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代拦头与市镇管理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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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宋代“拦头”与市镇管理关系的思考吴晓亮2012-08-30 09:57:13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南昌 )2011 年 11 期【内容提要】 拦头,自五代出现以来,在宋代发生了地位高低及所掌职事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为拦头的设臵从最初具有的临时性,后趋于固定化; 由于拦头的职事与征税密切相关, 故人员的选拔要经由转运使司的官员,客观体现出其身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拦头工作的场所从府州县的商税院或商税务一级,逐渐向下发展,广臵于镇,甚至活跃在比镇更低一级的“市”;这一变化过程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宋代市镇的发展水平大致同步,在南宋尤为典型, 是我们考察宋代市镇“市”级管理的一个重要窗口。【关

2、 键 词】宋代/ 税务/ 拦头/ 专知官 / 市镇管理自20世纪 203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对宋代的市镇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比如,在市镇的管理方面, 有一些学者虽有专文阐述,但研究多集中在镇这一级, 对更低一级的市则少有涉及。市的情况究竟怎样呢?能否再做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和研究呢?本文欲就过去关注过的问题再作梳理和思考,以期能对宋代市镇研究有所深入。在宋代市镇中,笔者将宋代的“镇”和“市”视为不同的层级。一般说来,在市镇勃兴的宋代, 由于镇的基础较好, 所以它们大多会由前代那种军事功能突出的军镇转化为经济功能日渐凸显的城镇,管理也逐步民政化、行政化。属于“市”级的墟市、

3、 税场等则与之不同, 首先是它们大多兴起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商品流通活跃的乡村地区, 在形成之初就具有明显的经济特性。由于自身的基础较“镇”薄弱,所以官府对其的“管理”旨在收取杂税,且具有不稳定性。通过阅读文献与思考, 笔者认为宋代的“拦头”也许是考察宋代市镇“市”级管理的一个窗口。一、今人对宋代“拦头”的认识“拦头”,在宋代官制辞典 中这样解释: “拦头,公吏名。掌拘收税钱,并审验客人 ( 商旅) 所执地头引以放行。” 1(P334) 这一解释是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七之二十九至三十中北宋徽宗朝的史料。王曾瑜在论述宋代吏制并专文分析吏胥职责时认为, 宋代拦头的职责比较固定, “专管征收商税”

4、。2(P369)苗书梅的研究更加深入,她在一篇关于宋代公吏制度研究的论文中指出,“拦头”或作“栏头、拦子、揽子、揽头等。五代时,藩镇始在关、津、河渡等处广设拦锁,征收过往商旅的钱物,宋太宗时改为差税户主之。差役制下,乡户管理关津河渡,须定额给官府交钱,若收入减少,就得以家产抵当,于是,应此役者多至破产 , 募役法实施后允许民户自愿投名,不支雇钱。拦头的定额虽不太多,如福州北宋时 37 人,南宋时 30 人;台州北宋时 14 人,南宋时 12 人。但额外设置非常严重, 南宋尤其突出。 拦头与专知官合称专拦, 本以拦纳商税及禁榷物品为主,但南宋时, 因为专拦往往与纳税官及仓库吏通同作弊,地方征收二

5、税的官吏往往只接受拦头拦纳的钱物,于是夏秋二税及和买绢、 和籴米的征收, 都有拦头参与其中, 他们以次充好, 多收入己,少纳于官,使官府与纳税者均受其弊”。3 上述几种说法都解释了宋代“拦头”的身份与作用,不过,当我们进一步检索资料就会发现:王曾瑜的解释过于简洁;宋代官制辞典的依据是北宋徽宗朝的资料,并不能全面反映“拦头”在宋朝319 年间的变化;苗书梅虽然勾勒了“拦头”的发展线索, 但又将“拦头”与专拦和揽子、 将专拦与专知官等归在一起。他们虽说都是役吏, 但各自是有差别的。 鉴于这些原因; 笔者欲再做探讨,进一步厘清拦头的职能与作用。二、宋代以前的拦头根据史料的记载, “拦头”在五代十国时

