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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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务培训,仲宏梅,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

2、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

3、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人,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

4、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发生特殊行为的纳税人规定,1、混和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包含纳入“营改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营业税项目(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营业税项目)。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销售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5、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 3、混业销售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发生特殊行为的纳税人规定,(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1、混业销售(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

6、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2、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3、 兼营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7、情形。,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

8、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

9、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

10、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1、,1.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要提交认定申请,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

12、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非企业性单位;(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适用税率(适用于一

13、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 方法,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4、),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 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

15、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

16、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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