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渡船课件(法忠勇0915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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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背景介绍,目前我国有渡口1.8万余道,渡船2.27万艘。渡运是地区经济交流、文化交融和百姓交往的重要交通方式,其点多、面广、线长、通航环境复杂。渡船安全事故在重、特大事故中一直占据较大比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历来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升全国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十分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部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这也是促进依法行政,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背景介绍,规定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上位法,统筹考虑公路渡口安全管理,以交通部政法司牵头,部海事局、部公路局配合,起草完成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

2、开展渡船标准船型、渡船检验规范工作。,背景介绍,从2013年9月着手,部成立了专题研究小组组织起草工作,先后开展了三次调研,深入基层听取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县乡人民政府、渡船船员、渡工代表等各方意见,实地考察了不同类型的渡口,多次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上网和发文征求了社会和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研究和吸收采纳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再次赴贵州、湖北、江苏进行针对性调研和集中研讨、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并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修改稿。送审修改稿经部务会审核通过,以部令的形式予以发布。,总则,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

3、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注意本规定内河水域既包括通航水域,也包括非通航水域。,总则,1.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职责部门规章不能设定地方政府职责,故本规定根据上位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进行细化,针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2.指定部门主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3.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渡口,审批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审批内容:渡运水域范围、 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征求意见: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 机构的

4、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共同水域: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此规定是对内安条例的补充。,渡口,(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

5、上下班的渡口除外。,渡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此条款是针对山区河流渡口而设定的。,渡口,渡口运营人: 本规定中渡口运营人是指负 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 或者管理人。渡口工作人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渡口运营人也应定期对渡口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渡口,为确保渡船事故后能迅速确定遇险人数,本规定第十四条制定了严格的人员统计备查制度。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6、,渡口,本规定将渡船载客人数统计制度化,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渡船事故人员统计不准和责任人谎报瞒报的问题。核查记录的责任主体是渡口运营人,具体措施由各地自定,如有些简易渡口,可以由人工清点进行统计;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渡船,可采用信息化手段统计载客人数。,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乘客定额证书签发是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列明证书,此规则适用范围为20米以上船舶。故20米以下船舶乘客问题仅为签注即认可。授权省级交通部门制定船检法规,现行船检规定为10米船长,此处修订为15米是进一步授权,今后会有调整,增加省级交通部门的权力。,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 5.4.1.2规定:需

7、夜间航行船舶,除满足本节要求外,信号设备的配备尚应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5.4.2.3规定需夜间航行的所有船舶应至少配置一盏探照灯,对航行J级航段的船舶应配备2盏探照灯。,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船舶强度复核是船检必查项目之一,在各类年度检验或初次检验均涉及此项内容。由于渡船运行中存在的局部变形等情况偶有发生,此处要求进行局部强度实载复核是行政管理要求,船检法规也专门设有附加检验和特别定期检验来实现年度/中间检验间隔期发生了其他偶发项目检验要求。,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和实际条件的差异性,乡镇渡口、义渡、半义渡的渡船驾驶人员无法满足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条件,而群众出行又离不开

8、这些渡口。因此,本规定按照既要强化安全管理,又要使之具可行性的原则,对渡船通过制定专门的渡船检验技术规范解决其安全条件问题;对渡船和渡工一是明确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明确可以仅配备渡工;二是要求渡工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后取得渡船驾驶资格,同时明确了县乡人民政府和渡口营运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义务。,渡运安全,第二十七条规定渡船在航行过程中要主动避让过往船舶,顺航道行驶船舶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此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四条,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

9、。,渡运安全,内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较大影响,为保障渡运安全,渡船载客、载货数量需要有个安全量,本规定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设定“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渡运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也是为避免大型牲畜在渡运过程

10、中移动影响装载平衡从而危及乘客安全。,渡运安全,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首先要主动告知危险货物种类、危害特征及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渡船要检查车辆是否持有相符的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是否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在积载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渡运安全,通过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的调研,发现恶劣天气强行开航、渡船积载不当、客危混装以及渡船本身存在安全缺陷是造成渡船事故的几大共性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本规定规定了渡船不得开航的6种情形,基本涵盖了上述造成渡船事故的几大原因,同时将乘客在渡船

11、寻衅滋事和渡船操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两种情形列入到禁渡的6种情形之中。,渡运安全,规定明确了应急救助方面的职责,既要求渡船进行自救,又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搜寻救助职责。地方政府作为渡口和渡运实施的责任主体负有实施渡船险情应急救助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渡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负有组织实施渡船险情应急救助的责任。,渡运安全,水情信息通报制度主要针对库区水域渡口设定,是为防止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经调研,某省曾发生水电点调水信息未通报,12条吸沙船沉没的事故。故本规定要求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

12、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监督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既涉及地方政府,也涉及部属和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本规章如果仅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在内的各方管理职责。鉴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渡口管理”已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也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明确县乡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同时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因此,本规章依据上述规定,采取援引的方式,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3、,确立了由部主管全国;县级政府负责渡口设置审批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监督检查,经调研,签单发航制度是乡镇渡船安全管理的有效方式,四川省、湖南省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核心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签单人员,在渡船开航前进行把关。,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建立相应制度对渡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律责任,除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实施

14、主体是地方政府外(此规定来源于内安条例),其余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均为海事管理机构。,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着重查处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船员渡工酒后驾驶、违反“六不开航”及人车分离要求等),进一步提升规定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权威性,也充分体现海事管理机构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为。,二、海事机构通过行政处罚体现作为,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的行政检查中应加强台账记录,确保检查工作的可追溯性。在处理涉及渡口渡船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加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视听证据。,三、证据保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证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敬 请 指 正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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