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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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 、关于法律起源的争论。 法律起源和法律本质一样,都是十分有争议的问题。关于法的起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从来就有,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社会规是国家出现以前,在人制定法律(人定法)以前就有“法”(自然法)。认为习惯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不是从国家制定,接上,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如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就是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说法历来也不一致。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形态。美国

2、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原始社会分为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有的学者认为人类学会使用工具后才进入原始社会)。,接上,每个时代又可分为低中高三个时期,蒙昧时代以采集现成的天然物为主,野蛮时代人类以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学会靠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原始群时期;二是氏族公社时期。,接上,原始群时期相当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氏族公社时期开始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全盛于野蛮时代的低级时期,衰落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解体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 原始氏族,是指原始社会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比较稳定的人的联缘关系为纽带,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它是为全体成员谋利益的,体

3、现全体成员意志的原始民主组织。原始氏族公社经历了二个阶段,一是母系氏族时期;二是父系氏族时期。前者是典型时期,后者历时较短。原始氏族(若干个氏族组成)部落(若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构成原始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始人只能以血缘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形态,在人类社会早期以原始群的方式存在,后期则以氏族部落或氏族公社的方式存在。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社会组织,经历了一个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漫长进化过程,氏族公社不仅、没有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法,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是一个“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

4、,没有诉讼,,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强制性的法,但有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被后人称之为原始习惯或者氏族习惯,它是一种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自发形成、世代相传的,为氏族成员所需要和自觉遵循的行为模式及其行为习惯。原始习惯不仅是调整原始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维持人类社上,习惯,后来便发展成了法律。-在社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在原始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以及工商业的出现。为此,私有制的确立,破坏了氏族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国家的出现则打破了氏族制度下的以血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组织,取而代之的是以

5、地缘为主的政治组织,这样人类上,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就不能适应新的阶级社会的发展需要,奴隶主为整奴隶社会关系,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第一个阶级社会是奴隶制社会,最初的法也就是奴隶制社会的法。,接上,2、法律起源的共同特征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的人类共同体其法律的起源具体形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为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化到奴所进行一法,由法与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其他行为规范混为一体到法成为相对。,接上,三、原始习惯和法律的区别。 我认为,法律是文明社会特有的象现,原始社会的原始习惯与文明社会的法律之间,有历史的联系,它们同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也有本特殊

6、的国修改或废除。这与原始习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习惯是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平等关系,不具有阶级性。而法律体现的,接上,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法律是具有阶级性的。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习惯的目的是为了维系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社会的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而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接上,、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遵循的是“属人主义”原则,适用于同一血缘关系的氏族或部落成员;而法律遵循的是“属地主义”原则,与血缘关

7、系无关,它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和组织,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还是本国组织,都要遵守国家法律。 、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习惯调整的内容并无权利与义务之内容。原始,接上,人依习惯行事,在氏族内部并没有权利和义务问题。而法律调整的内容则以权利与义务特定内容,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由人们自觉遵守,依靠人们的内心驱动力,和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性等不保证实施。而法律则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此,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接上,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概述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对不同国家和地

8、区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分类。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基本趋势。人类社会依次出,接上,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一是奴隶制社会的法;二是封建社会的法;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前三种社会的法,都是建立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当中,同属于剥削阶级的法律;而社会主义的法最高类型的法律,未来社会会进入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接上,社会。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在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2、法律发展(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 第一,从神法向人法发展。早期法律总是与宗教相联系,法律被看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政教分离后,社会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义

9、发展,法律也从神法向人法发展。法律也被看作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接上,第二,从古代的民主法治型法,经人治型法向现代民主法治型法发展。古代民主法治主要指古希腊民主法治时期。人治是封建社会的本质法。古代的民主是直接的民主,但不是全民的民主;现代的民主的代议民主制(是全民民主,但不是全民直接参与),接上,第三,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第四,从不完善向完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法律发展有世界化的趋势。 二、法的历史类型 1、奴隶社会的法。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形态,奴隶制社会的法也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私有制类型的法律制度,它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奴

10、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接上,奴隶制社会的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开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不承认他们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处置。 第二,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如印度的摩奴法典明确规定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是不同等级的,不同种姓不得通婚等是有严格规定的。,接上,第三,惩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带有很大的任意性。中国奴隶社会的刑罚是非常野蛮残酷的,如剖腹、宫刑、大辟、炮烙、点天灯等。 第四,保留原始社会的原始习惯残余。因为奴隶社会就是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的。所以,文明社会的法律许多规定,都是由习惯法转化而来的。如在法

11、律 责任的承但上,仍有由集体共同承担的习惯。,接上,2、封建社会的法。 封建社会的法是继奴隶社会的法后又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特点,也有共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认和维护农民或农奴和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我国封建社会是严禁百姓自由迁徙的,否处以刑罚。农民因为失去土地,只能依附地,接上,主,大多数农民或佃农向地主租地或做长工来维持生活。 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将农民分为佃农、维兰、边民、小屋农和农奴等几种不同等级。我国封建社会的等级也是非常严格的,皇帝之下是王、候,这种地位是很难改变的。这种等级还发展到家庭当中。,接上,第三,确认和维护封建专制特权。封建皇帝是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王权至尊,不可侵犯。同时封建法律保护皇亲国戚的各种特权。如我国封建社会有“八议”制度,就是普通官吏也可以通过官当、赎刑等减轻刑罚处罚。 第四,总体上刑罚仍旧残暴、野蛮专断。而且对普通老百姓还实行连座。,接上,质特征,年法国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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