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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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安全知识讲座,广西维尼纶“8.26”爆炸事故现场罐区,广西维尼纶“8.26”爆炸事故现场厂房和装置区,广东三水烟花爆炸,盐城氟源化工公司“7.28”爆炸事故,2004年4月15日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和爆炸事故 15万群众紧急疏散,印度“1984.12.03”博帕尔事故,一、安全生产法规二、危化品知识三、化工安全技术四、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框架 核心法: 安全生产法 单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相关法:劳动法 、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宪 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

3、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

4、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刑 法 (修正案.06.06.29十届人大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 51号主席令)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5、;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6、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内容介绍1、政府监督制度2、企业保障制度3、第一责任人制度4、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5、中介机构的义务6、应急救援制度7、责任追究制度8、举报与奖励制度,1、政府监管制度,管理体制 制订规范 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 应急救援 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5个条件,核 心 条 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基 本 条 件,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生

8、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资 金 条 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障。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人员素质条件,

9、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10、,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和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管 理 条 件,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11、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心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工艺装备条件,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13、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不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

14、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5、。,应急预案,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一)定义与分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三)化工生产特点,(一)定义与分类1、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我们所说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应该为: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1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的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 9大类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8大类,第一类:爆炸品 5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如爆破用雷管、导爆索等、高氯酸、硝化棉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炸弹、火箭、弹丸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导火索、空中照明弹、礼花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品,点火管、油井用药包、试验用弹药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 ,铵油炸药,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项:易燃(如:氢气、液化天然气、烷类、烃类气体)不燃(如:氧、氮、氦、氖、氩等)有毒气体(如:氟、氯、氨、一氧化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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