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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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 案例警示教育,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是煤炭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必须扭住不放,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二是打好50个

2、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这个是“牛鼻子”,牵一发而带全身。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稳步提升,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要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深刻剖析、严肃处理;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这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措施。“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

3、活动要制度化、经常化。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主 要 内 容,第一部分 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部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一部分,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2004年2013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二O一三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 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一、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内蒙古自治

4、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2起,死亡29人(全国1067人)。同比事故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16人,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64.4%。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028 (全国0.288) ,同比下降0.002。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9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二)2013年全区各盟市辖区煤矿事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产煤盟市,在11个产盟市中有5个盟市实现零死亡。,(三)按煤矿事故严重程度分析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1%,死亡22人

5、,占全年死亡人数的75.9%;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2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死亡7人,占全年死亡人数24.1%;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四)按煤矿事故类别分析全年发生运输事故9起,死亡13人;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机电事故3起,死亡3人;瓦斯事故2起,死亡3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事故3起,死亡3人。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居多,全年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其中,1起是运输事故,1起是顶板事故。,矿事故类别统计图:,(五)按煤矿经济类别划分1-12月份,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1人。同比事故起数

6、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持平;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较大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二、综合分析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很好,但是,在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呈现了运输事故偏多的现象,全年发生的运输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1%,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13人,占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全年外委施工队伍发生事故11起,死亡17人,特别是外委

7、施工队伍还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因此,对外委施工队伍及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三、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隐瞒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源的辨别能力。(五)应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8、的通知要求,对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对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动态监察,保障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实现合法生产,安全作业,坚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第二部分,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200821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9、(安监总局令第42号)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

10、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各类煤矿(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和为煤矿生产、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

11、)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

12、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

13、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

14、于生产安全事故。,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

15、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事故等级按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因

16、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四、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监机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五、煤矿事故报告及谎报、瞒报的认定,(一)事故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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