而关于试用期长短、待遇一般都是公司企业的口头承诺,而求职心切的学生也不敢提出签合

11、同的要求,最后的结果也可想而知。明明知道被骗白干了,但打官司也因为没有证据赢不了。试用要签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试用的期限、待遇,录用与否的条件。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陷阱六、违法收取不合理的各种费用的合同,随着就业问题的日益严峻,一些企业违法收取培训费、押金、服装费、健康证办证费等。也有许多犯罪团伙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里,采取中介的形式以招聘为名行诈骗之实。 案例:2006年8月以来,管某某、李某、邢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以某商行介绍招工为名,骗取求职人员财物。当大学生上门求职时,管某某等人以与大学生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为诱饵,以体检费、服装费、办理健康证等各种名义向其骗取不

12、等费用。当大学生发现实际安排的工作与签订的合同完全不符时,管某某等人即以大学生因自身原因不愿上班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收取的费用。经查,管某某骗取何某某等10名受害人共计4000余元。,案例2、千石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诉曹令容劳动合同纠纷案,案 情 原告:千石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曹令容,原系千石家电(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千石家电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曹令容于1997年始到公司工作。2001年5月31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约定由公司派被告去日本研修实习,其中研修1年、实习2年;被告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

13、还;如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恶劣中止研修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2001年9月14日,被告被派往日本研修实习。2002年4月27日,被告因在日本的一家超市盗窃,被当地警方拘留,后由日本千石株式会社担保释放。同年5月11日,日本千石株式会社因此拒绝被告继续在该公司研修,并将此事通知公司。被告返回中国,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同年5月30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应退回被告保证金3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退回被告保证金30000元。,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曹令容辩称,原告派遣我去日本研修实习,实质上是原告以劳务输出以获取高

14、额利润,严重损害中国劳工合法权益;原告收取我的是“保证金”,并非违约金,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虽有我的签字,但非我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无效的;我没有在日本盗窃,也无任何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告应将收取我的3万元保证金返还给我,并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曹令容于1997年1月1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2001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的协议,约定:被告赴日本研修1年、实习2年共三年;被告先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还;如

15、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恶劣时中止研修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等。2001年5月15日、6月4日,原告分别收取了被告保证金人民币共3万元。2001年9月14日,被告被派往日本千石株式会社研修实习,任点焊工。2002年5月11日,日本千石株式会社以被告有盗窃行为,生活态度恶劣,中止了研修实习。被告回国后,于2002年5月3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退还保证金、返还被克扣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002年10月28日仲裁委作出深龙劳仲案字(2002)第B1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退回被告交纳的保证金3万元,并承担1

16、147.50元的仲裁费。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于法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仲裁裁决书、证明、受害报告书等。,判决结果,龙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不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诉称被告于2002年4月27日在日本一家超市盗窃,被当地警方拘留,被告的行为属于双方约定的“生活态度恶劣,中止研修实习”的情形,原告依约无需退还保证金,并提供了日本吉之岛加西店店长镜良太郎出具的关于曹令容盗窃事件的事实证明、偷窃其他的受害报告书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产生于日本,没有经过法定的证明手续,属于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应不予采纳。原告诉请无需退还被告保证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承担本案仲裁费,因仲裁费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应不作处理。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千石家电(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曹令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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