6、期就有,其与检税有关。 黄休复的茅亭客话 记有后蜀末利州路二位商客携商货“往葭萌市鬻之”。时“山程巇崄,竹树荒凉。时雨初霁,日将暮,去市十五里余,林高树上有人云:虎过溪来,行人回避。二客惶忙选得一树高枝叶蔽人形处登之。逡巡,有二虎迭来,攫跃或作人声曰:人在树上。一虎曰:我须上树取之。虎欲相及,二客悸栗以拄杖摏之。 虎叫曰:刺着我眼。 遂下树, 号呼而逸。至曙,行人稍集,遂下树赴葭萌市,征之所有。一妇报云:任拦头夜来醉归,刺损双眼,不来检税。二客相顾私语,众怪而问之,因说夜来以拄杖摏损虎眼,是斯人伪为虎劫路耶。众言比处近有二虎且暴,四远村庄犬彘驹犊殆将食尽。市人遂相率持杖,往拦头家验之。才及中路

7、遇一虎,虎畏人多,惶怖奔逃,越山哮吼而去。众至任拦头家,窥其篱隙之内,但见拦头倮形而坐,两目流血,呻吟不已。众乃叱之,以杖击笆篱。其拦头惊忙踉跄,曳一尾突门而出,目无所见,撞落深坑。吼怒拏攫,为众人棒及大石毙之。 遂舁入市,向先见之虎,即拦头妻也”。 4( 卷八葭萌二客, P953-954) 这是一条较早反映拦头活动的史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 至迟在五代十国时期,拦头已经出现,他们在“市”中承担着“检税”的事务。三、宋代的拦头宋代拦头的情况在宋会要辑稿、宋人笔记小说中多有记录,但反映出的史实是:从现有数据看,“拦头”收税作恶、侵扰百姓的记录更多的是在真、仁朝之后,这与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活跃期

8、相吻合。那些在“数里之外”拦截税钱或据地验引的记录,多在北宋末年才频繁出现,南宋日益猖獗。下面做一梳理:首先,在宋朝立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拦头”不过是在商税院中从事杂役的人,身份低下。随着他们接触税务程度的深入,日益受到官府的重视。据宋会要辑稿载,太祖开宝三年(970) 四月,诏:“河北诸州盐法,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充赏。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委本判官盐( 监) 掌。敢有侵隐,并当削除;能纠告者,本院栏头、节级即补税务职掌,百姓即免三年差役,并给赏钱百千。”5( 食货二十三之十八, P5183)这条资料说明,宋朝初年,“拦头”主要是在商

9、税院当职。 此时,他们的具体执掌并无明确记录,但一定与商税院的“税务”有关。 而且,从他们具有纠举欺隐的能力看,说明他们不仅熟悉商旅纳税情况, 而且明了州府官府管理人员与商客之间缴纳税收的具体环节,比如纳税多少、纳税时间、 税收流向等。 真宗大中祥符的一条记载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大中祥符七年(1014) 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5( 职官二十七之三十五, P2954)正是由于他们掌握纳税的一些具体而关键的环节,“知情”或“同情”, 所以,在国家整肃和监督吏治的过程中, “拦头”才可以作为提供证词的、 具有“纠告”能力的人。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 “拦头

10、”、“节级”才能“补税务职掌”。能否这样理解,作为役吏,当时“拦头”的身份并不稳定,只有立功、有业绩方能获得较稳定的、执掌税务的职事。“拦头”的选充和身份的进一步稳定,应当是在太宗至道年以后。文献载:“至道二年,诸道拦头委转运副使拣选充。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募,元丰以来不给雇钱。”6( 卷十二, P383)这就是说,此前“拦头”的选拔是带有随意性的,或说对个人的财力、 人品与能力没有具体要求。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 税收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提高,“拦头”涉及税务具体环节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所以,“拦头”就由地方主掌财赋的转运使司的官员“转运副使”选充,而且

11、规定必须是第五等户方有资格充投。尽管拦头是由地位不高的“五等户”充任,但因其所接触的“税务”与财货密不可分,这就决定官府在拦头的选拔上还有更高一层的要求。比如,需要该人有人品、有一定的文化等。可惜,这方面的资料还没有看到。 无论怎样,这已经是“拦头”身份地位得到重视和确认的一个信号。从此,各州的“拦头”也有一定的数额。据记载,福州北宋熙宁七年(1074) 有 37 人,南宋绍兴三十二年 (1162) 有 27 人。7( 卷十三 版籍类四 ?州县役人, P226)台州北宋时 14 人, 南宋时 12 人。 8( 卷十七史役门 ?州役人?栏头, P731) 其次,“拦头”职责在北宋徽宗年间更加明确

