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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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1 早期希腊的理论: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的公元前 5 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而且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开始认为法律不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人们舍弃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并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实施并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为“诡辩派”可以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代表人物。2 柏拉图的法律观:不甚重视法律,柏拉图心中的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依凭法治来管理的,

2、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具法律的”毋庸置疑,他的理想国失败了,但他仍然坚持“无法律”的国家。3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以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其指出, 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相对于柏拉图的人治,他认为法治更为可取。但他也意识到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于是他提出衡平法来解决这样的困难。 ,他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4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规:把“自然”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按他们的理解,就

3、是支配性原则。他遍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方式视为神。这种支配性原则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这种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是理性法。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西塞罗赞成一种观点即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平等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对罗马帝国的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二中世纪的法律哲学。1 早期基督教教义: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 国家

4、制度起源于人类本性的腐败,为了使恶人惧怕惩罚而不敢为非作歹,政府便成为必要。2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托马斯把亚士多德的理论同福音教义相适应。并将其整合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托马斯讲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知道的,人类不知道,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凭理性知道的永恒法的某些原则。自然法的一般性原则中最基本规则就是行善避恶。神法是圣经启示给人的法律,来补充那种作为相当一般的和抽象的原则体系的自然法。人法: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他是有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的和公布的。他将理性观念纳入了

5、他的法律定义之中。一种不正义,非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正义由两种部分组成,一种是分配正义,另一种是交换或矫正正义。3:中世纪唯名论者:中世纪围绕 “一般概念” 的论战, 主要有两个对立的派别“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 。中世纪唯实论的观点: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一种 严格的对应。 司各脱趋向唯名论和实证主义的思潮,他建构了这样一个哲学:根据一般法则(如理性法) 对个体所做的决断只起次要的作用,而根据自由的个人意志所做的决定则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意识在支配理性。他不承认把食物分为善与恶的自然法威廉也是唯名论, 他认为道

6、德命令只有在存在着某一特定秩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后来天主教学者又回归了唯实论和自然法观点。(其实就是关于一场意志与理性谁着更高的问题,个人观点)三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1 导言:古典自然法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首先,他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第三,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期间其支配

7、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 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知识进路的转换。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第二阶段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2: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格劳秀斯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颇有影响的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他认为, 人的特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求,对社会生活的欲求。他把自然法建立在一种遍及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基础上。 ,他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普芬道夫同意托马斯人实收自爱和自私本性强烈驱使的,但是他也同意劳秀斯观点即人向往社会。他认为自然法则存在两个原则:;第一种原则告诉我们人们要进阶权利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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