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溯源设备管理规范【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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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设备(以下简称追溯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追溯设备效能,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追溯设备,是指用于追溯体系中进行信息识别、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疫病追溯、安全监管及票据打印等方面的设备,包括移动智能识读器、打印机、计算机、IC 卡、SIM 卡等。第三条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追溯设备管理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全国追溯设备管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追溯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级动物卫生

2、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追溯设备的发放、使用、督导及维护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追溯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标、逐级供应。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生产和质量控制第五条第五条 追溯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做好追溯设备的研发、生产、检测、供应及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质量保证。不同追溯设备生产企业应保证追溯设备之间的兼容性。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投标企业提供的追溯设备各项检测技术标准及合格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为了确保追溯设备的使用效果,各地主管部门主导追溯设备的使用培训推广工作,中标企业对中标行政区域的培训

3、推广工作积极配合和协助。第三章第三章 采采 购购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追溯设备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签订追溯设备采购合同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数量、生产厂家、型号等情况报农业部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追溯体系综合业务门户填写相关内容。第十条第十条 追溯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确定的质量、技术、包装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供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追溯设备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将追溯设备的序列号、注册码等信息导入中央数据库。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追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向

4、农业部及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供应追溯设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SIM 卡的申购工作,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购卡申请,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后,向该省移动分公司发出用卡需求,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省移动分公司办理购卡事宜。第四章第四章 发发 放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追溯设备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逐级发放。各级收到追溯设备后,进行验收,做好追溯设备的发放和使用登记工作,

5、省级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追溯设备在启用前,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门户网站进行注册。养殖、屠宰等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追溯设备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注册。第五章第五章 使使 用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追溯设备使用人员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利用追溯设备开展防疫、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禁止用作其他用途。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追溯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批准的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批准的其他人员。(二)

6、经过专门上岗培训,达到操作规范、使用熟练和安全保管要求的人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追溯设备损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追溯设备禁止单位之间互换使用。使用人调动工作单位的,追溯设备交回原发放机构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追溯设备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追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SIM 卡必须在登记备案的移动智能识读器使用,一机一卡,禁止用于其它用途。SIM 卡发放到后必须及时使用,避免因为中国移动的相关规定导致停机,影响追溯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IC 卡在使用之

7、前需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初始化。IC 卡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使用登记、维护登记等管理台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设立追溯设备管理员,负责追溯设备的保管、发放、注册、报失、注销、用户信息更改等管理工作。追溯设备使用人员等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遗忘账号、密码的,应及时向追溯设备管理员申请解决。第六章第六章 维修维护维修维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追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向本级设备管理员咨询解决,必要时由设备管理员通知设备供应商解决。设备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设备报修信息 24 小时内做出维修答复,不能现场解决的,设备供应商应无偿提供同等数量的设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追溯设备管理员和设备供应商应做好设备报修、维修记录,每半年将设备报修维修情况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追溯设备遗失或报废的,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逐级书面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逐级书面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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