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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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的优惠政策:1 企业所得税减免10% ,按照 15% 征收(一般企业按照25% 征收)2 高新技术企业是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3 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4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5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企业需要具备的能力: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是软件著作权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2、以上;4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需要相关资料,可以到沈阳美程科技公司网站查看或者咨询专家,希望对您有帮助。山东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08.06.03 1、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 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的总收益的3%-5% 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10% 。2、经省科委认定的外商投资生

3、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返还企业所得税。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东营、日照、潍坊、淄博等沿海开放区老城区里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 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授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4、高新区的基本建议,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他可先缴后返。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

4、术企业,从开业年度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2 年。其中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 的,减按 10% 征收企业所得税。7、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人民币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8、对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学科带头人的要给予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由省里提供专项科研启动经费。9、留学人员来我省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注册,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10、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学

5、校和科研机构来我省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鼓励省重点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合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11、对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经批准可实行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12、对符合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出口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浅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大全12-02-29 13:24 阅读 (302) 评论 (0) 分类:资质认证专题浅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大全自 2008 年企业所得税税改

6、之后,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详细调整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

7、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高新技术企业人认证条件的企业,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注:(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

8、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

9、税所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 降为 15% ,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 (详见 08 年 1 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 6 年。(如年纳税100 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 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 万)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10、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 (或开发) 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的。.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

11、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12、, 2010 年前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6% 的部分即征即退,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高新技术企业附加的优惠政策A、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以北京为例) :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 5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资金补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C、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3、,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D、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鲁政发 200061号2000 年 9 月 21 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企业

14、创新发展步伐,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总 则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生力军,是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本规定适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山东省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三条从企业创办、起步、发展三个层面全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到山东创办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型企业,

15、鼓励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创新、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认定和管理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 销售收入)不低于 20%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开业不足

16、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颁发相应认定证书。政策措施第六条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小额注册资金和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第七条对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省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人员、党政机关人员,经市、地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农转非等事宜,免收城市增容费。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保留其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实体,予以保留学籍3 年。第八条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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