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主主权:政 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主权理论新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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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主权:政治理论中主权概念之演变与 主权理论新取向 前 言 主权是研究国家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同 为政治与法律概念的主权,开始时仅指涉欧洲君主国的君主享有至 高的权力,而后乃渐渐被用为描述和界定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权力 关系。因此,除了成为建构国家理论的重要基石外,随着现代国际 社会的发展,主权很快的也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概念。 但是,二次大战后,由于民主政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国际社 会的相互依存度和复杂性日渐升高,传统主权理论于是受到挑战和 修正。然而在国家依然人类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也是国际社会 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形下,主权概念与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三者间 的关系,

2、有待重新厘清和界定。 对于主权概念的了解必须 由此一概念所处之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着手。自有此一概念以来,主 权理论在不同时期的改变,正反映着当时社会趋势和政治事实的转 变。主权概念的由来乃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中世纪封建时期, 政治上的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均是上帝的子民,受上帝和圣经律法的 规范和控制,因此这种以上帝律法为依归的自然法原则建立了一个 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注 1。 许多小王国、侯国、和 其它组织共同形成了一个忠诚与效忠上相互交叠,而且在地理上 相互交织的管辖区域和政治领土的网络注 2。一般人民尽 管在地域上分属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但由于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强 势的教会体系控制,使得基督教会成

3、为封建时期更高一层的组织结 构,同时也提供建设一个普遍性共同社区的道德架构。因此,这一 时期的政治组织不能被视为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注 3 。 至十六世纪时,文艺复兴的发展使得欧洲文明与生活愈趋世俗化; 同时,教会权威亦日渐衰微,宗教改革更为世俗的绝对王权提供发 展机会。十七世纪初的三十年战争(或宗教战争)之后签 署的威士特伐里雅条约( the Treaties of Westphalia, 1648 )乃 展开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 - 一个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 此一威士特伐里雅国家体系是一个以具有固定领土、中央行政组 织、和合法使用垄断武力的主权国家为主的体系注 4,因 此在这项条约

4、签署之后,主权乃成为十七世纪之后的欧洲在政治生 活和国家间关系的确定事实了。 本文将以政治理论中主权 概念之角色与演变为探讨重点,并提出民主主权概念之取向架 构,以进一步讨论主权概念在当代民主国家的角色与相互关系。本 文分为四部份:首先将探讨绝对主权理论,讨论此一理论的两位大 将,即布丹与霍布斯;其次,将以人民主权理论为讨论重点,分别探讨建构此一理论的洛克与卢梭论点;第三部份将讨论人民主权在 当代民主宪政国家政治结构中的角色与安排,并以英美两国为例说 明之;第四部份将对人民主权的面向与限制、主权概念在国际法的 地位与发展、以及当代国际人权法发展中对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影 响等予以重新思索;最后,

5、作者将综合主权概念在政治理论和国际 法的角色,并参照当代民主理论和人权思想,提出民主主权概 念架构,作为主权理论的新取向。 壹、绝对主权 主权(sovereignty )系以一个讨论现代国家理论的政治概念出现在 世人面前,起初环绕着它建构的一项政治理论强调在每一个政治 系统中必须有一最后决策的绝对权力拥有者,其可能是一个人或一 机构,但均需有绝对的权力去决定和执行其政策注 5。这 项绝对主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和学者布丹(Jean Bodin) 及霍布斯( Thomas Hobbes)二人的提倡有紧密关连。 之后随着立宪政府的发 展,学者洛克(John Locke)和卢梭(Jean-Jacques

6、 Rousseau)认为 主权应归属于全体人民,这两种绝对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界定主要是 在对于在一国之内最终政治权力的归属与分配而言,但二者皆强调 主权者拥有至高且合法的权威。本节将先探讨建构绝对主权理论的 布丹和霍布斯二人的观点,下一节再继续讨论人民主权理论。 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 王权的理论基础 注 6; 其它学者,如黑格尔(Hegel ), 也认为国家应该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乃进一步提供绝对主权发展 注 7。此一绝对主权于近代被借用支持绝对主义和独裁政府 的证据,而后甚至被利用为极权主义和扩张主义的理论支柱。此项 绝对主权理论已被当代国家理论与国际法理

7、论所拒绝,更不见容于 民主化潮流的发展;然而,布丹和霍布斯的许多见解依然具有相当 的现代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布丹 第一个有意 识且有系统探讨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布丹 (Jean Bodin 1530- 1595)。法国当时正由其国内的宗教战争中走出封建制度,因而如何 建立秩序是许多思想家和学者的终极关怀。布丹是一个天主教团体 政治派( politiques )的一员,这个团体态度温和且强调容忍, 并且企图挽救法国王朝的衰败,建立君主权威,以谋统一和安定。 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 The Six 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8、 之中。他认为主权是不 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 8。对任 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且具有绝对、不可分割、和不可让 渡的性质。掌握主权的统治者乃拥有绝对权力去制订法律,且不需 要更高或对等的权威或被统治者的同意 注 9。布丹相信主 权概念主要就在突显国家在其领域内享有绝对且单一的立法权,换言之,在国家主权以外没有更高的立法机构。布丹也指出因为主权 归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政体,如主权在一人是为君主政体,在少数 人为贵族政体,在多数人则为民主政体,但是,显然布丹是较偏爱 于君主主权。 为了对布丹的主权理论能够有正确的理解, 我们必须由他的法律观来解释之。 首先,布丹定义实证法

