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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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 10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 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征 1.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 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

2、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 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 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 。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 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承担多 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

3、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 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 计算。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 VS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一)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 ,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

4、责任(strict liability) ,但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严格责任 VS 过错责任 1. 构成要件不同。 2. 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 免责事由不同。 4.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 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护合同 的严肃性。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 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弊端 (

5、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所以仅在承租 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 完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纠纷对 过错举证困难;(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 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 受害人利益。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

6、则: (1) 赠与合同:第 189 条 (2)租赁合同:第 222 条 (3)承揽合同:第 265 条 (4)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第 303 条第 1 款 (5) 保管合同:第 374 条 (6) 仓储合同:第 394 条 (7) 委托合同:第 406 条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 1. 违约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1. 违约方的过错 2. 违约行为 3. 损害后果 4.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

7、成要件只有违 约行为。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第 117、118 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第 119 条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迟延履行迟延给付迟延受领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违约行为形态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 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

8、种民 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 122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 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 30 条 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 议,经审查异议

9、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 107 条一、 (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总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约 方的订约目的 2.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 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 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 114 条第 3 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务。(二) 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 金钱债务不得因

10、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务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 109 条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 110 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第 111 条 (二)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消法 第 45 条第 1 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 112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11、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违约损害赔偿 第 113 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一倍。(2)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8-9 条 第 8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 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12、担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 9 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 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 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违

13、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 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只要合同如期履行, 就会被当事人

14、所获得。 (2)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3)减轻损害规则 第 119 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 29-31 条第 29 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 113 条、第 119 条、本解释第 30 条、第 31 条等 规定进行认定。第 30 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 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31 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 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支付违约金 第 1

15、14 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 29 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的,一般可以认定 为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 外的给付。1.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2.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惩罚性功能为例外。 3.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4.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1)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要求增加 (2)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适当减少 (3)违约金虽高于损失,但不过分,可以不减少(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第

16、 116 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第 90 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 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 91 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 89 条第 3 款【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 28 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 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 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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