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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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 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占新,,2,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药品相关罪名解析及入罪标准,如何做好两法衔接?,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3,相关工作依据,1、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及其修正案(八)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2、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7、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92号) 8、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公通字200979号) 9、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 10、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2011.2.9日,,4,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涉及药品犯罪罪名,225

3、条 非法经营罪,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6,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行政执法面临问题,刑法修正案(八)141条修改,疑难问题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

4、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包括已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销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没有取得合法资格,非法生产、销售、经销、贩卖假药的单位和个人。,只能是故意,,8,原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后的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

5、,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9,修改后的141条对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宽:入罪范围更宽,降低入罪门槛,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入罪限制条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打击范围更宽,增加了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使人身伤害因果关系

6、难以确定的案件有了更宽泛的判定标准。重:量刑幅度更重。由单处罚金变为并处罚金,量刑标准最低变成人身自由罚,加大了打击力度;罚金标准更重。取消了根据销售金额来定罚金的规定,解决了罚金低于罚款的问题。为进一步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修改后的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但由于目前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具体解释,实践中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具体条款理解不一致,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1,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7、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2,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8、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13,相关规定,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2001)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

9、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14,几个争议性问题的探讨,(一)是否所有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二)主观故意由谁来判定?,,15,几个争议性问题的探讨,(三)主观故意的判定标准是什么?,,16,(四)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是否构成犯罪?,,17,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10、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

11、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

12、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13、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要件,立案标准,注意问题,,20,生 产 、 销 售 劣 药 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并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包括依法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销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没有取得合法资格销售、经销、

14、贩卖假药的单位和个人,只能是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按劣药论处的情形。),,22,立 案 追 诉 标 准,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一)的规定,“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

15、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二看生产、销售的劣药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 追诉标准(一)第18条第1款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3.两高、两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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