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适用法规详解——工伤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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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险适用法规详解工伤保险详解工伤保险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1 工伤保险的含义工 伤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在 生 产 、 工 作 中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和 患 职 业 性 疾 病 的 劳 动 及 亲 属 提 供 医 疗 救 治 、 生 活 保 障 、 经 济 补 偿 、 医 疗 和 职 业 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 工伤认定程序工 伤 认 定 是

2、处 理 工 伤 的 先 决 程 序 , 只 有 认 定 为 工 伤 , 才 能 进 一 步 解 决 工 伤 医 疗 的 经 济补偿。2003 年 9 月 1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三 条 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被 诊 断 、 鉴 定为职 业 病 , 所在 单位 应当 自事故 伤害 发生

3、 之日 或者 被诊断 、 鉴定 为职 业病 之日 起 30 日内 , 向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经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 照前 款规 定应 当向省 级劳 动保 障行 政部 门提出 工伤 认定 申请 的 , 根 据属地 原则 应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 职工或者其直系

4、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 个工 作日内 一 次 性书 面告 知工 伤认定 申请 人需 要补 正的 全部材 料 。 申 请人 按照 书面

5、 告知要 求补 正 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 认定 申请 人提供 的申 请材 料完 整 , 属 于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管辖 范围且 在受 理 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伤认定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 出 工 伤认 定决 定 。 认 定决 定 包括 工伤 或视 同工 伤的认 定决 定和 不属 于工 伤或不 视同 工 伤的认定决定。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及其送达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

6、、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 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五)认定结论;(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 认 定 决 定 送 达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人 以 及 受 伤 害 职 工 (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 和 用 人 单 位 , 并 抄 送 社 会 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

7、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补救 措施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分 为以下几种情况: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 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 用 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 工 有 前 款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情 形 的 ,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保

9、险 待 遇 ; 职 工 有 前 款 第 ( 三 ) 项 情 形 的 ,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除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以 外 的工伤保险待遇。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家提醒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2、 工伤 认定 过程 中,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工作 人员与 工伤 认定 申请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 应当回避。4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10、 各 类 企 业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的 职 工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雇 工 , 均 有 享 受 工 伤 保 险待遇的权利。专 家 提 醒 职 工 , 是 指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的 各 种 用 工 形式 、 各 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5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 各 类 企 业 、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 当

11、 依 照 规 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 家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工 伤 风 险 程 度 确 定 行 业 的 差 别 费 率 , 并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费 使 用 、 工伤发 生 率 等情 况在 每个 行业内 确定 若干 费率 档次 。 行业差 别费 率及 行业 内费 率档次 由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 筹 地 区 经 办 机 构

12、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保 险 费 使 用 、 工 伤 发 生 率 等 情 况 , 适 用 所 属 行 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3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专家提醒: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6 伤保险基金的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1)工伤保险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

13、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将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投 资 运 营 、 兴 建 或 者 改 建 办 公 场 所 、 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专家提醒职 工治 疗工 伤应 当在签 订服 务协 议的 医疗 机构就 医 , 情 况紧 急时 可以 先到就 近的 医 疗机构急救。7 动能力鉴 定的含义劳 动能 力鉴 定是 指劳动 功能 障碍 程度 和生 活自理 障碍 程度 的等 级鉴 定。 职工 发生 工 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

14、75 号 第 二 十 三 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 工 伤 职 工或者 其 直 系亲 属向 设区 的市级 劳动 能力 鉴定 委员 会提出 申请 , 并提 供工 伤认 定决定 和职 工 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 二 十 四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和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分 别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15、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 能力 鉴定 申请 后 , 应 当从其 建立 的医 疗卫 生专 家库中 随机 抽 取 3 名 或 者 5 名相 关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 由 专 家 组 提 出 鉴 定 意 见 。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专 家 组 的 鉴 定 意 见 作 出 工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 必 要 时 ,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协 助 进 行 有 关 的 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设 区的 市级 劳动能 力鉴 定委 员会 作出 的鉴定 结论 不服 的 , 可 以在 收到该 鉴定 结 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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