12、,他们在市镇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在北宋前、中期的资料中,拦头从事的职事与税务有关,或检税、或收税、或验引,材料比较细碎。 北宋末年徽宗朝的几条资料较完整地记录了拦头职事具有“一条龙”的性质,从一个侧面说明拦头的地位比以前更重要了。大观三年 (1109) 的资料曰:“三月十五日,诏:诸路应茶客合经过州县,税务栏头批引,封笼篰及行遣茶事手分、 贴司并行重 (禄) 法。 ”在这里,“拦头”的职责明确为“批引”、 “封笼篰”。 又有政和四年 (1114) 资料曰:“十月七日,淮南路提举盐香茶矾事司状:, 诸路应茶客合经过州县,税务栏头及行遣茶事手分、贴司,即未有立定重禄,请给则例。本司今依应将州、县、镇

13、税务应系茶客经过去处,欲乞每月各轮差栏头二名当务,专管验封引、收税,量事务繁简分三等重禄钱。州军在城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上等,各支钱五贯文;县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中等,各支四贯文;镇税务每月栏头二名,今立为下等,各支钱三贯文。其本月不当验封引、收税之人,如于茶事有犯,已有指挥,并合依重禄法施行。 兼契勘州县行茶事人吏重禄食钱,系以常平头子钱支充。所有今来栏头重禄,亦望许于常平头子钱内应副。诏:诸州、县、镇税务各一名行重禄,管勾验封等事,州每月支钱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余依淮南盐事司所申。 余路依此。 ”这条资料很有代表性,能否将此视为拦头职事的制度化呢?笔者认为, 如果拦头有固定的

14、职事、 有固定的人员安排、 有固定的轮差时间、有固定的食禄,拦头的设置就已经形成一种制度了。当然,“拦头”职事的制度化是一个过程。北宋前期,他们只是临时设置,需要有纠告税务官员的不法行为才能获得“补税务”的身份;到北宋中期, 转运司官员对拦头的选拔提高了他们的身份;王安石变法使其有了食禄, 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事实上,拦头职事、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化至北宋末年都还没有完成。据政和八年 (1118) 资料载:“八月十七日, 臣僚上言: 伏见天下商税务欲乞应客人商税之物所经由私小路, 并令栏头只批引放过, 就前路官务照验, 一并收税。庶几可以少绝偷税之弊, 有补财用。 ”5( 食货十七之二十九至三十,

15、P5098)这里的“拦头”只“批引放过”,显然并非如前所谈在各级税务里的“验封引、收税”的“拦头”。这条资料距政和四年已经过去数年。又据宣和年间(1119-1226) 资料载:“都茶场状:勘会客贩茶经过州、县、镇税务,依政和四年十月七日朝旨,各轮差栏头一名管干批引、验封、收税等事,支破重禄食钱,州八贯,县七贯,镇五贯文。昨缘行旧法免税,不入税务,其州县差栏头食钱更不支破,止差重禄人吏一名相兼主管,日支食钱二百文。 近准宣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朝旨,既已依旧纳税,其批引、改指等自合税务主管,所有州县镇轮差栏头重禄食钱,缘未经申明,付讫详酌指挥施行。诏依政和四年十月七日指挥施行。”5( 食货三十二之十

16、六至十七,P5365-P5366) 据以上资料进一步说明几点: (1) “拦头”的职责主要是在州军的在城税务、县税务、镇税务专管验封引、收税;(2) 每月都轮差二名“拦头”在税务当职;(3) 根据其所理事务的繁简,州军、县、镇的“拦头”各有一人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重禄钱; (4) “拦头”职事的确定虽然是由“茶事”引起,但似逐渐成为北宋各州、军、县、镇所依行的制度;(5) 此时的“拦头”的活动空间还未拓展到镇以下的税务之外,也就是说与“市”一级的收税还没有太大的关系。再次,两宋交替之际, 拦头的活动向市镇中“市”级拓展,并以一种较为野蛮和贪婪的方式开始了官府对“市”的掠夺和管理。从前引资料可知, “拦头”的职事与税务有关。北宋前期, “拦头”不过是在商税院中从事杂役的人。 至北宋中期,由于他们经由地方转运使司的官员选充后,身份地位有所提高, 史料中更多出现他们与客商打交道,且掌管了官府收税的一些关键环节的记录。 与此同时, 拦头欺压商旅的记载也愈来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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