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 金属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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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1 1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1.1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 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 3.0.12 条1.2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 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

2、坡的稳定性 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 3.0.13 条1.3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 3.0.14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

3、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 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 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 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1.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令发布,第 79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 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 可接受: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

4、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 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 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十九条1.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厂外民居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架空电力线; 明火设施及火花散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3.4.

5、1、3.5.1、3. 5.2、4.2.7、4.2. 9、10.2.1 条1.6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 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区,辅助生产区河公用工程设施区也可布置在生产装 置区内。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第 5.1.4 条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控制室; 变配电室;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等;(厂内)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罐区; 厂区围墙;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 3.4.1、3.5.1、3. 5.2、4.2.7、4.2. 9、1

6、0.2.1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明火设施及火花散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1.8压缩空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50029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 腐蚀性和有害汽提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是站内有良 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宜靠近负荷中心。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第 5.3.7 条1.9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单层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

7、别为 4000(一级耐火) 、3000 (二级耐火) ,多层几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分别为 3000(一级耐火) 、2000(二级耐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 3.2.2、3.3.1 条1.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 邻。第 3.3.5、3.3.9 条1.1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 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8、低于 1.5h 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2014第 3.3.6 条1.12甲、乙、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 3.3.4 条1.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 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 3.6.2 条1.1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第 3.6.8 条1.15变配电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 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9、GB50016-2014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防火隔墙与与其他部位分隔。第 3.3.8、3.6.9 条1.16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便于操 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 4.6.1 条1.17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 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 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 5.2.6 条1.18用于加工、转运或贮存铝镁粉的建筑物宜为不带地下室的 单层建筑。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

10、7269-2003 第 5.2.2 条1.19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 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 得留有孔隙。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3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1.20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 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4 条1.21工、库房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6 条1.2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

11、建(构) 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 2007 第 5.1 条1.2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2、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 泄爆口;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 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 2007 第 5.3 条1.24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GB17269-2003 第 5.3.1 条1.25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

12、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2 条1.26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3 条1.27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爆炸危险环境的入口处外侧,应设 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门、金属支架等。化工企业静电接 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第 2.9.4 条2 2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2.2.1工艺方法是否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 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第 5.3.1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2.

13、2.2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 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第 5.3.1 条 d2.2.3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监总管三2015 113 号2.2.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监总管三2015 113 号2.2.5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2.2.6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

14、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 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 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 备的数量。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 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5、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 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 制设备。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

15、局部照明灯具 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 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 角度不应大于 60 度。第 5.1.1 条2.2.7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 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 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 2007 第 6.2.3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 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 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2.2.81、所有金属设备、

16、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 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 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 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5、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 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 2007 第 6.3.2 条2.2.9通风除尘1、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3、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4、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 2007 第 6.6 条序号标准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2.2.10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 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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