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管理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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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管理计划(草案)一、背景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及中国政府与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关于中国 CFCs/CTC/Halon加速淘汰计划协议的要求, 我国于 2007年 7 月 1 日实现了除保留一条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 ” )生产线在 2008 和 2009 年每年生产 550 吨用于药用吸入式气雾剂 (以下简称“MDIs” )用途外的 CFCs生产淘汰。为保障外用药用气雾剂行业和制冷维修行业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合法使用的消费要求,国家在 2006 和2007 年度由四家 CFCs生产企业共同储存了500吨

2、 CFC-11和 3000吨CFC-12 。 为确保国家储存和少量新生产的CFC-11和 CFC-12按规定用于药用气雾剂(包括吸入式和外用) 行业和制冷维修行业的合法使用,并能够有效保障供应,需要对国家储存和少量新生产的CFCs的销售和使用进行必要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计划。二、目标本管理计划实施的主要目标是:1、确保国家储存和为MDIs新生产的 CFCs按规定用于药用气雾剂和制冷维修行业, 同时,药用气雾剂和制冷维修行业的企业能够方便、有效获得 CFCs的供应;2、蒙特利尔议定书 国家履约主管部门能够及时获得可靠、准确的相关生产和消费统计数据, 实现对外承诺的监督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三

3、、有关参与方2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作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主要执行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管理计划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数据统计等工作,涉及并参与本项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包括:药用气雾剂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药监局” )制冷维修行业有关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制冷协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家电协会”)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汽车协会”)等;药用气雾剂生产企业和制冷维修企业:国家储存和少量新生产的 CFCs的合法消费用户;CFCs供货方和主要供应渠道: CFCs储存企业和 CFCs经销商。四、销售管理确保国家储存和为MDIs新生

4、产的 CFCs 用于药用气雾剂和制冷维修行业的重要管理环节在于其销售管理,简明而有效的管理对于保证药用气雾剂和制冷维修行业的供应也至关重要,为此,拟对CFCs的销售采用“销售登记管理”方式,以规范CFCs储存企业和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并通过其采购和销售数据登记、报送和统计,从而获得国家层面的总体相关信息。销售管理的具体执行见“全氯氟烃销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五、使用管理由于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 CFCs用途的不同,对最终用户的 CFCs销售和使用管理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拟对以下CFCs消费行业和用途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方式和管理措施:1、药用气雾剂行业3 药监局作为药用气雾剂行业主管部门,

5、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并直接负责药用气雾剂行业CFCs淘汰计划与执行,以及对药用气雾剂生产企业的相关培训、 指导和行业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协助开展药用气雾剂企业CFCs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药监局负责每年预测下一年度药用气雾剂行业CFC-11和 CFC-12使用量,并同时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药用气雾剂生产企业应直接从CFCs 储存企业或持有 CFCs 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购买所需CFCs ,通过其他经销商采购CFCs的企业,需向药监局上报该经销商的有关信息,药监局汇总后通报外经办, 外经办将其列入经销商清单, 并按照 “全氯氟烃销售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进行管理。药用气雾剂生产企业每季度向药

6、监局上报其CFC-11和 CFC-12采购和使用明细,由药监局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2、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维修行业为保障储存的少量CFC-11能够有效用于 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维修用途,由制冷协会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进行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用户清单和维修企业清单统计,在该行业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行业专家进行2008以后各年度该行业CFC-11维修需求量的分析预测, 并及时通报给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以便国家统一对 CFCs储存企业和经销商的销售进行指导。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用户和维修企业须直接从CFCs 储存企业或持有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购

7、买所需CFC-11 ,并如实告知 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用户名称以便CFCs储存企业或经销商进行销售登记。CFCs储存企业对直接购买用户,进行登记后即可销售,对CFC-11经销商,在经销商通报购买企业名称并进行登记后方可销售。3、CFC-12制冷维修行业4 除 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维修使用CFC-11外,大部分在用制冷设备的维修主要使用CFC-12 。制冷协会、家电协会和汽车协会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分别进行工商制冷维修子行业、家用制冷维修子行业和汽车空调维修子行业的数据收集和统计,以及开展对行业维修站及用户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行业专家进行2008 以后各年度该行业CFC

8、-12维修需求量的分析预测,并及时通报给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以便国家统一对CFCs储存企业和经销商的销售进行指导。制冷维修企业可直接从CFCs储存企业或持有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购买储存的 CFC-12对在用的制冷设备进行维修,CFCs储存企业或持有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按规定进行登记销售;制冷维修企业也可从三级及三级以下未进行销售登记的CFCs经销商购买维修用CFC-12 ,三级及三级以下未进行销售登记的CFCs经销商只可以进行维修用CFC-12 的经销活动,并应如实向上一级经销商说明所经销的维修用CFC-12 的主要使用行业和区域,以便持有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进行销售登记和数据上报。六、技术措施针对

9、 CFCs销售的不同用途, 厂家应尽可能按以下规定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所有国家储存 CFCs的包装:应有“国家储存”字样标识(以便区别新生产、企业库存、或可能存在的非法生产的CFCs ) ;药用气雾剂用途: CFC-12的包装规格选择有400升(450 公斤) 、500升(550 公斤) 、800升(900 公斤) 、1000 升(1100公斤) ,CFC-11的包装规格选择有250升(约 250 公斤) ;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制冷维修用途: 250升 (约 250 公斤) ;CFC-12制冷维修用途: 30 磅(13.6 公斤) 、50 磅(22.7 公5 斤) 、390克包装等七、数据登记与报送CFCs储存企业及经销商按照“CFCs销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发 CFCs销售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 CFCs销售登记并定期向外经办进行数据报送。药用气雾剂企业按本“管理计划”第五章“使用管理”中的要求定期向药监局进行CFCs采购和使用数据上报,由药监局进行汇总统计后通报外经办。制冷维修企业不需要进行数据报送,但在采购CFCs时须向 CFCs销售企业如实提供所需的销售登记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并保留真实有效凭证,以备可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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