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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给假细则(一)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三)公休: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五)事假: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 3 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薪者当月 3 天内全年 14 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请事、病假薪资全扣。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 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六)病假: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过一个月者全扣。(七)公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
3、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 7 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 7 天,子女 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 56 日,女性工员给假 50 天,并照下列办理。正后)本公司 6 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正后)本公司 6 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十二)特别
4、休假:分如下:(1)在公司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假 7 日。(2)在公司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假 10 日。(3)在公司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给假 14 日。(4)在公司服务满 10 年以上每增加 1 年,加给特休假 1 日但以 30 日为限。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 5 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提交人事单位保管。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表 区分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协 理经 理 主 任 科 长经 理 核 定请主 任核定(3 天以上)核定(3 天以内)科 长核定(10 天以上)核定(4 至 10 天)核定(3 天以内)假职 员核定(10 天以上)核定(10 天以内)核定(1 天以内)工 员核定(3 天以上)核定(3 天以内) (十三) 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