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规划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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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传统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寿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节 健康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二、人身保险的特

2、点,(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需求弹性较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而是以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及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来确定。,人身保险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 x 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

3、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均衡保费。 逐年计提准备金。 更多的长期投资。 保单调整难度大。 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

4、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5、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

6、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

7、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三、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范围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三、人身保险的分类,(四)按被保险人人数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五)按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不同分类 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不能用标准费率承保的保险。 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1)保险金削减给付法。 允许次标准体仍按标准风险的正常费率缴纳保险费,但在保险期限的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给付。这种方式通常仅在保险单生效开始的若干年内予以按

8、比例削减,之后逐渐趋于正常。这种承保方法通常适用于递减性危险的 被保险人。例如,刚进行过手术处于恢复或愈合期的被保险人。,(2)年龄增加法。 一般而言,除幼年外,死亡率是随着人们的年龄增加而递增的,所以提高投保年龄可以相对地提高保险费率. 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次标准体的保险费称为增加年龄以提高费率法,简称年龄增加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那些具有递增性的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如患有糖尿病、显著的肥胖症等。,(3)特别保险费(额外保费)征收法。 对于次标准体的被保险人,按照其实际额外死亡率的高低,征收一定额度的额外保险费。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固定性的额外危险。例如,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对吸烟的被保险人加收50元

9、的额外保险费即是一个范例;又如,对职业性危险、酗酒、肺结核等被保险人也可采取该法承保。,(六)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单利益分配分类 分红保单 非分红保单 红利来源: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根据预计要收保费10万,每人1万元,收支平衡。如果死了两个人,保险公司就亏了12万,就是死差损 如果死了零个人,保险公司就挣了12万,就是死差益 如果实际费用1万,保险公司挣了1万,就是费差益 如果实际费用3万,保险公司亏了1万,就是费差损 如果实际投资收益6万,保险公司挣了2万,就是利差益 如果实际投资收益2万,保险公司亏了2万,就是利差损,10个客户买了1年期的A产品,每人保额为12万。 1、预计到年底会有

10、一个人死亡。 2、预计保险公司的费用为2万,投资收益为4万。,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宽限期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受益人条款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自杀条款 完整合同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一)、不可争条款,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11、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年龄误告条款,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周先生将自己的实际年龄40岁虚报为38岁,而当时40岁男性对应的保费为400 元,

12、38 岁保费为380元。若干年后周先生病故,保险公司发现其误报年龄,请问是否该赔,是的话赔多少 ?,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实交保险费/应交保险费,(三)、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三)、宽限期条款,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13、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自动垫缴下一年得保费。,(五)、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五)、中止复效条款,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

14、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复效要求,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一份。张某已交付了2003年、2004年两年的保险费,但没有按期交付2005年的保险费。2005年7月28日,张某以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半年多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肺气肿,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明显缓解。出

15、院后,张某于2005年9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张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5年11月张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了解到张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肺气肿的情况,于是拒绝了甲的申请。,(六)所有权条款,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所有人的区别 1.保单持有人只拥有与保单的货币价值直接相关的权益,保单所有人仍然拥有大部所有权能,该所有权对保单价值不构成影响。如,保单所有人仍然拥有指定受益人、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等项权利。但未经保单持有人同意,保单所有人不得退保。,2.保单持有人对保单货币价值所具有的既得权利受到限制,其对

16、保单货币价值的权利不能超过对债务人的债权总额。所以在给付保险金时,持有人只能领取与债权等额的保险金,剩余部分应由受益人领取。且持有人只能一次领取此部分金额,不能像受益人一样选择给付方式。 3.保单持有人对保单的权利是暂时的,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保单质押效力终止,保单所有人恢复对保单的全部权益。,(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八)、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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