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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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时间:2015-5-2 18:19:53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摘要】外嫁女问题一般表现为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是珠三角地区农村常见的社会 问题。农村土地大幅增值、股份制固化、社会价值的变革导致外嫁女问题激化。广州市实 行“镇(街)行政干预,区政府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三步走程序,是目前解决外嫁女 问题的有效路径,在一些区县实施效果良好,但在我区仍然效果不佳。建议加强对外嫁女 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加强街镇对农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加强街镇、复议机构

2、、法院的互相协调。外嫁女问题,是珠三角地区农村基层常见性的社会问题,经常引起上访并造成较大的社 会影响,对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智慧提出了巨大的考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 治国主题,对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处理外嫁女问题、保护外嫁女 的的合法权益,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需 要。本文以期通过对外嫁女权益纠纷处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近年广州外嫁女案件的处 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成因进行思考,并提出我区外嫁女权益保护 工作的建议。一、外嫁女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外嫁女是具有典型广东特色的词汇。狭义的外嫁女是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

3、仍留在本村 或户口迁出后又回签到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外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 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本文探讨的外嫁女是广义上 的概念。外嫁女问题一般表现为外嫁女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包括不给予外嫁女及其子女股份 分红、福利和宅基地分配等权益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带来的相关 利益和补偿应当由村集体成员分享。因此,外嫁女能否享受集体利益的关键和前提是,他 们是否具备出嫁前或出嫁后的村庄成员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外嫁女问题日显突始探索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2006 年 8 月,广州市委

4、办公厅发出关 于协调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函200624 号) ,就协调解决外嫁 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明确,在现阶段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按照“镇政府(街道)行政 干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程序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 题。具体做法是:外嫁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申请行政处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外嫁女的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一般为先对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确 认、再对其享受的利益分配进行固定,外嫁女或集体经济组织对街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街镇政

5、府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 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说这个协调形成的路径亦无明确的上位法做支撑,但由于已形成各 部门的共识,也就成为了广州市行政区内目前较为成熟、较顺畅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有效 路径。(二)从“两地一义务”到“一地一义务”关于如何明确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法律政策上经历了从“两地一义务”原则到“一地一义务”原则的转变。 “两地一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 年实施的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 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 律保

6、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 广东 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1992 年 6 月 1 日实施,被 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废止)第十七条“凡户籍在当地社区范围内,年满十 六周岁的农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社委会同意,均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经济 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 其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有关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对此问题 也做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外嫁女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地+居 住地

7、”和履行义务原则,被称为“两地一义务”原则。 “两地一义务”原则禁锢了大量的劳动力 在本地农村,与普遍存在的劳动力流动现状相悖,也由于标准严苛导致了大量的外嫁女丧 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 “两地一义务”原则的规定不能起到解决外嫁女问 题的初衷,反受社会各方诟病。“一地一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 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 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

8、征收或 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 益。 ”和 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 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外嫁女的认定只要求户口地 和履行义务原则,被称为“一地一义务”原则。新旧两法对外嫁女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 格的不同规定,导致了早年实施股份固化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随着法律认定标准的不同出 现了一些新矛盾。部分不符合“两地一义务”条件,但符合“一地一义务”的外嫁女开始了维 权之路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后,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 得到了一定改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村规民约,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引导。经过努力,该办法实施一年后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和肇庆市农 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全部或部分享有应有权益的达 37.52 万人,占应享总人数的 90.3%,农 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三、广州市其他区县解决外嫁女问题基本情况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函200624 号发布后,从 2007 年开始,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开始尝试通 过“三步走”程序解决外嫁女问题。番禺区每年的行政复议案件都达到 200-300 多件、白云 区每年的行政

10、复议案件有 100 多宗,荔湾区每年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基本近百宗。通过“三步 走”途径,上述三区对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大大减少了外嫁女的上访人数数 量,并随着个案的不断解决,各区的外嫁女案件数量逐年已成下降趋势。法院系统对外嫁 女合法权益也进行有力的保护,成为“三步走”程序发挥效果的重要保障。据统计,2010 年 到 2012 年,广州市法院共审理外嫁女行政诉讼案件 1113 件,其中终审判决维持政府确认 外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共有 361 件,占 32.43%;撤销政 府不认定外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责令重做的案件共 110 件,占 9.88%。

11、四、我区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基本情况2003 年,广州市政府决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托管原白云区萝岗镇。为加快推进萝岗镇的集 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工作,2003 年,开发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股份制的意见 (穗开管200358 号) ,随着萝岗区成立,萝岗街、东区街、夏港街、联和 街相继根据该文件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了股份固化。根据穗开管200358 号文,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界定是:“计股时间内,凡具有原村民身份,参加过集体劳动,承担 社员义务,原则上均可列入配股范围。出嫁女或者其他外出者(指征地“农转非”后自谋就 业、非征地招工、购置商品房迁出户口、读书后自谋职业等)符合上述条件

12、的,原则上可 列入配股范围。 ”,股东又分为社区股、社会股和募集股,其中社会股是指“在记股的时间内, 曾是本村社员并在本村从事过劳动、承担了社员义务后因出嫁或其他原因外出的人员,按 本意见规定为股东所配给的股份”,按照上述规定,我区符合“两地一义务”的外嫁女,基本 按照穗开管200358 号文配置的股份为社会股。2007 年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区农业局牵头组织了各村委会和经济社对股份章程进行了修改, 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对符合“一地一义务”的外嫁女纳入了股东范围。但是,各村股份制章 程据新法予以修改却是不彻底的。从目前我办审查的复议案件来看,我区仍然还存在不少 农村经济组织股份制章程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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