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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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环境方针,规划(策划) 环境因素 法律与其他要求 目标和指标 环境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 组织结构和职责 培训、意识与能力 信息交流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控制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评审,持续改进,检查与纠正措施 监测和测量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记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注-在这个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4.6 管理评审,4.2 环境方针,4.3.1 环境因素,4.3.2 法律与其他 要求,4.3.3 目标和指标,4.3.3 环境管理

2、 方案,4.4.1 组织结构与职责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4.4.3信息沟通,4.5.4 记录,4.4.6/7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与响应,4.5.1/2 监测测量 合规性评价,4.5.5 EMS审核,4.4.4/5 EMS文件 文件控制,4.5.3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一法律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03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05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1995103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

3、99610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4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070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03100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1991062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二 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00320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126,

4、4征收排污收费管理条理 20030701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20623 三其它要求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104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0622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0814 5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0803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625 7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14,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6号令20010122 9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16号令19999123010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32号令2

5、0020602 1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0301 1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21231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125,14压力管道安全与监察规定 19960423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30519 四 国际公约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91230 2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0820,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环境保护标准 三、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法的特点(1) 广泛性(2) 综合性(3) 较强的科学技术性(4) 世界共同性(5) 社会公益性(6) 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7) 地域特殊性,法

6、律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法体系组成1、宪法2、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7、其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环境法体系,宪 法,环保法,环保单行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环境标准,刑法,消防法,节能法,环评法,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国家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全国人大特别程序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有关国际公约,法规(

7、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通过,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 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省会特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部、委、局、办通过,环境法的制定,环境法的实施是指环境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环境法的实施需要人来进行。在我国根据“人”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立法机关:(2)国家司法机关:(3)国家检察机关:(4)国家行政机关:(5)企事业单位:(6)社会团体:(7)公民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 2004年3月1

8、4日修订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要)1989年12月26日(6章47条)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

9、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

10、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

11、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局长 解振华2002年11月

1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2002年10月13日,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四十一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3)环境保护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 污染防治法-水、气、声、渣海洋等 环境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

14、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09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996 04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0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 04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条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15、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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