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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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济南大学法学院 汲雷,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3、社会法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及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法律规范。,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税法等。 可以认为,社会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法律制度。,官方则把社会法作为七个法律部门之一看待: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引自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二、劳动法和

2、社会保障法的利弊 利: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较为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 弊:有降低经济效益,“养懒汉”之嫌。,上编,劳动法,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产生。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促成了雇主和雇员的分化 (二)签订契约过程中对实质平等的要求 (三)新兴的工厂需要大批劳动力,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四)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二、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 1、劳动法中的劳动 广义的劳动,是指人有意识地运用生产工具创造价值的活动。 劳动法意义上

3、的劳动有其特定的含义:,(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 例:民事承揽关系中的劳动就不具有这个特点。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 自己当老板、义务劳动等不具有该特点。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以此为谋生的主要手段。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2、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1)既有财产属性又有人身属性

4、; 财产属性:商品交换 人身属性:劳动力与人身不可分离 (2)既有平等性又有从属性。 平等性:等价交换、平等协商 从属性:接受支配和管理,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也可称为“附随劳动关系”,主要有: (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权平等原则 什么是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从事劳动以及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平等表现为:,(1)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012年国家

5、公务员考试招生简章(节选),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5日至1993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2)待遇均等权; 待遇均等权主要表现为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

6、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身份差别导致待遇不同,(3)劳动条件平等权; 劳动条件平等权是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2.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原则是宪法中的自由原则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契约自由; 一是劳动者的缔约自由,也就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即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需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2)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劳动者的结社权表现为组建和参加、退出工会组织的自由。 而团体自治表现为: 一是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独立于政府和用人单位。(判决黄狗契约为非法) 二是

7、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包括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谈判、罢工等不受政府和外来力量的干涉。,(3)禁止强迫劳动; 国际法上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而我国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范围太过狭窄。 典型例子:劳动教养制度。,3.倾斜保护原则 (1)解雇保护 (2)基准法定 (3)劳动争议仲裁中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第二节 劳动权,一、劳动权概述 劳动权属于人权的组成部分。 人权包涵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内容; 劳动权是在社会权背景下对人权概念的更深层次的解读。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要求政府创造条件,保证劳动者就业; 二是劳动者在遇到劳动风险时可以要求政府救济。,二、劳动权的性质与内

8、容,(一)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的核心仍然是基本人权,具体则表现为社会权和受益权。 (二)劳动权的具体内容 个体劳动权:包括自主选择权、平等就业权以及劳动保护权、劳动风险救济权等; 集体劳动权:主要指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协商权以及劳动争议权。,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一、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就业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保障法,王全兴教授的观点: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保障法三部分。 台湾学者的观点: 三分法:个别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保护法。 二分法:个别劳动法、集体劳动法。,二、劳动法的地位 (一)概述 劳动法地位的两个层面: 一是部门法地位独立的部门法 二是法域

9、地位社会法,(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除制定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等。 非正式渊源:,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第一节 外国劳动法的历史 一、外国劳动法的起步阶段(19世纪) 1802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 纺织厂学徒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劳动法起步阶段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厂法的产生; 新西兰于1894年

10、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 (2)工会法的产生; 英国在1871年公布了工会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产生; 新西兰于1890年通过立法,率先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4)社会保险立法的产生。 19世纪末,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画家门采尔所画 工业革命初期的工厂油画,缺陷: 很多法律只适用于部分行业和部门 劳动合同仍由民法调整 工厂法中有很多法律条文不完善 劳动立法发展还具有不平衡性和不稳定性,二、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前半期) (1)劳动法已遍及绝大多数国家; (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整,内容得到充实; (3)社会主义劳动法开始产生。,

11、三、外国劳动立法的成熟阶段(20世纪后半期至今) (1)各国宪法对公民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 (2)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出现,平等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3)就业促进立法的出现和发展; (4)劳动法的体系日益完备,适用范围更加扩大。,美国有世界上最严厉的反就业歧视立法,美国雇主在招聘时 被禁止询问求职者的问题,1. 你的年龄是多少?How old are you? 2. 你结婚了吗?Are you married? 3. 你是美国公民吗?Are you a U.S. citizen? 4. 你有任何残疾吗?Do you have any disabilities? 5. 你服用药物,抽烟或喝酒

12、吗?Do you take drugs, smoke or drink? 6. 你遵守哪种宗教?What religion do you practice? 7. 你是哪个种族的?What is your race? 8. 你怀孕了吗?Are you pregnant?,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一、1949年以前劳动法的历史 北洋政府1923年颁布暂行工厂规则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过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等13项法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的历史 (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法 第一阶段

13、:起步(1949-1956) 第二阶段:初步发展(1957-1966) 第三阶段:停滞(1966-1976) 这一阶段的特点: (1)劳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不高; (2)劳动立法多为单行立法。,(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劳动法 第一阶段:劳动立法的恢复发展期(1978-1994年劳动法制定前) 第二阶段: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1994年至今),第三节 国际劳动法的历史,一、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立法的历史,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19-1939) 国际联盟的专门机构 第二阶段(1939-1945) 独立存在 第三阶段(1946至今) 联合国专门机构,宗旨:(1944年费城宣言) “全人类不分

14、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主要成就: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参照和依据。,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核心劳工标准有四个方面: 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有效废除童工; 消除就业歧视。 这四个方面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目前中国批准了其中4个。,二、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 包括: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等。,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总论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5、(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反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前提条件不同; (2)内容不同; (3)性质不同。,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以把劳动法律关系划分为: 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的劳动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2)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可以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从劳动法律关系个数的角度,可分为单一和多

16、重劳动法律关系。 (4)还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此外,还可分为正规用工和非正规用工,还可以按职业划分等。,(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 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个人意志; (二)兼容性 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 (三)职业性 围绕着某一职业性的劳动而形成。,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1.行为 (1)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 (3)行政行为。,2.事件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环节及其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 (1)产生 (2)延续 (3)变更 (4)中止 (5)消灭,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在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为工会和雇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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