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对外借款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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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如何防范对外借款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 涉税风险企业对外借款,可能来自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含个人)。企业 在对外借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涉税风险。本文旨 在从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的角度,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分析企业的注意 事项,并给出处理建议。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分析及防范 例 1:荣发塑料制品公司系由王永、辛磊、赵芳三人投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 10 000 万元。注册资本到位后,王永将其 6 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致使企业经营资金不足。为满足经营资 金需要,荣发塑料制品公司向银行贷款 8 000 万元,由于贷款金额

2、较大,银行在 6%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利率上浮了 30%,为此企业 每年需要向银行支付 624 万元利息。请问该项贷款业务将产生何种 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 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为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 支出就没有涉税风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实这是一种 错误的想法。在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前才允 许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如果该项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则其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 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不得扣除。因此企业

3、在扣除利息支出时需要 注意相关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如果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现象,根据国税函 200931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凡企 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 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 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投资者需要 注意,尽量要降低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解析:荣发塑料制品公司向银行借款的 8 000 万元中,

4、有 6 000 万元 是由于投资者抽逃注册资本引起的,因此这部分利息支出不应该由 企业负担,而应该由投资者王永负担,因此相应的利息支出 468 万 元6 000(6%+6%30%),不得在荣发塑料制品公司的税前 扣除。 3. 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严格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 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 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 成本,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例 2:A

5、 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向银行贷款 1 000 万元,年利率为 6%,其中 800 万元用于办公楼基建工程,该车间于 2013 年 9 月交 付使用;200 万元用于采购材料物资从事生产经营,A 公司在 2013 年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 60 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全部记入“财 务费用”科目借方。 请问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由于 A 公司的贷款中有 800 万元用于办公楼基建工程,则在 该办公楼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36 万元(8006%912)应 该计入办公楼的建造成本,并于资产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即 2013 年 10 月份开始计提折旧。企业错误地将其计入当期费用,造成虚增

6、收 益性支出、减少资本性支出的结果,应进行调账。假设该办公楼使 用 20 年、残值率为 5%,则调账分录如表 1 所示。 二、如何防范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对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个人,下同)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规范的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函2009777 号文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34 号文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企 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符 合以下条件: 1.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

7、借 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税前不得扣 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 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对此,企 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只有首次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时,才需要提供“金融企 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换言之,只要贷款条件、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发生变化,企业以后无须再“金融企业的 同期同类贷

8、款利率情况说明”。(2)金融企业的范围。在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情况说明”时,金融企业限于本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 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企业的范围限定在本省范围内,是 否属于税收中所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范围关键在于其营业执照上所标 注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贷款业务”。 (3)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选择。对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 融机构而言,银行贷款条件严格,利率相对较低,而财务公司、信 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该尽量以财务公 司、

9、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基础和利率信息来源。 (4)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说明”而非证明。“说明”的要求远远低于“证明”的要求,企业 可以以报道、统计数据等为基础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情况说明”。 (5)“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 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 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 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包括 基准利率,又包括浮动利率。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能够有相应资料 说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较高,则可以提高利息

10、支出税前 扣除的限额。 3. 企业在对外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相应 的发票,则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税前不得扣除。 因此当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需要到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需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 企业在支付利息时,替债权人支付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在实践中,当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与所付利息相关 的税款往往由企业负担。由于这部分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 人是债权人,因此不得记入债务人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在保证债权人实际收益不变 的情况下

11、,通过提高利息率的方式将债权人的税后利息转换为税前 利息,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税前利息率=税后利息率/(1-利息综合税收负担率) 例 3:荣华超市是 A 省最大的连锁超市,现在该公司准备扩大经营 规模,为此需要筹集 3 000 万元资金。由于企业已经向银行借入了 大量的资金,信用额度已经用完,为此只能向非金融企业借入资金。为了获取这笔资金,荣华超市以 10%的年利率为条件向 3 个自然人 借入了 3 000 万元资金,相应税费由荣华超市负担。对于该项业务 企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解析:荣华超市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需要注意以下 问题:第一,荣华超市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借

12、款合同中对利率和税款负担问题要进行明确约定。假设荣 华超市以 10%的年利率向 3 个自然人借入 3 000 万元资金时,所支 付的利息为 300 万元,该笔利息的各项税收负担为 25.6%(该综合 税负率的测算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相应税款由荣华超市负担。此 时荣华超市面临两种选择: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 10%,债权人相 应税款由荣华超市负担;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 13.44%,由债权人 负担相应税款。第三,荣华超市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时要由当地地方税务局代开利息 发票。 第四,荣华超市在首次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时,需要提供“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应以 A 省金融企业,最 好是财

13、务公司或信托公司等较高的贷款利率为准。 最后一点,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其关联债资比例要注意不超过下列 标准: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也就是说,非金融 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 身的权益性投资的 2 倍,其支付占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就可税前扣 队除。 三、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税务处理 例 4:芳华食品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以 15%的年利率向邦泽小额贷 款公司借入 1 000 万元的资金,每年支付利息 150 万元。请问在企 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这部分利息支出? 对于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全额扣除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

14、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因此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 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 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额 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因此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 司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那么哪种观点更为合理呢?关键取 决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界定。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小额贷款业务。根据银监发 200823 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 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换言之,

15、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小额贷款业务。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 司的运营。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企业不仅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 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且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 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报送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 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依法确定。小额贷款

16、公司按照 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 定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下限为人民 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 主确定。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 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 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 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等各种税收。所以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只要 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就应该允许全额扣除。 解析:芳华食品公司支付给邦泽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只要取得了 合法、有效的凭据,应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纳税筹划 例 5:鑫鑫建材公司是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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