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概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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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 美 法 概 论,袁 春 兰,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史教研室,2,绪 论,一、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3,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4,法律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 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5,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立法权在

2、理论上和 事实上高于司法权,法典的制定,司法机关的法创造动机 和能力受到极大的钳制,集中演进模式,6,英美法系的演进模式,以判例法为主 的不成文习惯法,遵循先例, 审判中采取当事人 主义和陪审团制度, 极端注重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 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 实务人员(尤其是高 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分散演进模式,7,法律制度特点的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院系统的双轨制、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 英美法系: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 、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学教育、法律职业,8,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

3、现实社会的变迁。,9,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中国留学生的去向大都集中在美国、日本和英国。,10,二、参考书,1潘维大 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哈罗德伯尔曼(美)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 4密尔松(英)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5伯纳德施瓦茨(美)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6李红海著: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4、版。,11,第一章 普通法,本章将介绍英美法的重要法源普通法,包括普通法的基本含义、形成的原因以及学术观点。重点是普通法形成原因之分析。,12,第一节 普通法的含义,一、普通法的含义 (一)关于对common law的翻译“习惯法” 抑或“普通法”?,13,(二)普通法的含义,1原始含义:是指在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形成的与地方习惯法相对称,在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英国的“习惯法”。 来源于教会法的jus commune,lex communis,14,(1)与衡平法相对称 即指原始含义上的普通法。指从13世纪形成的在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由英国早期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

5、,2普通法的现代含义,15,2普通法的现代含义,(2)与制定法相对称,普通法就是判例法。 (3)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对称,普通法就是指英国法。 (4)与大陆法相对称,指与大陆法相对立的整个英美法。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16,二、与普通法相关的几个概念,(一)判例法(case law) 既指一种法律方法,也指一种法律 从法律方法角度讲,判例法是“是根据法院和法庭以往对特定案件所作司法决定而对其中设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概括的普遍术语。 从法渊角度讲,判例法是汇编判例的集合或者是作为证据的特定主题的法律,或者是由已决案件形成的法律,区别于制定法和其他法律渊源。,17,(二)案件(case),

6、布莱克法律字典对“case”有不同含义 广义理解上既包括已决案件,也包括未决案件。 狭义理解上, “案件”较为合适。,18,(三)先例(precedent),先例是“法院做出的决定或已决案件。为后来出现的类似或相近案件提供了范例或者效力。 法院在先前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基础上审理案件,在事实或法律原则上与待决案件相似的先前案件即为先例,19,(四)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原理或者规则。,20,第二节 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形成的学术观点 (一)国内关于普通法形成的主流学说 普通法的形成与英格兰国王政府在司法领域的中央集权化的尝试分不开,1066年“诺曼征服”

7、以后,原有的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给统一的全国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于是,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调查了解各地习惯法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使之成为统一的制度-普通法,施行于全国。,21,国内主流学说的基本含义,一、普通法形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点:其一英格兰建立了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其二是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给统一的全国管理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巡回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的动力与直接原因。 三、普通法建立在各地习惯法的融合的基础之上。,22,(二)国外关于普通法形成的观点,1、梅特兰的“综合因素”说梅特兰不以某个单一的历史事件作为普通法形成

8、的标志,而是围绕国王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当时国王司法中已经具备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最后的结论。 着重强调亨利二世改革:职业法官组成的永久性的国王法院、巡回法官、陪审团的调查、原始令状常规化的运用。,23,2、密尔松的“诉讼程序”说,密尔松注重普通法上诉讼程序的变化,尤其是三大普通法法院中王座法院和财税法院如何通过拟制的办法从普通诉讼法院中获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概括答辩如何被特别抗辩所代替以及诉讼的中心如何从原来的陈述诉由为主转向以抗辩为主,并从这些程序与诉讼的变化中探寻普通法的形成。,24,3、哈森的“宪政维度”说,哈森通过对王权与领主权、中央与地方法院、刑事犯罪以及民

9、事纠纷尤其是土地诉讼的解决这些普通法形成时期至关重要的各项因素的分析,指出普通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特别是英格兰社会各阶层对于国王司法救济的巨大需求、源自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强大王权与习惯的法传统以及国王与领主们之间的权力争夺与斗争,使普通法在 1066至1215年这一阶段最终得以形成。,25,4、卡内冈的“欧陆视角”说,以欧洲大陆为参照系,把早期普通法的发展放置于整个欧洲社会变迁尤其是西欧的大背景之中进行考察,从中发掘出影响普通法形成的各种因素。,26,二、普通法的形成,(一)关于普通法形成的时间界限 1梅特兰认为到布莱克顿时代,即11-13世纪普通法形成; 2密尔松则将普通法的