9、(positive law,lex )是为主权权力的命令(the command of a sovereign power);既然主权是法律的来源且不被法律所限制, 主 权者( sovereign )乃不可能束缚自我或对被统治者负责 注 10。因此,布丹的绝对主权有两层意义:第一,为了成为主权 者,统治者必须掌握所有且最高的立法权力;第二,统治者行使权 力不必向另一个权威或被统治者负责。 然而在另一方面, 布丹依然忠实于当时的自然法观念。他说:至于神圣和自然法, 每一个君王都应该受其规范,君王没有权力去违反它们 注 11。毫无疑问的,对布丹而言,主权者必须依循上帝的律法和 自然准则,因为他相信

10、自然法的位阶高于实证法,自然法订立了 许多不可改变的行为准则注 12。布丹主权理论的重要特 质之一就是对于主权权力行使的自然法限制,所以虽然布丹认为主 权在国家内具有绝对至高的权力,但他的主权理论绝不同等于绝对 主义 注 13。然而,遗憾的是,虽然布丹强调主权受限于上 帝的律法和自然准则,但是对于如果主权者违反此一自然法的处理 问题(譬如授与被统治者抗拒的权利等),他却未加以界定和探讨, 因此布丹的主权限制论仅止于观念上的讨论 注 14。 布丹并未发展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的主权理论,但是他的绝对主 权观点为后来主权概念的外部应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与支持。 因为他了解神圣帝国和教会机构是对国家

11、主权的二大威胁,因此他 的绝对主权理论反对它们的干涉 注 15,由此延伸出国家享 有不受他国干涉的自由的观点,亦即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 non- intervention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布丹主张君王行使主权权力需 受自然法的拘束,我们可以推论他的主权理论并未否认国家应该遵 守国际法的可能性。 二、霍布斯 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 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 的书之目的,在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 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

12、 观点却是影响深远。因此,虽然他的理论主要偏重在国内统治层面, 但是他对于国际关系(尤其是现实主义观点)的影响亦颇深远。 霍布斯的理论起始于对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的探讨,所 谓自然状态是指在社会形成之前的无政府权威时期或原始政治情境;在自然状态中,人受到自身情欲的支配,而且相互之间可谓 是平等的,但是,因为没有令人敬畏的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乃 处于一种彼此对立的战争状态(state of war )之中 注 16。肇因于每个人对自身安全的不确定性,自然状态中不会有 工业、文化、和贸易等,更可怖的是,因为持续的担忧和对死亡 的恐惧,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穷困、险恶、粗野、和

13、短暂的 注 17,因此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法观 点不同于布丹,对霍布斯而言,自然法是理性产生的规则( a rule of reason),亦即是人类理智上所发现的一种普遍的规则,禁止 个人作有害自己的事,并使他去做最能保障其生命安全的事 注 18。自然法不是任何形而上的概念或上帝的旨意,霍布斯认 为自然法是起源且服膺于每个人对自己的自我保存(self- preservation )。因此,受到自然法的指引,在自然状态(即战争状 态)中的人们为了要拥有和平与安全,于是彼此签约,形成社会, 并将他们所有的权力给予一个人或一些人,形成最高权力,也就是 主权;所有人必须完全服从主权的命令

14、,因为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的 和平与安全。这个契约代表的 不仅只是同意,而是所有个 体的结合,经由契约结合在一个人身上,正如同每个人对每个人说: 我同意授权且放弃我控制我自己的权力给这个人,或这些人,只 要你也如我一般放弃你的权力给他。如此 完成之后,国家乃因此 诞生,和平与安全也得以维持 注 19。 主权是所 有个体经由契约授权形成的;因此,对霍布斯而言,主权者乃是一 个法人,代表着社会整体和所有政治生活。正因为这个契约,社会 众人成为一个单一的个体,而这个结合众人权力的主权者同时也代 表国家的存在 注 20。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因为法律的 制订专属于主权者,所以一切其它原则和规范,必须获得主

15、权者的 承认和接受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霍布斯相信具有绝对 统治权力的主权者是结束自然状态的唯一选择;他坚持主权是不可 分割的,因为大多数的人皆无法被信任会遵守法律,除非有一个比 他们更强的力量存在让他们惧怕被惩罚。仅是对上帝的敬畏是不够 的,强大的主权者才是和平与安全的唯一保障。因此,绝对并 非是指专断的政治暴力,而是主权者身为标准的终极颁布者, 是为了保障全民的必要条件。注 21 对主权者不能 有任何的限制或甚至批评,因为人们已将所有的权力都赋予了主权 者,任何的约束都将令契约形同具文,将使得一切重返人人自危的 自然状态,而且主权者并非是契约的任何一造,所以主权者的行 为不会对契约造成影响注 22。因此为求自保的人民不能 反叛主权者,因为即使是专制统治,也比恐怖的战争状态为佳。 虽然霍布斯鼓吹绝对主权论,但是他强调只有在所有个人的安全都 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绝对的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才能被合理化。因 此,当主权者不再能够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人民就不需要在信 守契约和绝对服从主权者了。他的这项观点实际上开导了当代自由 主义的先河,因为他可谓是第一个思想家将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 被统治者的基础,而非其它神圣或宗教的基础之上注 23。 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经常被借用形容现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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