10、第一个形成时期界定为大约是在13-16世纪; 3卡内冈认为自至安茹王朝约翰国王于1204年丧失其全部的大陆领地,普通法才真正是英格兰全境适用的普通法。 4约翰哈森教授则将普通法形成时间定为1215年大宪章颁布之时。 5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被视为普通法形成的最后阶段。,27,(二)普通法形成的几个重要时期,1.普通法形成的过渡时期(1066-1144年) 2.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通过对先前地方的封建司法管辖权行使王室司法管辖权,二是通过对地方与封建的法律所调整的民刑案件适用王室法律 改造令状,确定陪审团制度,发展诉讼程序 3.从理查德一世到爱德华一世时期(1

11、189-1307年) 1278年格洛斯特条例规定,凡诉讼标地在40先令以下者,不得由国王法院受理。,28,三、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 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 2其次,将法兰克人的骑士占有制引进到英国并予以改造 3最后,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29,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 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王室法庭扩展了法律的正义 王室法庭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30,第二章 普通法形成中的司法权,司法权

12、是探讨普通法形成的关键问题。普通法形成以前,英格兰地区存在相互对抗的不同的权力,依据不同的原则从事诉讼活动。有国王司法管辖权、领主司法管辖权、地方司法管辖权以及教会司法管辖权。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王司法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过程。通过规避、排挤、限制、剥夺其他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路径,最终决定了普通法的独特发展道路以及普通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质。,31,第一节 普通法形成中的司法权,一、封建主义与司法管辖权的多元化 1封建主义的含义feudalism 封建主义是基于封地的授封而在领主与附庸之间产生某种特定的封建契约关系、并由此推演而成的一种社会形态。,32,封建主义的本质:分权,契约关系,契约关系

13、,契约关系,33,2司法管辖权的多元化,首先,国王的司法权和领主的司法权 其次,地方司法权 最后,教会司法权,34,二、领主司法权,(一)领主司法权存在的依据 1.国王的授权 956年爱维德国王赐给约克大主教的特许状,其中含有With sake and soke Sake即案由、诉讼 Soke即司法的权利、利益 2.封建主义原则,35,(二)领主司法权下的封建法庭,封建法庭:是指建立在封建土地保有制基础上,以实施封建法和维护封建法权关系为职能的法院。 1.领主法庭:贵族领主根据封建法习惯,有权也有义务召集下属自有土地保有人组成领主法庭,审理领主与封臣、封臣与封臣之间有关封建权益纠纷和债务、契约

14、、抵押等方面的民事案件。每三周开庭一次。 包括大领主法庭和小领主法庭。 大领主法庭:由国王直属封臣即大贵族主持召开,由其下属自有土地保有人组成的法庭。 小领主法庭:只有一处庄园的贵族,如果庄园内有两名以上的自有土地保有人时设立的法庭 。,36,(二)领主司法权下的封建法庭,2.庄园法庭:由庄园内的全体维兰组成的,审理涉及维兰封建义务或维兰之间的债务、契约、土地转让等案件,以及与池塘、林地、牧场等公地使用权和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 每三周开庭一次,由领主的管家主持。,37,领主法庭与庄园法庭,领主法庭与庄园法庭有区别: 领主法庭由全体自由土地保有人组成。领主担任法官以主持案件的审理,但判

15、决结果则由出席法庭的全体自由民集体做出。 庄园法庭由全体维兰(农奴)组成,领主的管家不仅主持案件的审理,还负责判决的制作。,38,三、地方司法权,(一)郡法庭 1.郡法庭的由来 A.郡法庭:在英文中被称为county court,简称为county。 B. 郡法庭的主持人:从方伯到郡长 C.郡法庭的诉讼人(suitor):一切案件的判决必须由全体诉讼人集体做出,39,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其一,执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残存下来的习惯上的司法权,处理各自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诉讼案件与纠纷。 其二,国王以发布令状的形式,授权郡长在郡法院中处理与王室利益有关的各种案件 其三,国王派遣王室法官到郡法院中主持

16、审判,以处理那些违反“王之和平”的严重犯罪案件。,40,(二)百户法院 (hundred court),百户法庭由郡长任命的百户长主持,其构成人员与运作方式与郡法庭相同。12世纪时每月开庭一次,1234年后改为3周一次。有权受理民事、刑事、宗教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案件案件。 诺曼征服后,有三分之二的百户落入领主私人手中,百户法院与领主法庭融为一体。 未被领主私人所掌握的百户法院继续存在,但它们手中的司法权较原来大为缩小。,41,四、教会司法权,(一)教会司法权在英国的发展状况 1诺曼征服以前的情形 未形成专门审理宗教案件的教会司法机构,主教及其他教会僧侣出席郡及百户法院,与世俗贵族及自由民一起审理各类世俗案件及宗教纠纷。 2诺曼征服以后的情形 威廉一世下令主教与副主教不得在百户法院中审理宗教案件,也不得将涉及灵魂管理的案件提交给世俗人裁决,禁止任何俗界人士依据教会法裁决宗教案件,由此导致与世俗法院相分离的独立的教会法院司法体系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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